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一)财产转让收入确认时限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自2010年11月26日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述另有规定的情形,具体参见第六章《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

(二)国债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三)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

(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③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