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应对定作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价款。这里的“价款”主要由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接收时承揽人的保管费用等构成。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一)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所承揽的工作。这一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一般即应开始着手工作,不得拖延。合同对于开始期限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时间开始着手工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首先履行工作义务,以自己的工作取得工作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之后,才能向定作人请求报酬。因此承揽人不得以定作人未支付报酬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先履行工作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定作人先预付一部分报酬或约定有合同定金的,则承揽人可以该预付款及定金未交付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约定由定作人首先提供材料而定作人并未按时提供,以致承揽人不能按时着手工作的,不能认为承揽人违约。承揽人在着手工作前,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并通知定作人修改的,为此所造成的承揽人延期着手工作的,也同样不应作为承揽人违约处理。承揽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着手开始工作的,定作人可以请求其立即着手工作。

2.承揽人应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订立以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的信任为基础,因此,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的具体要求是承揽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是否合格的标准,承揽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可以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即加工合同),也可以由承揽人自己准备材料(即定作合同),并由承揽人对此材料加工,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为保证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合同约定,承揽人在定作人交付材料后,要及时对材料进行验收,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否则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的,承揽人要承担责任。在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后,未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况的,承揽人应接受并着手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合理使用。因承揽人的行为,导致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浪费的,承揽人也要负赔偿责任。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定作人有权检验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如合同对材料的标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定作物的性质及定作的目的来决定。如果依定作物的性质应当由定作人对材料进行检验,而定作人未在合理时期内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则视为定作人对材料的质量没有异议。

(三)接受检验和监督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

(四)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还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不仅以有形物作为工作成果,而且也可以无形的结果为工作成果。

(五)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应对定作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反此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二、定作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定作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价款。这里的“价款”主要由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接收时承揽人的保管费用等构成。这是定作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迟延交付报酬的,应向承揽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可以行使留置权,通过留置工作成果以担保其报酬请求权。

(二)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助的结果,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按照承揽合同的特点,需要定作人负协助义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如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定作人应使该不动产处于可供工作的状态。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均应及时、合理提供。

2.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某些协助义务。如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或技术资料、图表设计等。此外如定作人给承揽人提供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的等。定作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协力相助。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确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如其逾期仍不履行,承揽人不必再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因此造成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责任。

3.受领工作成果。定作人是否有受领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多认为定作人有受领义务。

4.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的同时,有义务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但是验收本身并不能作为承揽人免除承担责任的理由。如工作成果依其性质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瑕疵,或者是工作成果存在隐蔽瑕疵的,定作人仍可于验收后的相当期限内请求承揽人承担责任。受领工作成果不能被认为是对于责任追究的放弃。定作人如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的,承揽人可请求其受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包括违约金、保管费用等。定作人并应承担因其受领迟延而发生的工作成果的风险。

【案例16-2】某服装公司按某销售公司的图样和要求,用自己的布料为销售公司制作了一批工作服。由于疏忽,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写明销售公司何时支付报酬。当服装公司将全部工作服制作完毕后,销售公司将全部服装提走,并表示要年底付账。服装公司拒绝销售公司提货。请问:销售公司应当何时支付报酬?服装公司拒绝销售公司提货是行使履行抗辩权,还是行使留置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