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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使用原则和规则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使用规则在运用法学研究一般方法认识法律现象,改造法律世界时,要始终遵循以下3条规则:其一,完整规则。法律作为一个相互联系、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要求法学家在采用某种特定的法学方法研究的一般方法进行观察、分析时,一定要结合其他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予以补充性审视,以防止偏见和独断的产生。

(一)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使用原则

在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认识法律及法学现象,改造法律世界时,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以下3点:

首先,任何方法都有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脱离了这些前提,方法也就发挥不了什么功能,至少无法发挥原来的或正面的功能;任何方法都有其特定的作用方式,不遵循这些方式,也就无法使方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任何方法都有其功能的边界,超越了此种边界,方法就无能为力。因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时,要留心该种方法生效的前提、作用的方式和功能的边界。[17]

其次,虽然任何方法都是从特定的立场、角度或视角观察、分析和研究法律及法学现象,但是作为研究者,我们必须首先选择一个恰当的立场来运用该种方法,并且时刻意识到能与不能之处,意识到其局限性。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坚定的、恰当的立场,那么我们就会在面对纷繁复杂、千姿百态的法学研究一般方法时丧失本有的方向,出现迷惘、困惑和苦恼。

最后,在运用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时,要注意学会辩证地、唯物地对待它们,扬其所长,弃其所短,汲取其合理的一面,为我所用。不过,同时也要认识到,任何方法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生效的前提条件和发挥作用的特定方式,因而要历史地、整体地和全面地对待、运用该种方法,切不可任意剪裁乃至阉割该种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科学的一种方法论,在运用其他方法认识法律及法学现象,改造法律世界时,应当以之为指导和原则,才能不致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二)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使用规则

在运用法学研究一般方法认识法律现象,改造法律世界时,要始终遵循以下3条规则:

其一,完整规则。如前所述,任何方法都有其生效的前提、作用的方式和功能的边界,都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或文化条件,因此在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认识和改造法律世界时,一定要将之当作一个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变历史的事物加以整体的对待,切不可脱离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条件去理解、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其二,结合规则。运用任何单一的方法去从事研究都只能观照到对象的某一个点或部分,而无法观其全局或全貌,因而也就难免失之偏颇。因此,在运用某种特定的主要方法从事研究时,一定要结合其他方法对研究对象予以审视,以弥补该主要方法的偏颇或不足。法律作为一个相互联系、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要求法学家在采用某种特定的法学方法研究的一般方法进行观察、分析时,一定要结合其他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予以补充性审视,以防止偏见和独断的产生。

其三,适合规则。在决定是否选择某种特定方法去研究对象时,一定要根据对象本身的性质进行取舍,否则就会出现工具与对象不合的尴尬局面。在选择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观察、分析法律现象时,也一定要反复考虑该种现象之性质和特点,然后选择适合的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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