首页 理论教育 对自由的认识

对自由的认识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者持一种消极的自由概念,认为个体的不自由主要与外在的干预或强制有关,因而自由即干涉或强制的阙如。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对于个体自由之限制的主要因素来自政府的公共权力之制约。自由与某种可操作的能力密切相关。与自由密切相关的能力涉及自我认识、自我理解、道德辨别、自我控制等;它们的不存在,将意味着个体的不自由。能力而不是做事情的意愿,乃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

一、对自由的认识

自由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匈牙利作家裴多菲的著名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引起了无数人对自由的向往。然而,如果我们要问,究竟什么是“自由”?那么各种分歧的观点就会呈现出来,并且相互争讼,彼此难以说服对方。公众固然有不同的看法,思想家亦秉持不同的立场,对自由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尽管如此,然而依据人们对自由的基本的取向,我们大体可以将自由的概念区分为三种取向,即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

(一)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

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在英国的思想家以赛亚·伯林那里得到了最充分的描述和解释。伯林基于观念史的不同主张,把自由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概念,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自由主要是思考并回答诸如“在什么条件下个人应该受或者不受他人干扰地去做他想做的事,成为他所想成为的人”之类的问题。而积极的自由所关注的问题则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可以成为控制或干预的资源,从而使得个人可以去做这事而不是去做那事或成为这种人而不是那种人”。在消极自由观念的倡导者看来,只有存在着什么东西才可能使得个人变得不自由;而强调积极自由的哲学家们则往往坚持只有缺乏什么东西才可能使得个人变得不自由。由此,消极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的阻挠而径直行动的范围。积极自由观念则认为,所谓自由乃是指个体的选择是否由真正的自我所决定的。如果个体的选择与决定是由外在于我的力量,我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主宰权,则我是不自由的,是处在一种被奴役的状态之中;而如果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力量的支配,那么我是自由的。

将上述两种自由概念加以归纳就是,消极自由强调“存在什么妨碍自由”,而积极自由则突出“缺失什么妨碍自由”。对于消极的自由概念来说,主要的问题有:存在什么因素而使得个体不自由?一个外在的主体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统治?另一方面是参与集体决定,即积极自由。对于积极的自由概念来说,主要的问题是:是什么东西的缺失导致个体的不自由?谁应该统治我?以消极自由观来看,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或者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情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2]这意味着,不自由与外部行动者的干涉行为有关,这种干涉将使得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行动无法实现。

自由主义者持一种消极的自由概念,认为个体的不自由主要与外在的干预或强制有关,因而自由即干涉或强制的阙如。外在的干预越多,则个体自由的空间就越小。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对于个体自由之限制的主要因素来自政府的公共权力之制约。因此,社会哲学所思考的核心问题,就是个体的自由与政府的权力限制之关系。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则自由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3]或者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或者自由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程度”。[4]自由即免于不正当的强制。所谓强制,是指由某种外在的机构对追求可能的选择和行动的另外一个行动者的能力的某种干涉行动。这意味着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而不被他人任意干预。不仅如此,自由主义者还坚持认为,自由乃是好社会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的人类价值,人类其他的价值则必须从属于自由这个基本的价值。

(二)社群主义的自由概念

社群主义者以及马克思主义者则持一种积极的自由概念。社群主义者查尔斯·泰勒指出:“从自我实现的角度看,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自我实现,如果他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潜力,如果他从未意识到实现潜能这个问题,或者由于他害怕打破某些已经内化为他主观一部分的规范——其实这些规范并不真正反映他,他无力去实现潜能,这里我们就不能说他是自由的。在这种概念框架下,一个人要自由,就需要某种程度的操作。或者说,即使如果我们把对自由的内在阻碍看成等同于外在障碍的阻碍,那么在有机会的条件下,操作自由就牵涉到去除内在障碍的问题。”[5]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内在约束的消除,意味着自治或自主,而不自由则意味着存在着自主的缺失。

自由与某种可操作的能力密切相关。与自由密切相关的能力涉及自我认识、自我理解、道德辨别、自我控制等;它们的不存在,将意味着个体的不自由。能力而不是做事情的意愿,乃是自由的充分条件。如果你毫不怀疑地做你想要做的事情,这不见得是自由。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所做的事情不能与他的基本目标或自我实现背道而驰。倘若一个人在面对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时,由于能力的缺失,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自我认识上的偏差,因而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或者即使作出了正确的选择,却因为缺乏实现这种选择的必需条件,那么个体仍然是不自由的。

自由既与个体的能力有关,同时也与个体行动所必需的条件有关。例如,倘若一名年轻人因为家庭的贫穷而不能上大学,则在消极自由主义者看来,该青年仍然是自由的,因为没有外在强制的力量阻止他上大学;而对于积极自由主义者看来,消极自由不过是一种形式的自由,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尽管没有外在的强制干预该青年上大学,然而因为贫穷而不能上大学,这对于该青年来说仍然是不自由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该青年上大学进行干预,以确保贫穷子弟具有实质上的上大学的自由。

由此,自由就被视为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能实现的目标越重要,自由度也就越大。在考虑行为者的自由时,人以及他表达自己欲求、价值和目标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给以自由,实际上就是通过各种可控制的干预行为,提升其理智能力和行动的能力。然而,所谓“能实现的目标”,则是一个涉及对必然性认识的判断。目标及其实现是建立在对必然性的认识之上的。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倘若不能够清楚地认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则人的行动就不可能是自由的。需要一提的是,共和主义在讲自由的时候,同样也提及目标的实现问题。区别在于,社群主义者把人看做具有某些终极目的的道德存在,只有当这些终极的目的得以实现,人们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自由。而共和主义者则认为,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实现我们既定的目标。

自由是一种去值得做的事情或者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或能力。没有这种力量和能力,则一切所谓免除强制或强制阙如的自由便失去了意义。前者是真正的自由,后者则只具有自由的形式上的意义。个人的这种力量和能力离不开群体的合作和努力。当自由被看做人的理性的自由引导时,人的自由就需要由内而寻求。真正的自由是作出一种合理的选择,而不仅仅是无干预的选择。培养人的理性,发展人的能力,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参与对群体的治理活动之中,从与他人的合作中获得理性的力量,乃是个体自由之获得的必要条件。自由不是一个有关约束公共权力的问题,而是通过社会改造与教育,赋予个体以行动能力的问题。由此,自由就被看做理性的自主或民主的自治。

(三)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

共和主义者则认为,个体的自由始终是与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共和主义者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明确地将自由与公共服务或共同体联系在一起。倘若如此,则我们在思考自由的问题时,就不能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而必须认真对待我们的义务,必须力求尽可能全心全意地履行我们的公共责任。斯金纳指出,“如果我们想扩大自己的个人自由,我们就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君主身上;相反,我们必须自己掌握政治舞台”;这意味着,“自由就在于我们能够不受限制地追求我们可能为自己确定的任何目标”,自由并不是“强制的阙如”,而恰恰是强制和约束的产物。[6]

当共和主义者将自由与公共服务或共同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自由就既不是社群主义意义上的自主,也非自由主义意义上的选择,而是一种自我控制。自由的自我控制含义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自治的共同体或自治的共和国的存在,只有它能够保证公民的自由。二是公民美德。共和主义者往往把公民的一种关键性的品质即公民美德作为自治的共和国的前提。所谓公民美德乃是每个人作为公民而拥有的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公民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拥有了公民美德,我们所有的人就会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一种公共服务的生活;拥有了公民美德,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就会选择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共和主义的核心人物之一佩迪特通过批驳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在斯金纳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一种无支配的自由观。“根据这种观点,只要我们并未发现自己处于他人的支配之下,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并从而受到他们的欲望变化的影响,我们就是自由的。”[7]佩迪特通过主奴关系的分析认为,不自由就是支配者可以专断地干预被支配者的选择,而无须考虑对方的利益或观点。支配者可以任意地、随心所欲地实施干涉,而不必请示任何人,也不会受到牵制或惩罚。佩迪特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同样是消极的。所谓自由,是某种东西的阙如,但不是强制或干涉的阙如,而是支配的阙如。通过辨析“无干涉的支配”与“无支配的干涉”,佩迪特对“支配”与“干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佩迪特以奴隶和主人的关系为例来说明,一个奴隶可能受到了主人的支配,而不一定会受到主人的干涉,但奴隶却是不自由的,因为不干涉可能仅仅是因为主人的好脾气或仁慈或奴隶的狡猾或者因为奴隶善于溜须拍马而消失。相反,无支配的干涉则不一定意味着不自由:当且仅当对一个人的干涉是为了保证其进一步的利益,并且是根据所能接受的观点而实施时,另一个人或行动者对一个人的干涉就是可取的。[8]教育是这样一种干涉,法律同样也是这样一种干涉。无支配的自由与无干涉的自由之区别在于,前者的对立面是奴役,后者的对立面则是强制或干涉;两者都认为,自由在于选择,不过,前者强调选择的类型,突出正确的选择,而后者强调选择数量。

通过区分干涉与支配,佩迪特进一步阐述了自由的充分必要条件。无支配自由的必要条件是:如果一个人在某些行动中受到了支配,如果他或她在这些行动中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其他人可以随意干涉之,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人就不是自由的。其充分条件是:如果一个人在某些行动中没有受到支配,如果他没有屈从于专断的干涉,那么,不管他受到多少非专断的干涉或者说非故意的妨碍,在某种意义上,他仍然保留了他的自由。由此,佩迪特在伯林有关自由的思想基础上,确立了第三种自由概念——无支配的自由。

佩迪特通过分析自由与法律的不同关系,来表明同样作为消极概念的自由,在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所存在的根本性的区别。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法律在本质上是通过强制他人来保护我们的自由。法律阻止他人干涉我公认的权利,帮助我在自己的周围划出一个不容他人侵犯的界限。与此同时,法律也通过同样的办法阻止我去干涉他人的自由。由此,法律本质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与束缚。相反,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法律不仅仅通过强制他人的办法,而且还通过直接强制我们每个人以某种特殊的方式采取行动的办法来保护我们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律也被用来强制摆脱习惯性的利己行为模式,充分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因此,法律本身并不意味着限制自由,而恰恰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创造了公民共享的自由。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法律的必要性在于,如果法律被废止,那么实际的后果不是更大的自由,而是我们享有自由之安全的减少。而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法律的必要性在于,法律通过强制人们采取行动而创造并保护了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而一旦丧失了这种自由,人们将迅速陷入绝对的受奴役状态。[9]良好的法律可以使人民免于支配。

(四)对自由的一种理解

孤立存在的个体,并无所谓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只有当个体与他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时,自由才有可能成为问题。而当人们试图摆脱他人的影响和控制时,这种对他人影响力的摆脱与控制之正当性问题才会被提出来,进而成为人们在理智上进行思考与探讨的问题。因此,鲍曼指出,“要使一个人获得自由,必须至少存在两个人。自由表示一种社会关系,一种不对称的社会状况”。[10]鲍曼固然是在阐述一种自由的背景因素,但是这种阐述为我们理解自由的概念指明了一条线索,一种方向,即自由的问题总是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关系具有不对称的特征。在一种对称的或者平等的关系中,自由便不会作为问题而成为人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对象。类似的观点也可以在哈耶克那里见到。哈耶克认为,“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的关系。[11]换言之,在不可能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地方,也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

从关系的视角来考察自由,则一个超越自由概念之二分的更为明确的观点来自麦卡勒姆(Gerald G.MacCallum,又译麦克考伦)。麦卡勒姆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或社会自由被区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不恰当的。实际上只有一种最值得追求的、最真实的自由。根据麦卡勒姆的观点,“无论何时在讨论一个主体或众多主体的自由的时候,总会涉及摆脱什么限制、束缚、干预和障碍而得到的自由,从而能做或不能做什么事情、能成为或不能成为什么状态。因此这种自由总是什么主体的自由,从脱离什么障碍中获得自由,从而能做或不能做和能成为或能不成为什么,这是一种三维的关系”。[12]这样,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就需要两个条件予以保证。个体的自由既是免于什么的自由,也是做什么的自由。遵从麦卡勒姆的分析理路,罗尔斯同样认为,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于是,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人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13]罗尔斯所说的“自由的行动者”,所涉及的是“谁的”自由问题;而自由就是某个人“摆脱某种束缚和限制而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某事”,则包含了消极的自由概念和积极的自由概念两个方面的含义。自由既是摆脱某种外在的束缚和限制,也是自由地决定去做或不做某事——后者对于教育来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和价值的。罗尔斯对于自由概念的界定思路告诉我们,个体在社会中的行动总是要受到束缚和限制的。不是说只要存在着束缚和限制,就意味着个体的不自由。只有某些束缚和限制才构成自由的对立面。此外,罗尔斯对自由概念的阐述表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非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