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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9-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 000名因特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除电子合同交易问题外,网络违法犯罪问题也是用户所关注的,“黑客”、病毒袭击、网络色情、网上侵权、诈骗等都是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必须要面对的安全方面的问题。③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据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 000名因特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任何个人、企业或商业机构以及银行都不会通过一个不安全的网络进行商务交易,这样会导致商业机密信息或个人隐私的泄露,从而导致巨大的利益损失。

1.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在互联网上的交易日益增多,用户在享受互联网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与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一样,用户很注重交易的安全,因为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当事人没有类似合同书这样的证明文件来作为证据,电子记录是否准确、电子签名是否真实等问题都是用户在从事电子交易的时候所担心的问题。除电子合同交易问题外,网络违法犯罪问题也是用户所关注的,“黑客”、病毒袭击、网络色情、网上侵权、诈骗等都是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必须要面对的安全方面的问题。下面就互联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1)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005年11月24日,《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12月13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是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门规章。《规定》从保障和促进我国互联网发展出发,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出了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保证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提高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制止网上违法犯罪活动。《规定》的颁布对于保障我国互联网安全将起到促进作用。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①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②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③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措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与互联网有关的机构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向用户真实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对委托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违法违规的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①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②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③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⑤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规定:

①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②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③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⑤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⑦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而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1)网络犯罪的罪名种类

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我国《刑法》)对危害计算机信息度计算机网络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新内容,并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两大类五种类型: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网络犯罪侵害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5种类型:

①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

②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

③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

④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

⑤其他网络犯罪。

(2)网络对象犯罪

网络对象犯罪的定义:只能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内实施,主要对象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的网络犯罪。

网络对象犯罪的主要罪名有:

①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并未实施任何删除、修改信息的行为,也构成该罪。该罪名对那些以解破安全保护程序、非法侵入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乐的黑客们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我国《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9-6中的几名主犯便是以此罪名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

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我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我国《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对象犯罪的主要犯罪手段有:袭击网站以及在线传播破坏性病毒或逻辑炸弹蠕虫、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等。

【案例9-21】

2001年8月2日14时,王某非法侵入“楚天人才热线”,将该网站主页改为一面五星红旗,并附上“加入我们,成为中国黑客联盟的一分子”等内容,致使网站瘫痪。当天18时,王某非法侵入湖北大冶市政府网站后,对载有当地领导人照片和“领导致词”等内容的首页进行了恶意篡改。次日又将网站主页变为一张裸体女人照片,致使网站关闭。王某还以同样的手段,侵入科技之光、黄石热线等网站,更改主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利用从网上获取的方法,搜索扫描各网站的服务器系统的漏洞,并利用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3)网络工具犯罪

①电子盗窃

电子盗窃是指以解码、修改指令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终端,达到盗窃他人网络、介入服务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盗用、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的“宝物”“武器”、段位、幸运QQ号等行为。

【案例9-22】

2003年5月21日中午,武汉市洪山公安分局网监科接网络游戏玩家肖某报案称:上午11时许,他正在家玩“传奇”游戏时,突然被强行从游戏中退出,待他再次登录后发现密码被人篡改。当肖某使用另一账号登录时,发现有人在游戏中用400元现金叫卖自己被盗账号中的极品“兵器”。他立即请一个女网友在游戏中假装现金购买,双方当即约定在民乐公园一网吧交易。接到报案后,洪山区公安局网警立即同肖某一起赶往交易现场,将正在交易的卖主张某等人抓获。公安局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张某等人予以罚款处罚。

②网上洗钱

网上洗钱是指在网络上以密码或加密传输信息的方式,在网上销售或存储钱款,通过网上的合法交易,把通过非法渠道得到的“黑钱”洗“白丹”。犯罪分子除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转换、兑现外,还利用网络商务、虚拟钱包、电子银行、在线商店、网络租赁等业务进行洗钱活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这类行为进行制裁。

③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是指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电子公告牌(BBS)发送或粘贴大量有人身侮辱、诽谤或恐吓等内容的文章或者图片和散布各种谣言侮辱、诽谤和恐吓他人。

【案例9-23】

广东省惠州市26岁的被告徐某,在互联网上诽谤同事吉某夫妇,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徐某被法院烈诽谤罪判处管制3个月。

④网络色情传播

由于网络支持图片传播,一些网站为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在网络上大量制作、传播色情图片、色情电影。网上发布色情广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案例9-24】

河南郑州无业青年何某、杨某为赚取网上广告赞助费,合伙制作了隐藏在商丘信息港个人空间免费主页下的淫秽网站——“酷羡女网际乐园”。自1999年8月以来,两人通过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的大量淫秽图片、色情小说,在其淫秽网页上先后发布淫秽图片万余张,色情小说百余部。2000年年初,两人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

⑤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是指通过设置赌博程序、控制赌局输赢的互联网赌博。

网络赌博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已成为一种危害严重但又打击不力的犯罪。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犯罪主体具有隐蔽性。网络赌场的犯罪人“全天候”在线,24小时实施犯罪行为,但在网上你却看不见他,看见的只是他连续不断地向你发出的赌博计算机软件命令。

·犯罪行为具有虚构性。计算机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空间的虚拟性,所有的交往和行为都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即通过一条电话线,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将世界连成一片。网络赌博由于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使用操作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用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所以网络赌博并不像传统赌博一样有一个实在的犯罪现场和空间,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也不像传统犯罪一样在一个现场里,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也是分离的。

【案例9-25】

顾某2004年经人介绍成为某境外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据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明,顾某做“庄家”的半年间,曾管理过125个下级投注用户,用户先后投注216 252笔,累计涉案流水金额达人民币6亿多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⑥网上非法交易

网上非法交易是指在网络上实施法律明令禁止或不得无证交易的非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⑦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

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行为的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的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案例9-26】

2002年3月,湖北省襄樊警方成功侦破我国首例网上出售冰毒配方案。罪犯胡某系随州均川镇人,化学成绩特好,他通过互联网掌握了冰毒(甲基苯丙胺)的分子式结构式。之后,他运用所学知识,研制出冰毒配方。2002年2月下旬,胡某在襄樊“天使网吧”,以同学名义,登录“中国化工网”,公开发布了出售冰毒配方的信息。3月5日,胡在襄樊与北京“客户”以3 000元成交后,被襄樊警方抓获。

(4)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由于网络诈骗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使网上诈骗行为屡禁不止。本章案例9-5便属于此类事件。

2007年8月17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发布告示,提醒广大网民注意防范网络诈骗。该告示中,举报中心列举了几类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

①散布虚假中奖消息。不法分子申请大量免费空间或独立域名,仿造某些热门网站的页面,借助聊天工具群发虚假中奖信息,除“游戏中奖”外,还以“暑期”“迎奥运”“周年庆”等名义诱导网民上当。

②提供彩票、股票、六合彩预测服务。此类网站声称提供彩票、股票、六合彩的预测服务,以收取入会费、账号开通费、资料费、保证金、专家费等各种名义不断向网民索取钱财。

③低价销售商品。此类网站以低于市场一半以上的价格销售各类贵重商品,但通常是网民交纳了定金、保证金,甚至全部货款后就再也无法与网站取得联系。

④其他诈骗形式。如传销诈骗、网络钓鱼、虚假医疗网站销售药品等。在我国,传销为非法经营行为。凡在非法经营中获利1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案例9-27】

2003年3月月初,一个以武汉、荆州为据点的网上非法传销组织被武汉警方侦破。该组织以“全球远程教育网站一为栽体进行交易,其授课地点为网吧。该组织在湖北地区发展地下会员1 000余人,其中武汉200余人,荆州800余人,涉案金额约140万元,涉案人员伍某、吕某获利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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