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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政策

时间:2022-05-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政策三、以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政策经过战争的摧残,东欧国家不仅损失了1 000万人口,而且变得满目疮痍,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1946年1月3日,波兰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基本部门国有化的法令。7月,立宪会议又通过了修改土地法的法令,进一步打击了大地主经济。

以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政策

三、以恢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政策

经过战争的摧残,东欧国家不仅损失了1 000万人口,而且变得满目疮痍,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以波兰、南斯拉夫和匈牙利三国为例,它们“是受战争伤害最重的国家,丧失了一半的铁路运输能力,75%的波兰桥梁和36%的匈牙利桥梁被毁。南斯拉夫损失了一半远洋船只,所有的机动车,甚至40%的农用马车。在欧洲,被战火蹂躏最深的城市是华沙,85%的建筑被夷为平地或被毁。布达佩斯业损失惨重,27%的建筑被毁,著名的多瑙河大桥被炸成碎片。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因而倒退了70年。……轰炸和地面战争摧毁了波兰、南斯拉夫和匈牙利25%的工业能力”[42]。在这种条件下开始的东欧人民民主制度在经济方面的实践带有恢复、过渡和多元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对工矿企业的民主化改造和在农村中的土地改革上。[43]

东欧国家快要解放的时候和解放之后,新的人民民主政权在经济上首先做的就是进行民主化改革,剥夺法西斯分子、纳粹德国的帮凶、投敌分子的财产,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实行国有化,但没有追求单一的公有制,国营、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在农业方面,除捷克斯洛伐克之外,东欧国家差不多都是农业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封建残余。东欧国家的农民“是相当保守的,他们既对革新存有戒心,又对各种‘主义’带有戒心。而且他们是顽强的个人主义者,对土地有强烈的占有欲。他们对生产合作社颇为冷淡,不愿意进行集体耕作,对土地私有十分依恋”[44]。这种现状加上当时比较和缓的苏联与西方的关系,东欧国家(特别是巴尔干国家)新政权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首先解决了“耕者有其田”问题,而没有像后来那样搞农业集体化

在波兰,早在1944年7月,民族解放委员会在《告波兰人民书》中宣布要没收德国人的财产,但没有提出工业国有化的要求。[45]刚解放时,波兰的绝大多数工厂、矿山、银行和交通运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都被政府接管,由工人组成的工人委员会管理。1946年1月3日,波兰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基本部门国有化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对原属德国和投靠德国的波兰企业不论国有的还是私人的,都要无偿地实行国有化;对于那些雇佣5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或者雇工不够50名但对国家经济生活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则通过赎买的方式实行国有化。在农业方面,民族解放委员会1944年9月6日颁布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法令。根据这个法令,德国、德国公民和波奸的土地和房屋、牲畜、农具等财产以及耕地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的地主土地都被没收,其主要部分由土地改革委员会在农民群众参与下分给农业工人、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以及一部分中农。获得土地的农民必须在10—20年间向国家缴纳相当于一年土地平均收获量的现金,国家利用这笔资金发放农业贷款和兴修水利或发展农业生产的其他措施。1945年1月,波兰临时政府又颁布了土地改革的补充法令,将土地改革推广到维斯瓦河以西的地区。在捷克斯洛伐克,政府1945年秋天将170多万公顷土地分给了17万中小农民和农业工人。

捷克斯洛伐克的工业在东欧国家中是最发达的,但主要控制在与外国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工业和农业大资产阶级手中。根据科息策纲领,政府对银行、保险公司、矿山和钢铁等大工业实行了国有化,将50%以上的工业收归国有。当时,“依法实行国有化的部门包括了拥有75万多名职工的三千个重要工厂。这意味着60%以上的职工已正式转入社会主义工业部门”[46]。相比之下,捷克斯洛伐克的土地改革开始得比较晚,1947年春公布了新的农业纲领,建议将所有超过50公顷的大庄园进行分配,实行统一的农业税,对所有可能用来进行投机的土地进行赎买,制定有关劳动农民的国民保险法等等。7月,立宪会议又通过了修改土地法的法令,进一步打击了大地主经济。

其他的东欧国家几乎都是落后的农业国家,工商业不发达并且主要为与外国相勾结的大资本所控制,战后初期面临的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们共同的做法是,先颁布土地改革法令,然后根据法令将没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在阿尔巴尼亚,民主政府在1945年初就将外国资本在阿尔巴尼亚设立的三家银行没收,对工业企业和商业的活动进行国家监督。阿尔巴尼亚的土地改革从1945年1月开始,政府免除了农民积欠的全部地租和将1944—1945年的地租减少1/4。同年8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过去国家的庄园、教会的地产和一切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私有土地,把它们无偿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他们私人所有。1946年5月,政府颁布了这一法令的补充法令,规定不耕种土地的人的全部财产都要被没收,全体农民和那些自己耕种的土地所有者最多分给五公顷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买卖或抵押。这些改革措施不仅消灭了大土地所有制,而且深深地触动了农村中资产阶级的经济地位,实现了“土地属于耕者”。阿尔巴尼亚学者认为:“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地主所有制,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村中几乎没有贫农了,因为他们都分到了土地,成为所有者。农业资产阶级发展的道路被堵塞了,中农成了农村的中心人物。1947年11月17日,完成了土地改革。”[47]

在匈牙利,1945年3月15日,临时政府颁布了废除大土地所有制和分配土地给农民的法令,对那些卖国贼和法西斯分子的地产全部没收,对于地主土地凡超过100霍尔特,农民土地凡超过200霍尔特,以及任何人超过1 000霍尔特的土地,国家用赎买地产的方法来征用,征来的土地分给雇农和农业工人。[48]为了贯彻执行土改法令,临时政府成立了全国土地分配指挥部,由各州、各地区土地分配委员会具体执行,全国大约成立了3 200个土地分配委员会。到1945年5月1日,匈牙利的土地改革告一段落。整个土改过程中,全国共征收到75 505块大地产,共计约560万霍尔特,占全国耕地面积的近30%,其中有偿赎买的土地占75%以上即420万霍尔特,无偿没收的地产为43 245块,约54万霍尔特。[49]在全国73万土地申请人中,经审定66.3万人拥有合法权,最后分得土地的人数为64.2万人,其中贫雇农和农业工人就有58.5万人,占分给个人土地总数的93%。经过土地改革,匈牙利大地主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建立在个体经营基础上的小商品生产在国家农业生产中占据统治地位,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50]

在罗马尼亚,1945年3月,联合政府成立后不久就公布实行土地改革法,其宗旨同样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这项法令规定,没收战犯和各种与希特勒分子合作者的所有土地,没收土地所有者超过50公顷以上的土地。通过农民大会选举出由7—15人组成的地方分配土地委员会,将没收的土地分给无地或者私有土地不足5公顷的农民。[51]实行了土地改革之后,“918 000贫苦农民从146 800公顷没收的土地中分得了总面积为1 109 000公顷的土地,而其余的土地则成为国家的后备土地。组成了40多万个新农户,而另外50万小农户由于从没收的土地中分得了一份,从而扩大、巩固了自己的土地。”[52]

在保加利亚,九月起义胜利后,国民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令,其中重要的有没收以投机和非法手段获得财产法令,劳动保护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政府保护法以及军队的领导和监督法。土地改革法规定,“占有土地不得超过二十公顷(多布罗加为三十公顷),超过部分将被没收并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53]

1946年1月31日,南斯拉夫通过了新宪法把“耕者有其田”和不容许私人占有大量土地作为原则固定了下来,并且根据这个原则展开土地改革运动。与东欧其他国家一样,南斯拉夫也没收了通敌分子和德裔居民手中的土地,数量约在160万公顷。在这些土地中,“四分之一为森林,收归国家所有;另外四分之一国家留用于发展国营农场或作为公共机关的财产。对于七十九万二千公顷进行重新分配;其中四十万七千公顷土地分配给二十六万三千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三十八万五千公顷土地分配给从波斯尼亚,门的内哥罗以及其他贫瘠地区迁至伏伊伏丁那和萨瓦河谷被没收的土地上落户的农户,四万七千公顷被分配给一些集体农户,组成七十二个‘劳动合作社’。”[54]另外,根据这个宪法制定的一些具体法令又宣布将采矿业、工业、银行、保险和批发商业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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