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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所以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26.什么情况下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作为收入: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债权换债权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

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对上述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所以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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