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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报酬支付请求权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没有合理处分委托物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处分要求行纪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行纪人破产的情况下,该物应纳入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报酬支付请求权

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多以行纪人所为交易的价额按照一定的比率提取,这在证券交易中极为常见。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仅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2.对委托物的提存权

买入委托物时,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存该物。卖出委托中,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也可以提存委托物。

3.介入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自为出卖人或买受人,与委托人成立买卖合同,而不另与第三人订约的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3]行纪人的自行交易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行纪合同合法存在;其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的商品采用市场定价;再次,委托人没有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在这样的条件下行纪人的自行交易不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同样实现了委托人的经济目的,达到了效益最优化。行使介入权之后,行纪人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案例22-1】甲与乙商行订立行纪合同,委托乙在一个月内以不低于5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块金表,事成后甲即支付报酬4 000元。临近期满的时候,乙仍未找到买主,于是自己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事后将5万元交付给甲,并说明了情况,甲因此拒绝支付报酬。本案中乙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4.委托物的处分权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值得注意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委托物的处分权不仅是行纪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没有合理处分委托物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处分要求行纪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5.留置权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下面仅阐述《合同法》在行纪合同一章所规定的特殊义务;其他义务在与行纪合同性质相符合的情况下,适用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1.依指示完成委托事务

依指示完成委托事务是行纪人的基本义务,行纪合同中特别强调遵从价格指示的义务。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案。

(1)命令性价格指示,此时行纪人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第418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实践中特别指示的情况并不多见,应当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严格解释。

(2)任意性价格指示,即委托人仅指定希望成交的价格,并非绝对不可变更。根据变更的不同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低卖或高买的,应当征得受托人同意;否则行纪人应当补偿差额。

【案例22-2】甲委托进口商乙以100万元进口一套机器设备,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以101万元购得。乙应当怎么做?是否可以要求甲支付报酬?

其二,低买或高卖的,可依约定增加报酬;事前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协议又没有相应交易习惯的情况下,该利益归委托人。一般而言,对此委托人和行纪人往往有关于增加报酬的约定。

【案例22-3】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

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须负担与有偿保管人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须对抽象的轻过失负责。

4.直接履行的义务

行纪人所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为行纪人和相对人,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并非委托人而是行纪人,相对人对委托人履行义务之后再由行纪人将履行的结果依行纪合同移转给委托人。行纪人违约时,相对人仅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相对人违约时,仅行纪人能向其主张权利。因相对人违约委托人遭受损失的,除非行纪人和委托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应着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义务从另一角度观察即为委托人的权利。因此对委托人的权利不再赘述,下面仅分析其义务:

(一)支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根据行纪合同履行情况而定,全部完成的,应支付全部报酬;部分完成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及时受领或者处理委托物的义务

受领或者处理委托物,不仅是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其权利。[4]不及时受领

或处理时,行纪人取得上述提存权。

【难点追问】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情形下,受托处理事务的人(行纪人或受托人)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具有相似性;但是两者也存在很大的差别。需要重点把握的差别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不同。行纪人处理受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享有和承担;在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情况下,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关系存在而有不同的效果: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存在的,原则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享有和负担;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合同权利、义务归属于受托人。

其他的区别可以自己根据上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差异总结出来。

【前沿提示】

行纪人出售、购买的物品及取得价款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有学者认为,行纪人对出售、购买的物品没有所有权[5],因出售委托物而取得的价款亦同。[6]我们认为,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采“占有即所有”的法理,因此价款应一律归属于行纪人。至于出售或购买的物品则首先看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区分经收行纪和经售行纪等不同的情况处理,不应认为一律属于委托人。[7]

经收行纪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入物的所有权属于行纪人。行纪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时,该转让有效,不过其要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破产的情况下,该物应纳入破产财产,委托人没有取回权。

经售行纪中,除非另有约定,行纪人对委托人移交其出卖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其仅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行纪人破产的情况下,委托人有取回权。

至于出售和购买的物品的风险负担,则应当采取占有人主义,因为只有其才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思考题】

1.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3.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4.案例分析

甲有一部奔驰车,因为企业不景气,需要将其变现作为流动资金。于是委托乙商行以商行的名义代为出售,开价100万元,报酬为卖得价款的5%。

问:

(1)假设乙商行比较有经验,卖了120万元,之后要求甲以120万元为基础计算报酬。应否予以支持?

(2)假设乙商行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自己将车买下。是否有效?乙有无报酬请求权?

(3)假设乙商行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该车出售给丙,但后来发现该车刹车装置在交付前即存在问题。应如何处理?

【注释】

[1]陈小君.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24.

[2]隋彭生.合同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03.

[3]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38.

[4]隋彭生.合同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07.

[5]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09;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54.

[6]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09.

[7]陈小君.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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