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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思想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集体化思想实际在列宁时期就已经被提出并被实践过,但由于当时共耕制在推行后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列宁在集体化进程上采取了渐进式方式,即先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入手,然后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生产领域的合作社。从而导致人为提升所有制关系,追求公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最终使得集体农庄走向僵化,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业集体化思想实际在列宁时期就已经被提出并被实践过,但由于当时共耕制在推行后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列宁在集体化进程上采取了渐进式方式,即先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入手,然后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执政时期开始,而1927—1928年的粮食收购危机直接推动了苏联在农业上实行全盘集体化,相比于之前的列宁渐进式的发展道路,全盘集体化则是一个跳跃式的突变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斯大林形成了他自己的农村集体经济思想。

3.1.3.1集体农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理想实现形式

1927—1928年的粮食收购危机使斯大林认为主要是由于富农对粮食的囤积以及小农生产的分散性、落后性、不确定性导致的。因此,若想摆脱农业的被动局面,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并使其为工业化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就必须迅速全面地推进农业集体化运动,而集体农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所以,苏联农业的“出路就在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就在于转变到以高度的技术为基础的集体耕种制,就在于逐步地然而一往无前地不用强迫手段而用示范和说服的方法,把小的以至最小的农户联合为以公共的互助的集体的耕种制为基础、利用农业机器、采用集约耕作的科学方法的大农庄。”[49]“集体化的方法是最进步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并不要农民破产,而特别是因为它使我们能够在几年内就使全国各地都有了能够采用的新技术,利用农艺上的一切成就和向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的巨大集体农庄。”[50]

集体农庄作为“农村社会主义改造杠杆”,“是用社会主义精神改造农民、改造农民心理的主要基地”[51],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集体生产、集体劳动、统一分配。按照生产资料集体化范围的不同以及分配方式的差异等,集体农庄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及共耕社。由于农业公社实行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归公和按需分配,目前还暂不适合苏联农村的实际,而共耕社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太低且共同劳动具有临时性,因此,斯大林认为应重点发展劳动组合这种形式。“生产资料还没有公有化的共耕社是集体农庄运动中已经过时的阶段”,“把这种不仅生产公有化而且分配也公有化的农业公社作为主要形式,条件还没有成熟”,“在目前时期,集体农庄运动的基本环节即现在应当抓住的集体农庄运动的主要形式,就是劳动组合。在农业劳动组合中,实行公有化的是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是谷物业方面的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土地使用、机器和其他农具、耕畜以及经营用的建筑物。在农业劳动组合中,不实行公有化的是:宅旁园地、住宅、一部分产乳牲畜、小牲畜、家禽等。”[52]所以,在苏联的全盘集体化运动中,劳动组合几乎成了集体农庄的唯一形式,而在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农业公社这种形式也没有被放弃。

斯大林认为列宁的合作社运动就是要把农民引导到集体农庄的道路,“其实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一种形式,是最明显的生产合作社形式……集体农庄是整个合作社运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列宁的合作社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行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就是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53]因此,农业的劳动组合,即“集体农庄的道路,就是社会主义道路,是劳动农民唯一正确的道路。”[54]在这种形式中,农民通过“诚实劳动,按劳分配集体农庄的收入,保护公有制,爱护集体农庄财产……从而使自己的农庄成为布尔什维克式的农庄,使全体农庄成员成为生活富裕的人。”[55]由此可见,在斯大林那里,合作社不过是集体经济的低级形式,而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高级形式,也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最好形式,因此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合作社向集体农庄过渡。

不可否认的是,农业集体化的全面开展和集体农庄的推行,对于巩固苏维埃政权,迅速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工业化的历史任务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发展变化归根到底要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中,斯大林忽视了集体农庄形式应当适应苏联的农业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农村的不同情况,盲目推行单一的实现形式,甚至在条件不具备时,还企图一步跳到农业公社形式上,实现形式的僵化也造成了将集体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直接等同。另外,所有制中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其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斯大林认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前者是高级形式后者是低级形式,当集体所有制实现后应向国家所有制过渡。从而导致人为提升所有制关系,追求公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最终使得集体农庄走向僵化,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1.3.2集体农庄的实现条件

小农经济作为“最没有保障、最原始、最不发达、出产商品最少的经济”[56],“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经常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从而使“资本主义恢复成为可能的条件。”[57]以小农经济为主的苏联此时唯一的“出路就在于使农业成为大农业”,推行集体农庄,那么应如何较快而全面的促使集体农庄的实现呢?首先,打击和消灭富农。“农村资本主义分子(富农—引者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在我国建设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即粮食收购问题上,对苏维埃政权发动的第一次严重进攻。”[58]而“集体农庄作为一种经济因素基本上是农村发展的新道路,是和富农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相反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59]因此,要想真正解决粮食收购危机,全面推进集体农庄,就必须“扑灭富农的反抗”,“我们已经从限制富农剥削趋向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60]并将其看作为“建立和发展集体农庄的一个组成部分”。[61]十月革命后,富农对新生苏维埃政权始终怀有敌意,采取不合作态度,参与了武装反对苏维埃政权活动以及粮食收购中的罢市活动。因此,消灭富农具有必然性。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采取的方式较为激烈和过火,所以出现了伤及无辜现象例如将一部中农也当作富农消灭了,从而严重挫伤了中农参与集体农庄的积极性,影响了其与无产阶级组成的工农联盟的稳定性。

其次,采用国家行政命令方式推进。斯大林认为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决不能无止境地即过于长期地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建立在规模最大的联合的社会主义工业的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小商品农民经济的基础上。”[62]因此,必须加快集体化速度,以国家帮助、行政命令方式,推动集体农庄的全面实行。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集体化的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决议,该决议要求在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绝大部分地区必须实现集体化,绝大多数农户必须加入集体农庄。[63]而当时距五年计划的最后实现时间只有三年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甚至采取了强制手段,提出“谁不加入集体农庄,谁就是苏维埃政权的敌人”[64]的口号。在这种情况下,经过1930年和1931年两次农业集体化运动高潮后,到1933年,“苏联基本上实现了集体化,未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仅占全部农户的0.2%。”[65]斯大林要求农民加入集体农庄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利用国家政权强制快速完成集体化却一方面忽视了农民的主观愿望和需要,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一贯坚持的改造小农的基本原则,导致农民对集体化运动抵触,即使被迫加入也采用消极方式抵制。另一方面忽视了农业经济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人为推动生产关系及其实现形式的快速变迁,从而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总之,斯大林时期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的开展,对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时期化解国内外矛盾和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形成了一套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对于后来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斯大林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上的错误认识,使其忽视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辩证关系,一味的提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偏离了农业生产的水平和条件,不仅僵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而且追求单一纯粹的公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运动并没有完全以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为最终归宿,而是为国家独立和工业化服务,不可否认,在非常时期后者更为重要尤其是面临国家生死存亡的关头,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在于,斯大林却将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转化为了和平时期的制度安排,从而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真正目的,偏离了体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的主题。斯大林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经验教训说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必须立足于国情及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变革演化为社会运动,应该在尊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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