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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例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法》总则规定的解除权外,还有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决定的,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特点。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3.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案例16-1】甲公司(楼主)给乙公司(清洁公司)一笔钱,雇乙公司擦楼。因楼很高,就用安全带把10个清洁工人吊在上面,其中有3个工人想省事,把3个安全带系在一个桩上了,谁知一阵风刮过,3个人掉了下来,正好有一个过路人在仰头观望,这3个人就砸在了这个人的身上,造成3伤1死的结果,请问,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一)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中材料应当由定作人提供,而不能由承揽人自备。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人不同。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不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复制,如对文稿的复印、对画稿的临摹、对雕像的模仿塑造等。

(五)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六)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法》总则规定的解除权外,还有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决定的,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特点。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1)承揽人未依约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无意义的;(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3)定作人在检验监督中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向承揽人提出,而承揽人拒不更改的;(4)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等。以上各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损害存在的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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