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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的价值补偿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称为私人产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受益的不可阻挡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税收是政府为补偿公共产品成本向公共产品消费者收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这种价格不是由消费者自愿支付的,而是由政府强制征收的。

三、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的价值补偿

目前,国内外税收理论界流行着一种观点,即从市场失灵和公共物品的需求两个方面论证政府征税的必要性。其看法是,市场机制虽然有效地调节供给与需求,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有效地提供商品和劳务。但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这也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是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也存在缺陷。我们一般可把社会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称为私人产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按照萨缪尔森给出的定义,纯公共产品就是这样的产品:每个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受益的不可阻挡性三个特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这些特征,市场机制不可能使公共产品得以生产或提供,市场就成为无效方式。因此,公共产品需政府以非市场途径提供。而政府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都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这种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即构成公共产品的劳务成本,有一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可以采取收费的办法以弥补成本,但相当多的公共产品不可能采取收费的办法,而采取征税的办法是政府弥补公共产品成本的最佳选择。也就是说,税收是政府为补偿公共产品成本向公共产品消费者收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这种价格不是由消费者自愿支付的,而是由政府强制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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