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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制宪的成果便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法草案》。(二)《天坛宪法草案》的起草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1913年7月15日通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上述大纲、议题和特别规定问题逐步明朗的过程,也就是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由分歧趋于一致的过程。

二、《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附则第53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因此,临时大总统在《临时约法》施行后10个月内应召集国会,“国会初开,第一件事,则为宪法”,[17]加上“全国人心,喁喁望治,亟盼早日制定宪法,永矢咸遵,选举正式总统,得列强承认,以增进国际上之地位”,早日制定宪法便成为当务之急,成为举国关注的第一届国会的第一大问题。此次制宪的成果便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法草案》。

吴宗慈把《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详述为:(1)选举宪法起草委员会;(2)委员选举时各党派之竞争;(3)起草委员会之预备会;(4)起草委员会之成立会;(5)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6)委员长理事之选举会;(7)委员会地点之择定;(8)委员会会所之庄严;(9)委员会起草之方法;(10)大会限制起草之日期;(11)限制旁听之严厉;(12)起草委员之被捕与被杀;(13)表决时之困难;(14)孔教案之发动;(15)政党变迁与宪法之关系;(16)袁世凯之干预宪法进行。[18]为简化起见,我们认为,《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可以概括为三大阶段:宪法起草委员会组成阶段,即1913年7月12日之前;《天坛宪法草案》的顺利起草阶段,起自宪法起草委员会组成,止于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之日;《天坛宪法草案》的曲折表决和袁世凯干预宪法阶段,即1913年10月10日后至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作如此划分,基于如下理由:宪法起草委员会组成自成一阶段,已经成为共识。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之日作为一分水岭,是因为在此之前,他左右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行动大都是暗中进行和间接影响。而在此之后,有了正式大总统的地位,就直接干预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宪法起草工作了。如提出增修约法案,要求以扩大总统权限为指导思想对《临时约法》进行修改;咨请宪法会议争夺宪法公布权;派员要求列席宪法会议及宪法起草委员会,以陈述大总统对制宪的建议;通电各省,反对宪法草案;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党员之议员资格等。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

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制定宪法的第一步。1913年4月8日正式国会开会,《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民国宪法案之起草,由两院各于议员内,选出同数之委员行之。”该条文并未明定两院各选委员若干人,因此由参议院先行议定各选委员30人,咨求众议院同意。最后决定参、众两院各推选出30名议员共60人,候补委员会各15人共30人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人数确定之后,然后由两院分别议定宪法起草委员会互选规则。参议院和众议院互选宪法起草委员规则分别于1913年6月25日和6月27日通过。

1913年6月30日,参、众两院分别召开宪法起草委员选举会,共选出宪法起草委员60人。60名宪草委员中,国民党势力最强,占28人,委员长汤漪为国民党党员。进步党员19人,其余属于各小政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并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国外留学经历,在很大程度上汇集了国会中“精通法政,富于经验”的专门人才。

1913年7月10日在参议院召开预备会,推汤漪为主席,讨论后推举张耀曾、王家襄、夏同和为起草委员会规则委员,7月12日上午9时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推汤漪为临时主席,议定下列事项:(1)由汤漪任委员长;(2)选择北京天坛祈年殿为宪草委员会的会址,取“忠于民国之心,唯天可表”之意;(3)宪法起草期限,自委员长选出之日起45日内完成等。必须提及的是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织问题,“梁启超等主张由政府组织宪法起草机关,而以总统府、各省都督、参议院及各政党所派之委员,为其组成分子。当时十八省都督及共和、统一、民主诸党,与夫迎合袁氏之官僚策士,均附和之”。[19]国民党则主张依据《国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国会组织宪法起草机关。等到国会正式成立,国民党由于占议席最多,群起反对梁启超等的主张,加上有法律依据,因此,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织问题最终采纳了国民党人的主张。

(二)《天坛宪法草案》的起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1913年7月15日通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同时,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讨论议定,先拟定大纲,然后依据大纲草拟宪法条文。所谓拟定大纲是指将宪法内最重要的问题提出,作为议题讨论,议决后作为全部条文的起草基础。所谓草拟宪法条文是指根据议决大纲的精神,确定章节,以条文体现,再逐条讨论,形成宪法草案。7月2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推举孙钟(政友会)、张耀曾(国民党)、汪荣宝(进步党)、黄云鹏(共和党)四人为大纲起草员。确定了12条大纲议题:(1)领土问题是否有规定之必要;(2)人民权利义务是否用列举之规定;(3)国会采一院制,抑采两院制;(4)行政部之组织,采总统制,抑采内阁制;(5)大总统选举方法及权限;(6)副总统应否设置;(7)国务员之权限;(8)平政院应否设置;(9)审查法律权;(10)解释宪法权;(11)预算决算之审计院;(12)宪法修正。以上12条大纲,自8月2日委员会第4次会议开始讨论,到9月23日第21次会议议定,共开会18次。在大纲之外,还有经表决列入议题的孔教问题和蒙藏地方治理权,以及特别规定问题即省制问题。上述大纲、议题和特别规定问题逐步明朗的过程,也就是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由分歧趋于一致的过程。起草委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采用国权主义还是民权主义;(2)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3)实行内阁制还是总统制;(4)总统、内阁与国会的权力划分;(5)孔教的问题。9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宪法大纲议决的全案,于是推举上述4名大纲起草员及李庆芳(公民党)共5名委员为宪法条文起草员,依据宪法大纲拟订条文。

袁世凯同意先制定宪法,固然是迫于当时的形势,但更为重要的是想以此取代《临时约法》,巩固其“合法”的法统地位,同时利用国会选举自己为正式大总统。当时处于在野党地位的国民党等政治势力,则企图通过制宪,达到法律限制袁世凯的目的,实现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同时,也希望这种新政体之下的行政权力,建立在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基础上,主要由内阁掌握。当时吴宗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实临时总统袁世凯对于临时约法束缚极感不便,思于宪法根本纠正。国民党以国基初奠,袁世凯野心跃跃,亦思于宪法严厉预防之。”[20]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加之“二次革命”中国会中的国民党籍议员纷纷南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常因不到法定人数而停会,宪法起草的进展较缓慢。在“二次革命”失败后,这更加不能满足袁世凯急欲早日成为正式大总统的愿望。本来,在国会成立之初,各政党就在先定宪法,后选总统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而在革命党人被击败的形势下,进步党议员在内部取得一致意见后,便提出了先选总统后定宪法的要求。留在国会的国民党议员则心怀畏惧,势孤力微,又恐袁世凯悍然不顾,采取断然措施,解散国会,于是被迫表示同意,希冀以此换取国内政治的缓和。同时,外国宪法专家也附和袁世凯的意愿,如有贺长雄说:“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他认为,“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可正视此问题为进止”。[21]加上拥袁派先使用金钱收买议员,又以武力干预作为后盾,让副总统兼鄂督及进步党党魁黎元洪会同各省都督民政长致电国会,要求从速选举总统:民国“对内无统一之实权,对外无交涉之能力”,导致“友邦尊重之念,变为鄙夷,国人期望之心,化为厌恶”,因此“应请将一切议案,概从缓议,同心协力,编制宪法,先订总统选举之一则,即从选举总统入手,或将宪法全部从速制定,即行选举总统,两月之内,一气呵成,国本既定,人心遂安……犹可有成”。[22]于是,国会决定让宪法起草委员会暂停宪法起草,先制定《大总统选举法》。1913年10月4日,《大总统选举法》在国会三读通过并公布。

(三)袁世凯对宪法起草的干预

袁世凯当上正式大总统的目的既已得逞,便粗暴地干涉国会制宪,极力谋求扩大总统职权。

第一,向国会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在成为正式大总统的第二天,袁世凯就向国会提出增修《临时约法》,请求速议,并以皇帝的口吻强调“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生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袁世凯认为,《临时约法》只适用于临时大总统,主张新约法中应写进以下内容:一是总统任免国务员、外交大使,及宣战、媾和、缔约等,不必征得国会同意;二是总统享有紧急命令权及财政的紧急处置权。但国会认为宪法即将制定,《临时约法》将自然废止,实无修订必要,拒绝了袁世凯的意见。这一咨文,实际上是袁世凯对宪法内容提出的主张,是他干涉制宪的第一步。

第二,咨请宪法会议要求宪法的公布权。国会制定《大总统选举法》时,即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袁世凯深为不满。只是因为选举时间紧迫,如果稍有争执,必定拖延时日,恐怕节外生枝,因此隐而未发,“饬局照登然不过出于一时委曲求全之苦”。[23]袁世凯认为“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过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24]袁世凯的打算是,如果他握有宪法公布权,那么他不满意的宪法,“即可拒不公布,而使其归于消灭”。[25]等到就任正式大总统之时,便咨文宪法会议,争夺宪法的公布权。袁世凯根据《临时约法》第22条及第30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和“临时大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的规定与《国会组织法》第14条“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之规定,认为宪法会议之议决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于现行法律和立法先例,均未妥当,“国会侵及大总统之公布权为约法所不容”。因此,“民国议会……皆应以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大纲所定程序为准实无丝毫疑义”。[26]袁世凯所提宪法的公布权,确实不无道理。宪法会议遂未正面回答,以宪法草案未成,无开议之机会,搁置而没有回复。

第三,袁世凯直接派人向宪法起草委员会陈述他关于宪法的意见。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认为,《临时约法》虽无明文规定大总统有参与制宪之权,但“临时约法之精神实许大总统参与制定宪法事业”。其原因是,《临时约法》第55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既然允许大总统事后提议增修,为何反不许其主张意见于前?“诸约法之精神,决不如此,然则正式大总统选举后,正值议定宪法之时,当然使大总统对于宪法有主张意见之机会,始与临时约法之精神符合”。[27]袁世凯于是采纳有贺长雄的意见,10月24日,派遣顾鳌等8人到达天坛祈年殿,要求出席会议陈述大总统对于宪法草案的意见。宪草委员会以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会议规则是仅许议员旁听,其他任何人无旁听权,自然更无发言权,一致表示拒绝。“除两院议员外,其他机关人员不但不能出席,即旁听亦有不能。”[28]而且宪草条文已经拟就,正在进行三读[29]程序。按规定,三读时只允许作个别文字的修饰,不能改动内容,因而即使允许来人列席陈述意见,亦不能改变宪草条文。顾鳌等人无法,只得离去。

第四,通电各省军政长官,历数宪草内容不当。陈述意见的举动被起草委员会拒绝后,袁世凯又派梁启超、周自齐、朱启钤等连日宴请宪法起草委员,疏通意见,希望草案有所改正。各委员以草案既经二读会无修改之余地回答。于是在汤化龙再疏通无效后的次日,袁世凯便通电各省军政长官,历数宪草内容的不当,集中攻击宪草中关于国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指斥“行政权全在少数议员之手,直为国会专制矣!”同时指使、鼓动他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会,反对宪草。电文内容主要有四点:“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之手……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云云。是不遵《临时约法》另设平政院,乃使行政诉讼,亦隶法院。行政官无行政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今草案第五章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列席,列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之……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试问能否代表两院意见?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今草案第十八、第十九两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之,审计院长,由审计员互选之云云。审计员专以议员组织,则政府编制预算之权,亦同虚设,而审计又用事前监督,政府直无运用之余地。”[30]

于是北洋将领“群攘臂瞋目而议宪法”,张勋与冯国璋首先发难,攻击宪草“奇谬”,是“二权分立,剥夺行政权已尽”,主张将操纵宪草的国民党“从速禁除”。接着,由黎元洪领衔,22省军政首脑署名发出拥护袁世凯的电文,反对宪草,主张解散国民党。

第五,解散国民党,破坏国会。舆论既已造就,袁世凯便以通电为根据,于11月4日(宪草才完成三读程序4天)宣布国民党为“乱党”,借口“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计”,解散国民党本部及各地支部、分部,取消所有的国民党党籍国会议员资格。取消国民党议员的目的,实为取消国会。因为国民党是国会中的第一大党,国民党议员的资格一旦被取消,国会议员开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因此就不能合法举行表决通过《天坛宪法草案》的宪法会议。袁世凯两次下令追缴议员证书及徽章,取消议员资格者达438人,仅剩议员432人,已不足半数,不能举行合法会议。正如钱端升、萨师炯所指出:《天坛宪法草案》告成后,袁欲破坏之,然欲破坏宪草,必须先破坏宪法会议;欲破坏宪法会议,非破坏国会不可。于是国民党终不免于解散,国民党议员终不免于停职焉。[31]“民初政事大都不是真正依法而行,往往根据政治需要寻找法律依据,从而出现形形色色的假冒法律行为。”[32]

第六,遣散国会残余议员。袁世凯指挥下的各省军人,于12月16日联名致电建议将残余议员“给薪回籍”。袁世凯交政治会议讨论后,认为“毋庸为现行国会组织法第2条暨第3条之组织”,于是在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遣散国会残余议员。两院宪法会议还来不及对宪草进行讨论,第一届正式国会之寿命即已经中止。从此,制宪程序被迫中断,《天坛宪法草案》在历史上永远只能是一个草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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