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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定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可以将宪法定义为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定义

宪法的概念十分复杂,历来为政治家和宪法专家所重视,他们基于各自不同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宪法理念和宪政实践,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去阐释宪法,由此形成了宪法概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

(一)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

1.宪法是用来规定国家的统治机构和统治组织及其活动原则的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按狭义来说,它是在一定的庄严隆重的形式下制定的一项法律,专门用来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职能。[10]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从最广义上来讲,宪法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事物。国家的议会、教会团体、各种社会团体或工商业同业公会都可以根据称为宪法的一个正式文件的条款来进行活动。……从定义上来看,宪法内所列的一切规则始终可以认为是基本的规则,即是说所有其他规则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各项规定。……宪法这个概念所固有的含义是宪法在效力上属于高一级的法律,也是处于优先地位的一种法律。”[11]

2.宪法主要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英国学者戴雪认为:“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根本规则与法律。”[12]芬纳也认为:“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与公众关系的法典。”[13]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宪法规定政府体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官员的一般职权和权限以及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安排,并且既有公认的惯例,也有未经法律规定的习惯。”[14]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宪法是包含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大法。”[15]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国家的宪法,即通常将它的特征说成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16]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宪法的定义时除了接受西方学者从宪法的内容和表面特征论述宪法的概念,还第一次开始触及宪法的阶级本质,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宪法的阶级性,提出了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总结,它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列宁曾经指出:“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们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17]“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18]马克思谈论宪法的实质时说:“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19]

(三)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概念的论述

我国当代的宪法学者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宪法概念的论述,结合我们国家自己的特点,也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宪法的概念。

崇德教授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20]这个概念在我们国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它既表明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特征,又表明了宪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同时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宪法是“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阶级本质。这个概念既继承了西方宪法学者对宪法形式特征和宪法内容的表述,同时也继承了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宪法阶级本质的表述,可谓非常全面和具体。

董和平教授总结了古今中外很多专家学者对宪法概念的论述,并且对各种宪法概念进行分类,提出了道德说、政治说和法律说,实质意义说和形式意义说,抽象意义说和具体意义说,近代意义说,形、意结合说等宪法概念的分类,最后指出:“所谓宪法就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21]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西方宪法学者和马克思经典作家以及我国当代学者基于不同的政治传统、文化背景和宪法理念以及各个国家的宪政实践,对宪法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各有侧重,有些学者从宪法所具有的表面特征出发进行界定,有些学者从宪法的具体内容进行界定,也有些学者是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进行界定,还有些学者综合了多种不同的方面进行阐述,以致形成了“一要素定义法”、“二要素定义法”和“三要素定义法”。[22]对宪法的定义,既要科学地揭示宪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特有属性,还要揭示现代宪法在价值层面的追求

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宪法和普通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形式上,宪法表现为权力的所有者发生了转换、国家权力结构需要重新做出调整,公民权利保障逐渐处于中心地位。在内容上,尽管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最主要的两个方面,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则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的部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将宪法定义为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每部法律都要有明确的立法宗旨,所有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条文的安排都是在立法宗旨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宪法首先是法,也应该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价值追求目标。考察目前的宪法概念,有关涉及宪法的价值追求的概念还不多,宪法作为一部调整公民和国家关系的法律,应该是一部最具有人文关怀的法律,最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权保障也应该成为宪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

综上所述,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法。其中,“国家和公民关系”是宪法的调整对象,“国家根本法”揭示了宪法的法律内涵,“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则是宪法的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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