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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法定权利及其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四、借款人的法定权利及其义务

(一)借款人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209条)

●《贷款通则》

借款人的权利: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③有权拒绝借款以外的附加条件;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监管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第18条)

(二)借款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36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199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207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206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208条)

●《贷款通则》

借款人的义务:①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②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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