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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1.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既判力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不得上诉,也不得就判决所处理的事项再提起新的诉讼。法律在其他诉讼中涉及已有判决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应行政法律关系时,不得作出与已有判决相矛盾的裁判。拘束力指诉讼的当事人要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当事人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对人民法院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弃已经作出的判决。执行力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1)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也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服不能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再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行政诉讼的裁定

(1)裁定的概念和特征。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要用行政诉讼判决来解决,但有时行政诉讼裁定也可能涉及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作出,而行政诉讼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行政诉讼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诉讼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无论是在一审或者二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都有可能作出多个裁定,而判决只能作出一个;行政诉讼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诉讼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裁定的种类和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可以适用以下情况:裁定起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对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裁定;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诉讼的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就判决、裁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可以适用以下的情况:决定回避;决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案件管辖的移送、转移和指定管辖;决定准许或者不准许延长起诉期限;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对于决定回避及决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诉讼中所有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允许复议的决定,复议期间也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应当加盖决定作出机关的印鉴,口头决定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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