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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润损失赔偿计算

时间:2022-11-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毛利润损失赔偿主要有两项:一是营业额减少,二是营业费用增加。因此,利润损失险保单的损失赔偿将涉及两个项目,一是营业额减少,这是直接导致毛利润损失的,另一个是营业费用增加,通过其他途径维持营业额而发生的必要和合理费用,这样,可以使企业假如事故没有发生原可实现的经营成果得到足额补偿。保单赔偿期限为6个月,赔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保单赔偿期。

第一节 毛利润损失赔偿计算

毛利润损失赔偿主要有两项:一是营业额减少,二是营业费用增加。有学生问,利润损失保险赔偿营业额减少导致的毛利润损失比较好理解,但既然赔偿了毛利润,营业额与营业费用之差,为什么还要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会不会重复赔偿,使企业重复得利?对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不是很理解。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营业额与毛利润以及营业费用增加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和掌握。

大家知道营业额的下降会导致毛利润损失。如果没有发生事故,销售将维持正常,营业额将不会下降,预期毛利润,也即原可实现的经营成果可以实现。但是,事故后如果通过增加营业费用,使销售得到维持和部分维持,营业额下降停止或趋缓,则原可实现的毛利润中有一部分会被增加的营业费用所蚕食,而这增加的营业费用实质上也是企业原可实现的毛利润的一部分。这样与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初衷,补偿企业原可实现的经营成果有了差距。因此,利润损失险保单的损失赔偿将涉及两个项目,一是营业额减少,这是直接导致毛利润损失的,另一个是营业费用增加,通过其他途径维持营业额而发生的必要和合理费用,这样,可以使企业假如事故没有发生原可实现的经营成果得到足额补偿。而这“为避免和减少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即增加的营业费用实质上就是企业原可实现的毛利润的一部分,因此,企业不存在重复得利的“好处”。下面,我们分别讲述营业额减少和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计算。

一、营业额减少赔偿

营业额减少指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造成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减少=赔偿期营业额-标准营业额

营业额减少赔偿涉及毛利润、毛利润率、赔偿期、营业额、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等概念,下面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

(一)毛利润

毛利润指营业额减去不可保的生产成本和费用。

保单定义的毛利润指营业额加年终库存加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上年库存与在制品(半成品)和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用公式表示:

毛利润=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上年库存

+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

现举例如下:百好饮料食品公司2004年度财务资料如表6-1所示。

表6-1 百好饮料食品公司2004年度财务资料   单位:元

毛利润=1 000 000+100 000-(100 000+ 500 000+ 150 000+150 000)=200000元

(二)毛利润率

毛利润率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仍以百好饮料食品公司为例予以说明。

毛利润率=毛利润/营业额= 200 000/1 000 000×100%=20%

(三)赔偿期

赔偿期是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生产或营业完全恢复到原水平时为止。仍然沿用上例予以说明,假如百好饮料食品公司2004年2月1日发生火灾,致使营业中断,至6月30日恢复正常生产,其实际赔偿期限应为5个月。保单赔偿期限为6个月,赔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保单赔偿期。

对于生产或营业何为完全恢复到原水平?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作者认为:一般指生产能力和营业额完全恢复到出险前正常水平。如:工业企业日产量恢复到出险前日产量即视为完全恢复到原水平。例如:百好饮料食品公司出险前平均日产饮料40 000瓶。出险后平均日产饮料已达到40 000瓶,即视为完全恢复到原水平。商品流通企业日营业额恢复到出险前平均营业额即可视为营业额完全恢复到原水平。

(四)营业额

营业额指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支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旧)营业额也即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了解收入确认的条件,有助于我们判断营业额是否实现。并据以剔除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收取的款项等,这些代收款不应作为企业收入处理,也不应作为营业额。应当作为负债处理。另外,营业额应为营业收入净额,已扣除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五)年度营业额

年度营业额指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的营业额。如上例百好饮料食品公司出险日为2004年2月1日,年度营业额即为2004年2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的营业额。如图6-1所示。

图6-1 年度营业额

年度营业额=AB

(六)标准营业额

标准营业额指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间的营业额,也即上年同期营业额。如上例中实际赔偿期限为2004年2、3、4、5、6月,标准营业额为2003年2、3、4、5、6月间的营业额。如图6-2所示。

图6-2 标准营业额

标准营业额= CD

(七)营业额减少赔偿计算。

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例如:上例百好饮料食品公司毛利润率为20%,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赔偿期限内营业额300 000元,标准营业额500 000元,赔偿计算如下:

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

            =(500000-300000)×20%=40000(元)

(八)营业额的调整

上述营业额减少计算公式是假定被保险人业务趋势和状况变化不大。而如果事实不是这样,被保险人业务趋势和状况都发生了变化,或在事故发生前产生了足以影响业务变化的因素,则需要作深入分析和考虑,在此基础上调整计算公式。

大家知道,毛利润率、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等要素是计算营业额减少赔偿的依据。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都是从事故发生之时追溯至上一年或上年同期,其实质是企业已经实现的历史经营成果,也是计算毛利润的基数。但营业额减少损失计算不能完全停留在历史数据引用上,还需要通过对上年经营成果所处“水平”的分析,结合营业趋势及出险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来确定赔偿期补偿“水平”,这既是营业额减少赔偿计算的困难之处,也是营业额减少赔偿计算的点睛之处。所谓困难之处是指计算过程中需要对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进行剖析,确定其所处“水平”。是正常,还是非正常,即事出有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譬如:一家旅店上年刚刚经历了“非典”,旅店在“非典”中营业受到影响。显然所处“水平”属于非正常,那么就需要调整。这个确定过程比较迂回,需要分析、解剖、综合、修正,对理算师而言是一种考验。在对所处“水平”作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从而作出对赔偿期和赔偿期损失的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可谓点睛之处。保单定义部分对此也有表述:“上述(指毛利润率、工资率、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数额或比例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后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营业额减少赔偿计算中标准营业额的确定是很关键的,这一着棋下好了,全盘就活了。关于营业额的调整,如何调整?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对标准营业额的调整来进行。由于标准营业额是上年同期数据,与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实际水平有一定差异,因此,需要做一些调整,使营业额减少的数据更接近实际的损失。可以在标准营业额基础上加上(或减少)销售增长率,得出“应有营业额”,再进行毛利润损失计算。下面,我们试举例说明和计算。

仍以上例百好饮料食品公司为例。假如,百好饮料厂事故发生前,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平均增长15%,经分析,由于一批(临时性,非长期供货合同)外销产品销售价格调高因素使营业额增长5%,该因素属于“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可不予考虑。调整时,首先,将标准营业额加上增长因素的百分比,然后减去“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的因素的金额或百分比。在此基础上,计算营业额减少损失。调整后百好饮料食品公司毛利润损失计算如下:

应有营业额=500 000×[1+(15%-5%)]= 550 000元

毛利润损失=(550 000-300 000)×20%=50 000元

二、营业费用增加赔偿

营业费用增加主要指为避免和减少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内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这里包含三层含义:

(1)营业费用增加主要指额外费用;

(2)额外费用的支出是为了避免赔偿期营业额降低;

(3)额外费用应必要和合理。

(一)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指正常的生产成本、购入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之间的差额,即赔偿期实际发生费用大于出险前正常支出费用部分。

现举例予以说明:银光型材厂共有熔铸、挤压、氧化、喷涂等四个车间,在保险期限内喷涂车间发生火灾,喷涂机烧毁,致使型材喷涂生产线停产,为不使销售中断,保住客源,该企业在赔偿期内委托外部加工型材500吨,外加工生产成本每吨5 000元,自行生产成本每吨4 000元,型材吨成本增加1 000元。额外支出运输费20 000元,共计增加营业费用520 000元,挽回经济损失2 500 000元。毛利润率25%。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委托外加工型材是由于事故发生后为避免营业额的下降而采用的一种措施;其次,外加工型材成本增加部分属于非正常生产支出,也即额外支出;再次,通过外加工避免和减少了赔偿期营业额的下降;同时,增加的费用经计算小于“经济限度”。因此,上述费用应属于专为避免营业额减少而支出的额外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保持销售渠道,挽留客户,一般会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维持营业额,例如:加班加点、委托外部加工、外购半成品、空运原材料等,从而增加生产成本,上述费用应视作额外费用。但是一项费用可否视作额外费用需要辨别和分析。

例如:银光型材厂索赔时要求在“营业费用增加”项下赔偿前道工序由于成材率降低,铝锭吨成本增加的费用以及事故后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损失。我们现在来分析一下,上述费用增加和损失是否属于额外费用。我们可以通过产品销售成本的模型来分析。表6-2是一个产品销售成本的模型。

表6-2 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

假设:银光型材厂期初库存存货5万元,本期购入存货75万元,可供销售存货80万元,期末存货8万元。本期营业收入100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用公式表示: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 5+ 75-8=72(万元)

本期毛利润=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本期产品销售成本

=100-72= 28(万元)

假设:由于成材率降低,原材料消耗增加3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用公式表示:

本期产成品销售成本=5+(75+ 3)-8= 75(万元)

本期毛利润=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本期产品销售成本

     =100-85= 25(万元)         

可见原材料消耗增加,也即生产成本增加,最终影响的是毛利润,已经反映在毛利润计算中。对于退货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销售折让,在损益表上反映的是营业额的减少。如果销售退回也是冲减营业额。而且,都不是为了减少营业额的下降而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属于额外费用。

应该明确,所谓额外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专为避免赔偿期营业额降低而发生的费用。而不是某项费用在营业额中比重上升或现有的费用项目在数量上的增加。而且,增加的费用必须在赔偿期间发生和受益。因此,对于营业费用增加需要仔细分析判断,有时看似合理、必要的支出未必属于额外费用。

(二)“经济限度”及其计算

“经济限度”指额外费用支出数额的限额,以毛利润率乘以被避免的营业额减少的那部分毛利润为限。额外费用何为必要和合理?前提是不能大于因额外费用支出而带来的营业额所增加的毛利润。即不能超出“经济限度”。

仍以上例银光铝型材厂为例说明,该厂毛利润率为25%,外加工型材成本增加520 000元,挽回经济损失2 500 000元。经济限度计算如下:

经济限度=挽回的经济损失×毛利润率=2 500 000×25%=625 000元

所增加的额外费用520 000元,在经济限度625 000元之内,可视为合理和必要的支出。应列为赔款支出。如果增加的额外费用大于“经济限度”,则以经济限度为限。

三、不足额保险赔偿计算

利润损失保险不足额保险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利润损失保险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保额小于按年度营业额乘以毛利润率计算的毛利润;(2)独立核算的部门按该部门的营业额,毛利润来计算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时,所涉及的项目低于按各部门的毛利润及年度营业额计算所得的总金额,也即所得总金额低于保额的;(3)涉及未保固定费用。即在投保时以某项费用会随着营业额变化而变化来确定为变动费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则这项费用应属于未保费用,在计算营业费用增加时,仍应在被保项目和未保项目之间分摊。由于毛利润预测的局限性,利润损失保险保额不足的情况常常存在,理算时应予以注意。下面举例说明毛利润不足额保险赔偿计算。

例如:某企业发生火灾,由于营业额减少致使毛利润损失500 000元,保单毛利润保额为18 000 000元,年度营业额为100 000 000元,毛利润率为20%,是否足额保险?计算如下:

应保毛利润额=年度营业额×毛利润率= 100 000 000×20%

=20 000 000元

保额(18 000 000元)小于应保毛利润额(20 000 000元),本保单是不足额保险,赔偿计算如下:

毛利润损失= 500 000×18 000 000/20 000 000= 4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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