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和备案审查制度属于宪法实施的表现。程序性实施,也称为立法实施,主要是依据宪法制定各个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宪法实施需要依宪立法,但是依宪立法取代不了宪法实施,或者是代替不了宪法的实质性实施。依宪治国依靠的是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在初步完成了依宪立法的程序性任务后,进一步呼唤的则是宪法的实质性实施。
宪法的立法实施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的遵守;[18]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制定后转变为现实制度的一套理论、制度和机制;[19]有的学者则认为,宪法实施主要是指议会实施宪法的行为,包括宪法执行和宪法遵守,但不包括宪法监督与宪法适用;[20]更多的学者认为,宪法的实施是指公权力部门依据宪法做出的国家行为,分为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和司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和备案审查制度属于宪法实施的表现。学者们的理解各有不同,但是,就普通老百姓来说,非常朴素的诉求就是希望宪法能看得见摸得着,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能够走进老百姓的生活,切实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归纳起来不外乎程序性实施和实体性实施两种形式。

程序性实施,也称为立法实施,主要是依据宪法制定各个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过程。这既是将宪法原则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过程,也是使得宪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过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立法依据的确定性。如《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等,诸如此类,基本上形成了习惯性立法“规矩”。地方性法规只要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制定立法,而立法只要不抵触宪法的任何规定即构成合宪的法律。行政实施则是指行政机构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为由此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因其一般依据人大立法而非直接依据宪法做出,行政实施一般也只是具有程序意义。

应当说,依据宪法构筑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和主要途径,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所依据的所有法律无一不是植根于宪法规定,无一不是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如当人们遇到的伤害、盗窃、抢劫、非法逮捕、拘禁、搜身等情况,其实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如果姓名、肖像被非法使用,遭遇侮辱、诽谤,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权被侵犯,就会运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武器;就业受歧视、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拖欠薪金,劳动权没有得到保障,就会运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寻求保护;如果被迫加班、休假没工资,就会认为侵犯了公民的劳动休息权,可以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获得救助。通过这些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人们通过这些具体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和遵守,也能切实体会到宪法就在身边,宪法的生命和价值也得以实现。

宪法实施需要依宪立法,但是依宪立法取代不了宪法实施,或者是代替不了宪法的实质性实施。甚至如果“根据宪法制定”只是一种形式的或者是一种习惯性立法用语的话,可能难以真正体现宪法精神,保障宪法实施。如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立法依据和立法程序上看,并不违反任何宪法程序,但是正是这一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造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健康权、生命权的“合法性”侵犯。直到孙志刚被收容后死亡事件的发生,才触动了对这一条例的合法性审查,开了实质性“违宪审查”的先河。现实表明,现行宪法之所以给人造成实施不力的印象,宪法权威和宪法尊严难以维护,其根本原因在于程序性实施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不足以保证宪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依靠的是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在初步完成了依宪立法的程序性任务后,进一步呼唤的则是宪法的实质性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