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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权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直接相关,发展经济、技术和保护自然环境,是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的两大重要课题。因此,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利问题,集中表现在经济、技术的发展权和环境保护权上。正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权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从环境伦理的角度进行种种非难,试图干扰发展中国家走自己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
技术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权_环境哲学环境伦

15.2 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权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利,包括发展中国家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的对本国自然资源、环境独立自主的开发、利用权和保护权,以及平等参与国际海洋、极地的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权利。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直接相关,发展经济、技术和保护自然环境,是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的两大重要课题。因此,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利问题,集中表现在经济、技术的发展权和环境保护权上。正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与环境保护权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从环境伦理的角度进行种种非难,试图干扰发展中国家走自己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

近几十年来,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活构成重大的威胁,引起人们的极端恐惧,一种反对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和提高社会生产力,把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一切行为斥之为“罪恶”的自然主义道德观念在西方社会颇有市场。有的学者提出了“万物有灵”的观点,建立所谓“万物伦理学”。它要求人们虔敬一切生物,把自然界的存在物当作绝对不可侵犯的圣物对待,禁止人侵犯一切生物形态。这种观点发展到极端,竟认为人在草地上散步,捕鱼或吃肉都犯了道德错误,作了恶事。按照这种观点,人类迄今为止进行的生产劳动和科学研究大多是有罪的。据此,他们对发展中国家要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持道德上的反对态度。罗马俱乐部的一些学者,也抛出“增长极限论”,竭力反对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自己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梅萨罗维克和佩斯特尔甚至公然说:“人类被要求节制,不要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继续推进。”并声称:“我们的世界实际上是过度发达的世界。在存在欠发达地区的世界上,经济增长基本上是与人类的社会成长、道德成长、组织机构的成长和科学的成果背道而驰的。”[13]

这种抹煞人类发展经济、技术的道德价值,否认人类继续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要性的“自然主义”道德论调,不仅看不到人类经济、技术的进步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之间互相依存、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而且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的狭隘利己主义倾向。这是有悖于人类正义原则的。因此,这些论调即使在西方也受到许多正直的社会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的反对,美国学者康恩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西方有些人鼓吹为了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技术必须停止增长,资源应当重新划分,实际上,这只是“因为他们本身已经拥有相当高的生活水平,所以便认为他人的经济水平一旦提高之后,将来其实质利益就无法有所增加”。[14]在当今世界,西方少数发达国家拥有高度发达的经济和科学技术,消耗和控制着地球大部分自然资源,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严重落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能力十分有限。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为名,宣扬“人类被要求节制,不要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继续推进”,就是要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保护权。

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首要伦理原则是正义。正义,即要求人们公正、平等、合理地看待和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并且尊重、维护别人相应的正当权利。环境正义,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本国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在于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或“成比例”。他说:“一个不正义的人是一个不公平的人,一件不正义的事情是一件不平等的事情。”[15]还说:“正义即成比例,不正义则是与比例相抵触:一个人有了过多的利益,他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一个人拥有的利益太少,他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16]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指出:“不正义即是一切利益方面的不平等。”“正义反对以其他人更好地享有权利为借口,而剥夺某些人的自由。”[17]众所周知,西方少数发达国家不仅在工业革命以来的200多年中,以不能持久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过度地消耗了地球的自然资源,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以殖民掠夺的方式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利,而且现在仍消耗和控制着全球大部分能源。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地球自然资源消费、使用严重不合理的境况下,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之际,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自己的正当环境利益,承担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环境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8]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补偿正义是损失和攫取之间的中道。”[19]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平等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一条明确指出:“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碍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20]各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受其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条件制约的历史发展过程。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民族之生计”是第一位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当前只有加快发展经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解放生产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是与保护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的自然环境完全一致的。发展中国家只有维护自己的经济、技术发展权,才能维护自己的环境保护权。这是因为:

第一,发展中国家只有大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才能尽快解决人民的温饱,使人民早日摆脱贫困,为发展中国家开展环境保护,创造最起码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他们的贫困。据199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在世界53亿人口中,有10亿人生活在贫穷中,5亿人营养不良,5 000万人生活在饥荒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技术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人们为了解决自己的温饱,争取生存,往往不得不对赖以为生的自然资源采取掠夺性的开发,如乱砍林木,特别是热带雨林,滥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采用消费大、污染严重的淘汰技术进行开发,造成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正如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萨乌马指出的:“真正的敌人是贫穷和社会不平等。怎么能让饥饿的人们在生存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来保护自然资料和环境,以及为后代创造财富呢?”[21]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技术,尽早消灭贫困,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前提条件。不发展经济、技术,为人民创造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环境保护只是一句空话。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水平,是改变贫困与环境退化恶性循环,并加强自我环境保护能力的根本出路。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发展中国家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才能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质量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现实条件。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中国现代化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谈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关系时深刻地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23]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雄辩地表明,一个发展中国家只有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尽快发展本国的经济、技术,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才能为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使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互协调,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在经济、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批环境法律和资源管理法律,实行一整套环境管理制度;大力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广泛进行环境教育,提高了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大规模开展了国土整治,水利建设、全民植树和生态保护工作,建成了被誉为“全球生态带”的“三北防护林”,森林覆盖面积已出现正增长,建立了708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总面积的5.6%,使大批珍稀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减缓了人口增长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所有这些举世瞩目的环境保护成就,离不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

我国的实践表明,在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思想指导下,经济、技术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技术的发展是资源、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资源、环境的保护是经济、技术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目的。环境保护是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相联系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等各种社会综合条件的改善。但是,从根本上说,经济基础在整个社会发展中起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技术,才能为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特别需要重视的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进步与发展不仅能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推动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能使人类深化对于人与自然利益关系的认识,发现节约能源、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方法、新途径。培根说过,“在所能给予人类的一切利益之中……最伟大的莫过于发现新的技术,新的才能和以改善人类生活为目的的实事”。[24]毫无疑问,发展中国家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技术,才能真正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发展中国家只有大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技术,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才能在当前现实的国际环境中,反对环境霸权主义,捍卫自己的环境主权,加强本国的环境保护,平等参与全球合作。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利不是一个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抽象概念。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5]归根结底,发展中国家环境权利的确立与实现,取决于各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的状况与水平。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少数西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推行利己主义和霸权主义,缺乏与之抗衡的经济实力,不利于充分保护本民族的环境主权和利益。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本国的经济、技术,尽快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在环境伦理上具有善的意义。一方面,当前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伦理基础是尊重和维护各国的环境主权,尽管环境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协作和支持,但各国的环境问题最终要靠本国的力量和自身的资源才能解决,发展中国家不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不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可能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本国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国际环境合作领域中,在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环境利己主义和环境霸权主义的情况下,没有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崛起并与之抗衡,难以有广泛、平等的国际合作,从而实现《里约宣言》提出的“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的目标。当前国际环境领域里的利益竞争,说到底,是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竞争。发展中国家不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尽快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就有丧失对自己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的权利的危险。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少数发达国家中的环境利己主义和环境霸权主义,向来都是一种对全球环境保护事业起破坏作用的因素。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少数国家垄断一切,这种形式过去多少年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今后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26]发展中国家只有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才能维护自己在国际环境合作中的正当权利和平等地位,有力地反对和制止西方少数发达国家的环境利己主义和环境霸权主义政策,推动真正平等、互利的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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