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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标的所受到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费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于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范围内,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标的所受到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首先,被保险人只有因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才能得到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不是约定保险事故,或者即便是约定保险事故,但没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其次,保险人的赔偿以保险标的所受损失为限。即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害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各国保险法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额保险都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就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一)损失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费用。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基础,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损失,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8]

(二)损失补偿的方式

损失补偿的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等,其中以现金赔付最为普遍。

1.比例赔偿方式。

(1)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应这样计算: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若发生全损,损失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少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应这样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风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于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不予赔偿。

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间的差额予以赔偿。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

(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合同约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包括相对免赔方式和绝对免赔方式。前者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后者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9]

(三)损失补偿的限制

1.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通过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损失而额外受益,防止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尽管法律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得以运用。[10]

2.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其所获得的保险赔款也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受损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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