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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侧翻货物毁损损失由谁赔偿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货物作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坏或灭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种。现行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仍保留这一传统。救助费用如果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如货物获救后在抵达目的地前灭失,保险人仍旧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救助费用。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货物作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坏或灭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历史最悠久、业务量最大的货运保险类型,不仅在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与航运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国际上通行的是1982年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与此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则主要采用1981年的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种。以下主要以“人保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并最后对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简单介绍。

(一)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长期以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险一直分为三种: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和一切险(All Risks)。现行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仍保留这一传统。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因此该险最初的保障范围是只赔全部损失(即单独海损不赔)。不过,随着国际航运、贸易的发展和需要,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大大超过了原来那种只赔全损的限制。目前,平安险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而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还是负赔偿责任的。该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平安险仅赔偿基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里的自然灾害,并不仅限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还包括其他的自然灾害如热带风暴火山喷发等,对此限定不能过于严格,而且陆上的自然灾害也应包括在内。

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Total Loss),在理论上有两种类型,即“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实际全损,依《海商法》第245条的规定,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货物的实际全损,常见的有货物随船沉入深海,货物被抛弃,货物被完全烧毁,水泥进水结块,化肥被水溶解,食品被有毒货物玷污,水果腐烂,冻肉解冻变质,牲畜死亡等。货物的“推定全损”,依《海商法》第246条的规定,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例如,运输货物航程因海上自然灾害无法完成从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取得和处分货物,或者货物发生损坏后,虽然仍然可能修复,但修复费用加上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后的实际价值,也可构成货物的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平安险对于本项规定中列明的危险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与前项规定不同。

在这里,“运输工具”并不仅限于海船,还包括运输过程中使用的驳船和内河船只等工具。“搁浅、触礁”还应包括船舶坐浅、船舶擦浅等,即船舶与水底、礁石发生实际接触。“沉没”,是指船舶在水中丧失漂浮而沉入水中,包括船舶倾覆等,但不包括货物落海而船舶并未沉没,只是剧烈摇摆或上浪的情况。“互撞”,指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指载运保险货物的船舶与水中的流冰或船舶以外的其他物体(如码头、灯浮等)发生接触。对于“火灾”及“爆炸”,并不仅限于船舶失火或爆炸而损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陆运或仓储阶段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所造成的货损,也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12)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如果货物遭受部分损失的原因,既可能是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又可能是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的,保险人即负赔偿责任,但是船舶碰撞或触碰其他物体则不包括在内。这有利于减轻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并减少争议。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项承保风险限于货物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如吊钩脱落、吊绳断裂或吊杆折断等,使得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掉落海中所造成的货损。这里只要求“整件货物”即可,不要求是某一保险单证下的全部货物。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此项所针对的是“施救费用”。应注意的是,施救是被保险人一方进行的自救活动,而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救助行为。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如果保险人在共同海损分摊前已赔偿了被保险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则对共同海损牺牲要求分摊的权利,就由保险人享有。救助费用如果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如货物获救后在抵达目的地前灭失,保险人仍旧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船舶互撞责任(双方有责碰撞责任)”条款使得货方无论是通过合同关系,还是通过侵权关系均不能取得全部的损失补偿。本项规定就是将这部分无法从船方取得的补偿纳入到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2.水渍险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就是说,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区别在于,平安险对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必须是造成保险货物全部损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水渍险不仅对上述列举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货物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因此造成的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

3.一切险

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险中承保范围最广的一种险别。通常说来,一切险除承保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何为外来原因,外来原因是否包括所有的外来原因并不确定。保险业界多认为“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无论如何,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那种认为一切险承保所有的风险和损失的观点是错误的。在一切险条件下,保险人仍享有若干项除外责任,而且仍有必要选择投保战争险、罢工险和特别附加险。

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相比,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要大得多。而且在举证责任方面,平安险和水渍险是列明风险,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要重得多,被保险人须证明所索赔的损失是某项列明承保的风险;而在一切险情况下,被保险人只需证明其所索赔的损失是某种外来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即可。

4.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损失或费用的责任。保险条款中之所以要规定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对损失应负的责任,以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

依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条:(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以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此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时,为保障主要险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依附于主险项下。每一种附加险都有相应的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应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一般可分为普通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普通附加险

普通附加险承保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不过,由于它的责任范围已为一切险所涵盖,因此投保了一切险的,即无需再附加投保任何普通附加险。普通附加险一般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

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为了便于确定责任,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对于提货不着的损失,被保险人还应向责任方索取短交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or Rain Damage Clause)

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遭受雨水、淡水和雪融造成的损失。由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因海水所致的损失,但不赔偿因淡水引起的损失,因此为区分责任,在请求赔偿时应提交确为淡水所致损失的证明。本附加险要求被保险人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10日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数量短少和重量损失负责赔偿。对于有包装货物的短少,应查验外包装是否有异常现象,如裂袋、扯缝等,以确定是否为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散装货物的短少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为计算的依据,但须扣除正常的损耗。

(4)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因混杂、玷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运输矿砂、纸张、服装等易混杂或易受玷污的货物适合附加此险。

(5)渗漏险(Leakage Clause)

该险对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坏等损失负赔偿责任。

(6)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赔偿责任。

(7)串味异味险(Taint or Odour Clause)

该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异味损失负赔偿责任。

(8)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舱内水汽凝结、受潮、受热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

(9)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进行赔偿。钩损是指在装卸货物时因使用平钩或吊钩等工具引起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进行赔偿。

(11)锈损险(Rust Clause)

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损失进行赔偿。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与普通附加险不同的是,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其致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该险负责对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起6个月内不能运抵原定目的港交货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了与提货不着险相区别,该险要求被保险人要获得一切进口许可证,并办妥有关进口手续,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Clause)

该险承保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缴纳进口关税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受损货物的进口关税,有些国家规定可以按其价值减税或免税,我国即是如此。但也有些国家规定,对受损或短少的货物仍需按完好价值完税。在本附加险情况下,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的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

(3)舱面险(On Deck Clause)

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造成的损失。海上运输的货物一般都装载于船舱内,保险人在确定责任范围和费率时都按货物装于舱内来计算,因而对货物装载于舱面所发生的损失是不负责任的。但在航运实践中,有些体积大、有毒性、有污染性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等类似货物往往只能载于舱面。载于舱面的货物极易因海水浸渍、雨淋和生锈等造成货物损失,因此保险人一般只愿意在平安险基础上,而不是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舱面险,以防责任过大。

(4)拒收险(Rejection Clause)。

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产生的损失。在拒绝进口或没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被拒收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在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禁运时,保险公司仅负责赔偿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如果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即已宣布禁运或禁止,保险人则不负赔偿责任。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on Clause)。

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其条款是各自独立的,由被保险人分别投保。

(1)战争险(War Risk)

该险负责赔偿下列损失:第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二,由于战争等上述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第四,上述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海盗行为仍作为战争险的承保范围,这与现行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同。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第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第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者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2)罢工险(Strikes Risk)

该险可以附加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项下,例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等。其责任范围为:负责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聚众斗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进行赔偿。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必须是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何间接损失。

(三)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讫期限。“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作了如下规定:

1.“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持续,即在从上述起运地直接由通常的方式和路线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过程中不间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包括通常的延迟、存仓和转运,直至发生下述四种情况之一时终止:

(1)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者

(2)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或分送货物,或者非正常运输的过程中的存储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者

(3)在最后卸货港全部离海轮后满60天;或者

(4)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开始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2.“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到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四)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取消了原来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的险别名称,代之以协会货物险A、B、C条款。三套条款都各有8类19条,每一类列出标题,分别为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条款、保险利益、减少损失、法律和实践以及备注。三套条款各类、各条名称完全相同,内容也基本一致,区别只在承保的风险不同。除A、B、C三套基本险条款之外,另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和恶意损害险条款三类特殊险别,其中前两类可以作为附加险投保,也可以独立投保,后一类只能作为附加险投保。

1.责任范围

协会货物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危险、共同海损和互有过失碰撞三个条款。

对于承保风险,A条款采用概括方式,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因为A条款承保责任范围较广,无法把全部承保风险逐项列举。而B、C条款则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仅承保部分列明的风险。

C条款承保以下风险和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颠覆或脱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体以外的其他一切物体的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B条款除承保C条款的风险和损失外,还承担: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浪击入海;运输工具进水;装卸时整件货物落海或摔坏。

此外,A、B、C三套条款都对共同海损牺牲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但对于除外危险引起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是不予承保的。而且,A、B、C三套条款都规定,协会货物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运输合同中“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定下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凡是船东依据“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备费用为被保险人提出抗辩。

2.除外责任

A条款的除外责任是以下四类风险:(1)由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失,正常泄漏、磨损、不良包装、内在缺陷等由于货物的原因引起的损失,延误直接引起的损失,由于货主、经理人、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引起的损失,核风险;(2)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知情的船舶不适航和不适合装运保险标的引起的损失;(3)战争、革命、扣押、捕获等造成的损失;(4)罢工、封锁等造成的损失。

B、C两条款的除外责任相同,与A条款相比,则增加了对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故意损害不负责任的规定,即对“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引起的损失不赔。另外A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海盗行为,而B、C两条款将海盗行为包括在除外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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