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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时间:2024-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培训的具体目标不同,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初任培训。依照《公务员法》,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进行的培训。4.在职培训依照《公务员法》,在职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这是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左右。

二、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培训。根据培训的具体目标不同,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正式上岗前所进行的培训。这类培训也叫入门训练、职前培训或初任培训等,目的在于使新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组织纪律、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为正式上岗做好准备。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工作实习,让新录用人员在有经验的国家公务员指导下,直接参加实际的行政工作,通过工作实践学到知识,了解程序;二是集中培训,由各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班进行集训,或者将培训对象送往专门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据了解,在世界各国中,法国十分重视对公务员正式任职以前的入门训练,法国公务员全部培训费用中,入门训练费用占67.4%。其培训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务员不同职位所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课程安排上,首先是理论课,然后是实习课。二是知识结构合理化、多样化训练。进高级公务员队伍要经过半年左右的见习期,或者到政府各部开办的进修学校学习二三年,或者到对口的院校学习并获取毕业证书,才能正式定职和分配工作。普通公务员在正式任职前要接受3~6个月的业务训练。

2.任职培训。依照《公务员法》,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科员晋升到副科长,副科长晋升到科长,科长晋升到副处长,副处长晋升到处长,处长晋升到副厅(司、局)长,副厅(司、局)长晋升到厅(司、局)长,厅(司、局)长晋升到副部(省)长等以上的领导职务。

任职培训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增加、补充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使其尽快适应更高层次领导职务做好准备。培训内容应是学习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公共管理、公共行政公共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教育。

任职培训的方式一般分集中和分散两种。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分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晋升到司(厅、局)级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由国家行政学院承担,一般采取集中脱产培训,时间是30~90天不等。

任职培训一般应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从严格要求上说,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其成绩应该与任职使用挂钩。

国外也有不少国家对公务员实行任职培训。如日本对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依照《公务员法》,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着力提高公务员从事某项专门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由于机关工作较为复杂,专业类别差异较大,因此,专门业务培训就称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一般是拟从事某项专门业务的公务员。在机关中,存在着各种不同专业性质的岗位,如财务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其他各种业务岗位,而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就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管理技能。机关一般都要对本机关的在岗人员定期自己举办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举办有关培训班。

专门业务培训的目的是根据专项业务需要而设,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培训内容是涉及从事本专业管理急需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应该说,大学教育部分提供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但是在知识和信息快速增长和变化的今天,大学教育已难以解决专业教育问题。因此,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成为大学教育的“后续教育”和“继续教育”。它更侧重于岗位的能力培训和技能训练。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达到适时补充、提高、胜任专项工作需要的目的。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国外开展专门业务培训的国家很多。如日本积极开展与他们业务提高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美国对低级公务员设立的专业科目有:办公机械使用、档案管理、文字处理、打字、速记和工作简化等。

4.在职培训

依照《公务员法》,在职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此外,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所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属于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的对象、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包括所有公务员。在职培训,一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在职培训主要是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着力于全体公务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素质,这也是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我国面临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不断涌现,必须要通过公务员培训的途径对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进行不断更新和调整。在我国,公务员知识能力更新的培训要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目前大体有三种方式:综合性的知识能力更新、专业性的知识能力更新、特殊性的知识能力更新。随着新《公务员法》的施行,专业技术职务也成为新的公务员职务类别,这部分人员的培训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也属于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也普遍采取各种培训形式,对在职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更新。

5.调任培训。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者应当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6.转任培训。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转换职位任职和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变化的需要,适时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

7.补缺培训。由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还有一部分国家公务员需要通过不同途径,补充文化知识,提高水平,改善知识结构。

8.上岗培训。这是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左右。

9.其他培训。除了上述公务员的培训类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公务员培训的形式。

(1)专项培训。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制定和落实定期轮训等制度。重点加强乡镇公务员和街道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社会管理等本领;加强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对口培训。如围绕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有关政策,继续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强对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不同地区培训工作交流与合作,实现培训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按照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规定,有关部门将在五年内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公务员6万人,其中由人事部培训7000人。

(3)MPA专业学位教育。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我国从1999年起开始设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MPA专业学位教育的设立,有助于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促进公务员系统掌握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行政、领导科学的知识和技能。在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中,应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稳步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

(4)境外培训。为扩大公务员的国际视野,了解发达国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最新理论和知识,机关和有关公务员培训机构也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境外考察、学习和交流。

(5)通用知识和技能培训。如对公务员在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方面的培训,以及电子政务普通话、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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