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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损失赔偿计算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额减少赔偿除了涉及营业额减少计算,还涉及工资率及工资损失计算。这部分在赔偿期内节省的工资金额根据条款规定应该在赔偿计算时予以扣除。从上述计算结果显示:工资单独保险情况下,额外费用赔偿将受到影响,可见,将毛利润损失项下超过“经济限度”部分的额外费用在工资损失项下予以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第二节 工资损失赔偿计算

上面我们学习了毛利润损失赔偿,下面我们学习工资损失赔偿。工资损失赔偿计算同样涉及两项:一是营业额减少,二是营业费用增加。

一、营业额减少赔偿

营业额减少赔偿除了涉及营业额减少计算,还涉及工资率及工资损失计算。其中营业额减少计算方法与毛利润损失计算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叙。下面讲叙工资率及工资损失计算。

(一)工资率

工资率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工资总额与营业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率=工资总额/年度营业额×100%

(二)工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工资损失赔偿计算与毛利润损失赔偿计算原理相同。工资损失计算按营业额减少与工资率的乘积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损失=(标准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工资率

现举例说明如下:民光纺织厂赔偿期营业额5 000 000元,上年同期营业额6 000 000元,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10 000 000元,工资总额1 500 000元,工资损失计算如下:

工资率= 1 500 000/10 000 000×100%=15%

工资损失=(6 000 000-5 000 000)×15%= 150 000(元)

(三)工资分段赔偿计算方法

工资承保时,往往分段确定赔偿期间的工资赔偿比例,如头13周100%,其余期间50%,计算时应注意保单的约定。对于分段确定赔偿期间工资比例的,实际上存在两个赔偿期,下面我们试举例说明:

民光纺织厂的利润损失险保单约定:工资12个月赔偿期,头13周100%,其余期间50%。那么,实际上头13周是一个赔偿期,又称初期,为工资提供100%赔偿,也即全额赔偿;其余期间是第二个赔偿期,又称余期,从第14周开始一直到实际赔偿期结束,以不超过保单约定赔偿期为限,为工资提供50%赔偿,也即比例赔偿。

假设:民光纺织厂工资实际赔偿期12个月,头13周营业额80万元,上年同期120万元,其余期间营业额420万元,上年同期480万元。工资赔偿计算如下:

工资率=150/1 000×100%=15%

初期工资损失=(120-80)×15%×100%=6(万元)

余期工资损失=(480-420)×15%×50%=4.5(万元)

工资损失=6+4.5=10.5(万元)

(四)国外的“合并选择权”

上述分段计算方法从理论上看没什么缺陷,但如果第一个赔偿期与第二个赔偿期营业额下降趋势差异很大,就会发现缺陷。

假设,该企业赔偿期中头13周营业额115万元,因为有库存可供销售,下降不大。第二个赔偿期营业额385万元。工资赔偿计算如下:

初期工资损失=(120-115)×15%×100%=0.75(万元)

余期工资损失=(480-385)×15%×50%= 7.125(万元)

工资损失=0.75+7.125=7.875(万元)

可见赔偿期内营业额下降趋势的差异与工资损失计算关系密切,如果第二赔偿期营业额下降幅度大于第一赔偿期,被保险人工资赔偿减少就大。但实际上在赔偿期内营业额下降总的金额是不变的,因此,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国外有采用合并计算赔偿期的方法。即“合并选择权”,指可以通过放弃(预先为减少后的那部分)工资总额所选择的保险,而将提供赔偿期100%保险的那段时间延长,这一选择权称为“合并选择权”。

下面我们试采用国外的“合并选择权”方式来计算上述民光纺织厂工资损失。上述实际赔偿期12个月,第一赔偿期13周,其余期间39周,合并计算赔偿期为29周。即:将上述两部分合并为在29周内提供100%的保险。营业额下降头13周40万元,后16周25万元,其余期间35万元。工资损失计算如下:

(40+25)×15%=9.75万元

显然上述计算方法更公允,被保险人更易接受。

但是,国内保单并没有附加“合并选择权”这一条款。理赔时我们须按保单的条款来处理。保单怎么保,理赔就怎么赔,这实际上是一个原则,不能逾越条款的规定。我曾经发现,有的公估师在计算毛利润时不是按照利润损失险保单的公式来计算毛利润,而是直接采用利润表上的毛利润率来计算毛利润,这实际上是不合适的。

(五)工资费用节省赔偿计算方法

我们上述案例计算中没有涉及“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即赔偿期工资费用节省的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停产后发生裁员或因工作时间减少工资发放数额较正常减少的情况。这部分在赔偿期内节省的工资金额根据条款规定应该在赔偿计算时予以扣除。对于涉及赔偿期工资费用节省的,如何计算工资损失。下面,我们仍以上例民光纺织厂为例来说明。

假设:民光纺织厂由于裁员在第一赔偿期内减少工资支出10 000元,在第二赔偿期内减少工资支出20 000元。工资损失计算如下:

工资率=150/1 000×100%=15%

初期工资损失=(120-80)×15%×100%-1= 5(万元)

余期工资损失=(480-420)×15%×50%-2+1= 3.5(万元)

工资损失=5+3.5=8.5(万元)

这里可能有些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在第二赔偿期工资损失计算中要加上第一赔偿期内扣除的节省的工资。其实很清楚,保单的宗旨是鼓励被保险人在赔偿期开始就注意节省工资开支。

二、营业费用增加赔偿

条款规定,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是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所指出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关于这一点如何理解和操作,对毛利润损失项下超过“经济限度”部分的额外费用是否在工资损失项下可予以赔偿,也即额外费用可从毛利润损失和工资损失两个途径获得补偿。通过上面的学习,大家对毛利润损失项下额外费用的赔偿应该已经理解和接受,因为额外费用实际上是被“蚕食”的毛利润。但对工资损失项下赔偿毛利润损失项下超过“经济限度”部分的额外费用可能尚不理解,这样处理合理吗?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工资保险有两种方法:一种在毛利润中为工资提供保险,即一个保额。一种是单独保险,即毛利润、工资分别有各自保额。如果在毛利润中为工资提供保险,毛利润率就比工资单独保险要高,那么额外费用的经济限度也高。而工资单独保险,毛利润中减少了工资,毛利润率就低,经济限度也就低。上述两种不同的承保方式就会对额外费用的赔偿产生不同影响。下面我们试举例来说明。

假设: M企业营业额100万元,特定营业费用70万元,其中:工资总额20万元。发生营业中断事故后,为避免营业额减少,产生额外费用2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

(1)在毛利润中为工资提供保险情况下:

毛利润率=(100-50)×100%= 50%

经济限额=50%×60= 30(万元)

额外费用25万元在经济限度内将予以赔偿。

(2)工资单独保险情况下:

毛利润率=(100-70)×100%=30%

经济限额=30%×60= 18(万元)

额外费用25万元超出经济限度18万元部分,即7万元将得不到赔偿。

从上述计算结果显示:工资单独保险情况下,额外费用赔偿将受到影响,可见,将毛利润损失项下超过“经济限度”部分的额外费用在工资损失项下予以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当然赔偿需根据保单约定的工资率和双重基础工资保险比例来计算。并且与毛利润项目的计算一样,同样需要进行“经济限度”计算。另外,如果工资保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则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三、不足额保险赔偿计算

利润损失保险往往存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工资由于生产状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人员补充或加薪也常常存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面,我们试举例说明。

假设:上述民光纺织厂工资保额20万元,出险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160万元,工资率为15%。是否足额保险?计算如下:

工资率=1 500 000/10 000 000×100%= 15%

应保工资额=年度营业额×工资率= 1 600 000×15%=240 000(元)工资保额(200 000元)小于应保工资额(240 000元),属于不足额保险,工资损失赔偿计算如下:

工资损失=85 000×180 000/240 000= 63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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