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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概述及内容,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4.1 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属于财产转移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6.4.1 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属于财产转移的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借款合同属于转移财产的合同,但是,合同转移的财产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在具体的借款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只能是货币,其他物品不能成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

(2)借款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3)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对这两种借款的某些要求和规定有不同之处。关于合同形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可以口头形式。

(4)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是无息的,即无偿。

6.4.2 借款合同的内容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① 借款种类;② 币种;③ 借款用途;④ 借款数额;⑤ 借款利率;⑥ 借款期限;⑦ 还款方式。

除了上述条款外,《合同法》还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4.3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借款人依约收取和使用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在订立合同后,应当完全按照合同履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借款人的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义务

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是无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应按期返还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5)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利

贷款人发放借款后,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回收,贷款人可以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物资储备等情况。《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贷款人依约提供借款

贷款人订立合同后,要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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