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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与货物损失的风险

时间:2022-04-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可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大大降低了进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委付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处理索赔的一种特殊做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活动。

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因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致损失,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可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大大降低了进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运送保险标的物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政包裹保险。当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种类。

由于海洋运输历史悠久,在国际货物运输所占比重较大,商船在海洋航行中的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所以海运保险在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最为成熟且应用最为广泛。本章节主要介绍国际海上运输保险。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路途长、环节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是多种多样的。为了明确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险别条款中,对不同险别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各国保险界对风险与损失都有其特定的解释。

(一)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风险,是指造成损失的原因,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可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作为保险业的专门用语具有特定的含义。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而是具有特定的范围。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根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2.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它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淡水雨淋、碰损、短量、提货不着等。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船舶被扣导致交货不到等。

(二)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简称海损( Average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损的概念不是以一艘船上载运的全部货物的完全灭失为划分标准。按损失情况的不同,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以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保险人对全损范围的掌握通常须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处理索赔的一种特殊做法。在实际中的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2.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的某些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必须具有下列特点: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到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识做出的合理的牺牲或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②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④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⑤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在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2)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它只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表11-3所示。

表11-3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各国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时,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各国的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救助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条款

(一)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用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的险别、除外责任及责任期限等。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它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它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别、附加险别和特殊附加险别,供投保人根据货物特性、航线及港口实际情况酌情选择。

1.基本险别又称主险,可单独投保。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这一名称在中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它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一般外来原因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从责任范围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一切险最大。

中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除外责任和索赔期限也做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W/W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另外,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2.附加险别。它是对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别后加保。投保人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依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附加险被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1)一般附加险。它不能单独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即等同于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若投保一切险,则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故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有:

1 )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等。

3 )短量险:负责承担承保货物数量和重量短少的损失。通常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包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货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 )混杂、沾污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被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 )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衣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 )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而言,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或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 )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张、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 )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 )钩损险: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承保该险的情况下予以赔偿。

10 )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被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11 )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联。主要的特别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投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水面风险。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与基本险一致,采用“仓至仓”原则。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还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中国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二)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险条款。目前,最为普遍采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中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进行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一般可予接受。

《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六种险别,它们是:①协会货物条款( A )[简称ICC ( A ) ] ;②协会货物条款( B ) [简称ICC ( B ) ] ;③协会货物条款( C ) [简称ICC ( C ) ] ;④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简称IWCC );⑤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简称ISCC );⑥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六种险别中,( A )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但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 ( B )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渍险。 ( C )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 ( B )险和( C )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来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 A )、 ( B )、 ( C )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操作实务

(一)出口保险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应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好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凭此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投保金额,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保险单证是出口的重要单据之一。保险单证所代表的保险权益经背书后可以转让。卖方在向买方(或银行)交单前,应先行背书。

(二)进口保险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启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它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

(三)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理赔。

1.索赔主要程序:

(1)发出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还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以及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

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

2.保险索赔时需具备的条件:

(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的、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在该保险单承保范围内。

(4)索赔必须在索赔期限内进行,否则逾期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思考题

1.名词解释:期租船、速遣费、清洁提单、倒签提单、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基本险、水渍险、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2.试述班轮运输的特点。

3.列举装运期的几种表示方法。

4.列举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托运方式。

5.试述海运提单的性质。

6.试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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