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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门方法的使用要求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数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具有静止地对待法律的缺陷,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永远是处于运动之中,静止只是相对和暂时的。虽然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大多数都能够自圆其说地解释法律现象,但是任何方法都有其能与不能之处,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自然也不例外。方法学主要研究方法学的原理、部门方法学、方法学体系等问题。

(一)法学研究专门方法的使用原则

运用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从事法学研究时,除了要遵循在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使用原则(例如立场先定原则、唯物辩证原则)外,还要遵循如下3项原则。

第一,变化发展的原则。多数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具有静止地对待法律的缺陷,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永远是处于运动之中,静止只是相对和暂时的。因此,在运用上述方法时,法学家必须遵循变化发展的原则,以变化的眼光看待法律及其研究方法。

第二,全面系统的原则。多数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具有片面地看待法律的缺陷,例如它们或者将法律看作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文本,或者是一个内涵无限丰富的概念,或者是一个孤立、自足的事物,或者是一个概念金字塔,或者是一个结构完美、毫无裂隙的系统工程。此种研究取向或姿态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片面的深刻”,但是当它面向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时,就立刻显现出它难以应付实践需要之不足。因此,法学家在运用上述方法时,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则,全面系统地考虑各种法律内和法律外的涉法因素,同时将这些方法与其他类型的方法结合起来运用,以实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

第三,客观真实原则。虽然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大多数都能够自圆其说地解释法律现象,但是任何方法都有其能与不能之处,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自然也不例外。因而这就要求法学家在运用这些方法时,必须时刻清醒地认识到它们在方法上的“不能之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其“不能之处”,以得出比较客观真实的研究结论。

(二)法学研究专门方法的使用规则

运用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从事法学研究时,除了要遵循在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使用规则(例如整体规则、结合规则和适合规则)外,还要遵循如下3条规则。

其一,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规则。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虽然对于法学学科之独立和法学家技能之养成意义重大,但是它毕竟具有“就法论法”的实证主义或形式主义缺陷,因而需要结合那些能够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比如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联系起来的法学方法,以实现对法律的全面观照。

其二,特殊与一般相结合规则。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中有部分方法是法学研究的特殊方法(例如法律技术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后者虽然最能够彰显法学的特殊性,法味极浓,但是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借助它们尚无法完全认识变化中的法律之本相,无法完全解决一些前所未有之难题,因而也需要从其他学科(比如社会学、经济学、生物学)中借用一些方法(例如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利益偏好分析方法、基因-行为分析方法),以实现特殊方法与一般方法之间的结合。

其三,与唯物辩证法相结合规则。多数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是由历史上的唯心主义法学家发展起来的,具有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割裂开来、静止地看待法律等强烈的形而上学色彩,因此需要结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并以之为指导,唯物地、辩证地、科学地对待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

思考与案例

1.法学方法论在法学作品的创造中有何功能或作用?

2.你在法学作品的写作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要应用某种特定的法学方法论?

3.你发现法学学科有哪些专门的研究方法?其各自的功能如何?

4.张某采用社会学的方法从事法学研究,王某对之不屑一顾,认为法学研究应当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加以研究。在某次学术年会上,双方从相互批评发展到相互指责,最后张某对王某进行了语言和人身攻击,学术年会被迫中断。请从法学方法论的功能与作用的角度分析双方的行为是否妥当。如果你是张某,你会怎么做?

【注释】

[1]参见王海山,王续琨.科学方法辞典.浙江教育出版社,1992:1-2.

[2]参见孙慕天,杨庆旺,王智忠.实用方法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1-2.

[3]方法学又称“方法科学”“科学方法学”,是研究方法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方法学主要研究方法学的原理、部门方法学、方法学体系等问题。参见孟宪鹏.现代学科大辞典.海洋出版社,1990:212-213.

[4]参见汪馥郁,朗好成.实用逻辑学词典.冶金工业出版社,1990:161-163.

[5]参见林崇德,姜璐,王德胜.中国成人教育百科全书·政治·法律.南海出版公司,1992:26.

[6]参见孙慕天,杨庆旺,王智忠.实用方法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4-5.

[7]参见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137-138.

[8]参见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 052.

[9]参见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 052.

[10]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1]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学大辞典·法律史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93.

[12]参见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48.

[13]参见饶鑫贤.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外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70.

[14]有人提出还有价值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但此种提法仍未为学界所普遍接受,故为本书所不采。参见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2):36-44.

[15]参见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48,164-165.

[16]参见孟宪鹏.现代学科大辞典.海洋出版社,1990:658-659.

[17]参见李可.法学方法论原理.法律出版社,20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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