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未经审定,种子买卖行为无效,买方应补偿卖方折价款

未经审定,种子买卖行为无效,买方应补偿卖方折价款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某多次将两种种子卖给陈某,陈某在其种子门市部进行销售。陈某向刘某出具一欠条。经刘某多次追要,陈某一直未还。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偿还种子款9000元。陈某在答辩中称,因刘某无种子经营资格,欠款应予收缴。因此刘某向陈某出售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陈某应补偿刘某种子折价款9000元。因陈某已将刘某卖给的小麦种子全部出售,陈某应当补偿刘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  情】

刘某自己培育和繁育了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经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县内推广,但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且没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刘某多次将两种种子卖给陈某,陈某在其种子门市部进行销售。2004年底,刘某、陈某就种子买卖货款进行结算时发现陈某欠刘某小麦种子款9000元。陈某向刘某出具一欠条。经刘某多次追要,陈某一直未还。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偿还种子款9000元。陈某在答辩中称,因刘某无种子经营资格,欠款应予收缴。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向陈某出售其培育的小麦种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两人之间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决陈某补偿刘某种子折价款9000元。

【点  评】

本案中,该种子购销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种子法》第17条的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刘某自行培育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都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培育的小麦种子,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经营和推广。因此刘某向陈某出售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陈某应补偿刘某种子折价款9000元。在本案中,刘某自行培育的小麦种子虽未经审定,但已经本县农业主管部门准许,在本县范围内销售,而且没有给种植农户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刘某、陈某买卖的种子及经约定取得的价款,可不采取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而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办法。因陈某已将刘某卖给的小麦种子全部出售,陈某应当补偿刘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