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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适用顺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其物质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侵犯财产权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民法上,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实际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应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妨害现有财产的增加。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损害采用的并不是全部赔偿原则,而是补充性赔偿原则,即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对返还的金钱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2010年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对返还金钱应计算利息的问题,对此,立法机关认为,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合理的,因此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

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变卖是指将特定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的买卖方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变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

(四)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五)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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