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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承揽合同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做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

会展承揽合同也即展台搭建合同,是指参展商与负责提供展台搭建项目的单位达成协议,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按要求负责参展商展位设计搭建工作,参展商支付费用的法律行为。提供展台设计和搭建的单位,或是主办方指定的供应商,或是展馆本身提供的单位,但这些单位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不同地方对搭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不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会展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参展商,下同)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参展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为定做物。会展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会展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做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做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做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做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定做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会展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做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做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做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会展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是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表现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的义务是受领该工作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等价款,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4.会展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量的承揽合同是口头合同,所以承揽合同多数是不要式合同。但会展承揽工作或者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者搭建的展台较为复杂,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二)会展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委托标的物介绍;

(3)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要求;

(4)标的物的验收办法;

(5)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6)报酬的支付及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其他条款;

(9)订立合同的时间;

(10)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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