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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买卖税收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184: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4月份签订了赊销合同并已发货,约定于6月份收款,该纳税人于5月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该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在6月份收款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应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经晒干及分包的香菇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183:某煤炭运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运输车辆8台,该公司销售原煤时,运费已随销煤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请问,该公司用于运输车辆的汽油可否抵扣增值税?答:根据规定,如果这8辆汽车确实为你公司运输煤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是你公司,且购进汽油的款项由你公司支付,则这8辆货车发生的耗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后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84: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4月份签订了赊销合同并已发货,约定于6月份收款,该纳税人于5月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该纳税人就此笔业务是按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该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在6月份收款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应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185:某单位从小规模纳税人升级到一般纳税人,升级前有一部分库存商品(未有进项税额)是在升级后销售的。请问这部分商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计税,以17%,还是仍以3%计税?答: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其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17%或13%)。该单位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商品(包括库存商品)应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问题186: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替别人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销售,没有利润,还用申报纳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公司代销别人的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申报,如果该公司能够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题187: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花卉批发和零售业务。请问:经营花卉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答: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因此,销售花草,适用13%的税率。如果花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价乘以13%;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

问题188:以旧换新销售电脑,能扣除旧货价值缴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脑,不能扣除旧电脑的价值后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189:某商场的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是按新首饰的价格还是按扣减后价格确定销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所以该商场如果只收取差价,就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问题190:某工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供货及安装合同”,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内容是供货及安装)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货物并负责安装,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无论您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供货及安装合同”还是“施工合同”,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是提供货物并负责安装,按照规定都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191: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晒干并分包,出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注释: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经晒干及分包的香菇的增值税税率为13%。

问题192:商家在购进产品时,厂家无偿赠送一批货物,发票只开产品的售价,赠品不收款不开票。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赠品也同样不收款不开票。问商家赠送的赠品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厂家要对其随同销售的赠品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样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赠送的赠品也要征收增值税。

问题193: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损失了50%,那该公司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194:某公司销售果汁收取的包装桶押金是否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计税依据”第一项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逾期”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即: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此,若该公司收取的包装桶押金是单独记账核算,且至2004年7月1日止未超过1年期限的,则不并入销售额征税;若至2004年7月1日止已超过1年期限的,则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问题195:某公司是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有时也为客户维修电脑,请问收取的维修费的税率是多少?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因此,该公司为客户维修电脑属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如果偶而发生并且与销售没有分开核算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和维修分开核算,该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96:有奖促销活动中的用于促销用的小件物品(另行购入的小礼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所以,在有奖促销活动中的用于促销用的小件物品(另行购入的小礼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197:某个体户新办了一农机零售门市部,税务人员说定期定额征收不能享受免税,要免税就必须建账,请问:这种说法对吗?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农机零配件不属于免税的范围。该个体户新办的门市部如果账证健全,而且能分清应税与免税项目,可以就销售的农机整机部分享受免税的待遇,但是如果不能分清应税与免税项目,税务机关就会对全部的销售额进行征税。

问题198: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5月出售的原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不慎破损,经协商由运输公司赔偿,请问该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以上所述情况,若承运部门所赔付的款项属于购买性质的赔偿,则该公司收取的赔偿款应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承运部门的行为仅仅属于补偿性质的赔付,即这部分赔偿款不包含在销售额中,则不必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199:某经营数码相机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对于厂家按季度给该商业企业的广告费应如何计税?答:厂家给的广告费应属于返利,按照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问题200:销售电视器材的商业企业如果开展网络施工业务,是否要去地税申请营业税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销售电视器材和开展网络施工业务不是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能分别核算,可以就开展的网络施工业务到地税申请建筑业发票。

问题201:某大型超市为一般纳税人,最近从一小规模企业购进一批加工过的鸡肉,该企业给超市开具普通发票,那该超市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怎样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和《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您单位购进小规模企业的该批生鸡肉,可以按照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202:销售农机配件,四轮拖拉机属不属于免税产品?答: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农机配件的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如果销售的是农用整机的,如四轮拖拉机,则属于免税范围。

问题203:某建材零售商,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了油漆墙壁劳务,请问应如何缴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油漆墙壁劳务,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204: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产品?销售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多少税率?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产品,适用13%的税率。

问题205: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答: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问题206:公司以一辆原价为25万元的轿车抵顶欠款20万元(该小汽车已使用一年,账面净值为19万余元)。那该项债务重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债务方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按公允价值销售非现金资产处理,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对于销售非现金资产——小轿车来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如果双方的豁免债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公司转让价值低于原值,应免征增值税。

问题207:商业企业平价购进商品或低于进价销售是否违反税法规定?答:税法对购销价格的高低并无规定,但企业只要收到厂家的返利,不论企业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问题208:发往异地委托代销商品在什么时间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问题209:某从事饮料批发的商业企业,由于购进的运输途中有些罐装饮料出现跑气、漏气而发生了损失。请问:对这部分发生损失的商品该如何处理?答:对商品损失的处理,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如果发生的损失在行业规定的正常损失范围内,按正常损失对待,所发生的损失计入成本,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如果发生的损失超过行业规定的标准,按非正常损失对待,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具体规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为这些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该商业企业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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