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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概述和内容,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8)共同承揽人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7.1 承揽合同概述

1)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人为应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定作人为取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承揽人须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从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上看,因承揽人进行工作须提供劳务,因此承揽合同也属于劳务类的合同。但是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即物化的劳务结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需要完成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不能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技能和条件,而不是一般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所以,尽管在完成工作中承揽人须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但承揽人却需要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等条件独立完成工作,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如果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未取得成果的,不能从定作人处得到报酬。

(4)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属诺成性合同;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一定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须为工作成果的取得支付报酬,因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价,因此,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列举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此外,如测绘合同、设计合同、鉴定合同、改造改建合同,翻译合同、医疗护理合同等符合承揽合同条件的,也是承揽合同。

6.7.2 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① 承揽的标的;② 数量;③ 质量;④ 报酬;⑤ 承揽方式;⑥ 材料的提供;⑦ 履行期限;⑧ 验收标准和方法。

6.7.3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接受定作人检验材料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5)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质量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妥善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8)共同承揽人的义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7.4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验收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4)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期限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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