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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校园建设之法律建构的分析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校园建设之法律建构刘莉学校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需要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发言”的机会与渠道,通过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协调与整合,寻求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的规制,实现多方的共赢,这同样符合民主的灵魂。制订规则,不仅要有决策层、管理层的参与,更要有普通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和学生的参与,并且与决策层、管理层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和谐校园建设之法律建构

刘 莉

学校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从法律层面认识和谐校园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之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一、强化认识,深刻理解和谐校园特别是法律层面和谐校园的内涵

和谐校园追求的是学校协调、均衡、有序发展,校园内的以及校园外的与学校相关的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状态,大学理念和谐、发展战略和谐、管理机制和谐、人际关系和谐、收入分配和谐、校园文化和谐、资源配置和谐、校园内外和谐。从法律层面看,要实现校园和谐,内在根基是以人为本,办学上以人才为本,教师是主体,教育上以学生为本,学生是主体,真正把人视为最宝贵的资源,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解放人,最终实现学校与师生员工和谐、双赢的美好局面。法律层面的和谐校园,外在表现为法律之规制,即为实现和谐校园而采取的一切管理和监督行为,具体表现在:

第一,规制的主体不仅仅只是学校的决策层,更要包括广大的师生员工。校园规则的制定,不应被视为决策层的特权,而把广大师生员工排斥在外,而应是决策层与广大师生员工沟通协商、良性互动,共同制定各种规则,保障普通师生员工的话语权

第二,规制的客体,不应只是指向被管理者,更要指向决策层;不应只是指向学生,更要指向教师;不应只是指向一线教研人员,更要指向行政后勤人员,学校的任何一位成员都不能游离于规则以外。

第三,规制的执行上,无论是普通师生员工还是决策层,都应当同样遵守各项规则,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规则之上的特权,所有人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

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规则体系

只有内含以人为本、外现法律规制的校园才是真正的和谐校园。以人为本,首先要求各项规则要从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出发,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普通人的权益;校园规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规则,例如学校法人制、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主要通过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来调整;二是具体规则,例如宿舍管理规定、差旅费保险规定等,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校园实际而制定。两层次的规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校园规则体系,其中基本规则是骨架,对众多校园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则是血肉,是对基本规则的细则化,规定了每一位校园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规定了校园的发展方向、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人际关系、校园文化,对和谐校园建设作用更直接。具体规则应当依法制定,但不能囿于法,要根据校园实际予以适当创新;应当全面,可操作性强,尽量多采取穷举的方式,避免出现“等”字,少用诸如“特殊情况出外”、“特殊情形另行规定”这样的字眼,某些情形制订时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形一旦萌芽,需要及时修订规则或以补充规定方式充实之;要注意自由裁量权规定,既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要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人治”现象抬头;要处理好“良法”与“劣法”、“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杜绝本位主义和小团体利益至上。

三、多层次、全方位参与,实现规制民主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校园越来越开放、多元,诉求越来越个性、多样、复杂,利益冲突越来越显现。一旦规制让某些群体受益而另外一些群体受损,利益受损群体就会寻找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使矛盾公开、利益冲突激化,严重影响校园和谐。因此,需要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发言”的机会与渠道,通过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协调与整合,寻求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的规制,实现多方的共赢,这同样符合民主的灵魂。现代民主制十分重视公共和理性的作用,强调赋予利害关系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使利益冲突能够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共识,缓和矛盾冲突,达成对立统一,实现和谐有序。

首先,校园规则的制订应当公开、民主。制订规则,不仅要有决策层、管理层的参与,更要有普通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和学生的参与,并且与决策层、管理层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普通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和学生既可以毛遂自荐,也需要建立机制方便他们以公开、民主的方式推举代表参与,保证他们在规则制订机构中的比例。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类似校园规则推进委员会的机构,由决策层和管理层代表、师生代表、行政后勤人员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专门从事校园规则制订和监督执行工作。

应充分发挥诸如工会、妇联、学生会等群学组织的作用。这些组织都是各自特定群体的利益代言人,法律赋予了它们参与校园事务管理的权利,它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参与校园规则的制订。在事关教职工利益、女职工利益、学生利益等的规则制订时,工会、妇联、学生会等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规则制订得更加周全,平衡和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有效避免冲突,实现校园和谐。

群学组织、普通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学生不仅要事中参与,更要加大事前参与的力度,校园的每一项具体规则制订之前,都应当直接或通过群学组织间接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不仅能够集思广益,听到广大师生员工对最即将出台的规则的呼声和要求,而且能够通过听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声音知晓相关纠纷,从而避免规则制订带来的矛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其次,校园规则的执行应当公正、公平。校园规则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与生俱来地带来了普遍性和强制性。普遍性意味着每一位校园参与人都是规则的调整对象,没有一人游离于规则之外,意味着每一项校园行为都是规则的调整内容,没有一项超然规则之上;强制性意味着每一位校园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没有一人有超越规则的特权,意味着每一项规则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一条容许讨价还价。在校园里,上至党委书记、校长,下至大一新生、勤杂人员,校园规则对他们一视同仁,没有任何歧视,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也要做到,要求普通教职员工做到的,决策层、管理层也要做到,并且后者还要率先垂范,做得更好,违反规则的,都同样受到规则的处罚,并且后者所受的处罚应当更重。

公平、公正地执行校园规则,要求执行机构必须得到规则的明确授权,执行人员必须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不但包括决策层和管理层,更应当有普通师生员工或他们的代表。为了弥补与执行之间的空缺,规则往往会赋予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的不恰当形式,往往会使普通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甚至受损,或者出现寻租行为。为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维护广大普通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又方便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校园规则的公平、公正执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现有群学组织和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维护代表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群学组织的基本职责,纪委、审计等专门机关则承担着监督规则公平、公正执行的法定义务。事前参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起多维立体化监督体系。另一方面,条件成熟时可以充分发挥校园规则推进委员会之类机构的作用,强化专门监督。

四、加强教育与疏导,形成所有校园参与人严格规则的良好局面

法律之规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校园和谐。为了达到这一终极目的,首先要公开各项校园规则,让每一位校园参与人都清晰知晓规则的具体内容;其次要进行宣传教育,让每一位校园参与人真正理解规则内容并切实遵守之,不但要宣传校园规则,更要教育校园参与人明白基本的法理原则,例如法的追溯力、轻罪优先、新法优先等,避免规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由于对基本的法理原则不理解而引起的矛盾;再次要予以疏导,法律规制与非法律规制相结合,充分发挥诸如心里危机干预机制的作用,共同构筑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本文作者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处干部)

参 考 文 献

[1] 魏捷. 大学和谐校园建设探析. 光明日报,2006-11-20

[2] 盖志毅,苏双平,温春卉. 基于学校文化视野的和谐校园建设. 202.207.48.2/gaojiaosuo/xywh.doc

[3] 李耀臻. 关于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论思考. 光明日报,2005-06-29

[4] 于兆波,马蕾,何明. 法治视角下的和谐校园与工会使命.中国教工,2006(6):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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