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土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内容,亦是一项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其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既要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国家建设的发展,又要考虑被征地单位以及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国家利益和用地单位以及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明确回答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着国家弥补相对人这种损害的程度。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在宪法层面上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作出了规定,以体现立法目的对政府征收权利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对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各国立法的规定却并不一致。总体而言,有完全补偿和部分补偿两种类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确定了对于土地征收应予以补偿的原则,但补偿的原则,并未从宪法的层面上给予明确的回答。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说补偿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立法而言,主要有以下两个: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在我国,土地对农民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以保障农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损。为此,《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原则。在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按照市场化的标准。而是按照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的制度。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地上物的补偿和对人员的安置也是如此。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向被征地的集体所有权人支付的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费用。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收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作出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因自然或人工而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坟墓等设施造成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种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于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四)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指因征收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造成菜地面积减少,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用地单位应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由政府重新建设蔬菜基地。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为: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要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备;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等。

三、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解决程序

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