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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过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过程清朝末年,中国的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而此时世界范围内,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其巨大的优越性而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所认同并效仿,中国也未能摆脱这种模式的羁绊。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是各方政治势力博弈的结果。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过程

清朝末年,中国的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而此时世界范围内,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其巨大的优越性而为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所认同并效仿,中国也未能摆脱这种模式的羁绊。“人们在冲突中比较文化价值,又在比较中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文化模式。”[13]在这种文化模式的影响下,《钦定宪法大纲》产生了。作为西方宪政文化本土化的一个具体例证,《钦定宪法大纲》体现了晚清社会各方政治势力的斗争和妥协,反映了中西文化的激烈碰撞和融合。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各种政治势力博弈与妥协的产物

1.宪法的产生过程就是“博弈”与“妥协”

近年来法学界和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史学界的经验研究均已证明,大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无一不具有妥协性、平衡性。[14]从博弈的视角看,立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过程,而且立宪的最终成功总是与正和博弈联系在一起。晚清立宪的目的并不是要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体现着正义和民主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即将走向灭亡边缘的大清王朝的政治途径。

《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晚清立宪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清朝的各种政治势力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清朝末年,内外交困、国力衰竭,在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目标的驱使下,资产阶级立宪派、资产阶级革命派以及清政府内部的各种势力针锋相对,在采取何种政体上争执不休。立宪派初则主张以开明专制为之过渡,继则要求建立起以责任内阁为中心的议会君主制政体,即英式虚君共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国;而清政府则主张建立以君主为中心的即日本式的二元君主制政体。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是各方政治势力博弈的结果。

2.统治阶级内部的博弈

1904年日俄战争发生后,随着战局的日益明朗和立宪呼声的高涨,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派别日见明显,朝中有关立宪的争论,也随之更加明朗。围绕实行君主立宪问题,统治集团内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内部官员分化为较为激进的速行派、较为平和的缓行派和完全反对的保守派。

以孙宝琦、汪大燮、载泽、达寿、袁世凯、端方、奕劻、张百熙等为代表的速行派主张从速宣布实行立宪,加快立宪的筹备步伐。速行派中,有些是驻外使臣,有些是考政大臣,更有地方督抚或朝廷权贵及其他官员。他们大都接触过西学,对世界形势比较了解,具备一定的宪政知识,积极地倡行或支持新政改革,有较好的政绩或声誉,又与资产阶级立宪派多有瓜葛,多少曾受其影响。日俄战争的结局令他们看清了资产阶级立宪政体的优势,面临强邻四逼、国弱民贫、立宪舆论高涨、革命风潮炽烈的危局,他们要求在尊崇皇室、尽量保存官僚贵族特权地位的前提下,效法日本,实行君民妥协、民权有限的钦定宪法,以拯救清王朝严重的统治危机。

第一个公开呼吁立宪的是驻法公使孙宝琦。他在1904年2月《上政务处王公大臣书》中,描绘了“外侮迭乘、内忧间作”的险恶处境,告诫朝廷改革已成民心所向,“莫之能遏”,若想避免“倡论自下”的“酿祸之阶”,就必须“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并建议改政务处为上议院,都察处为下议院。[15]3月,又有滇督丁振铎、黔抚林绍年电奏清政府:鉴于日本变法30年,竟敢与强俄相抗的事实,请朝廷“急宣上谕,誓改前非……饬出使各国大臣迅告各国政府,以中国自今以后一切即尽行改革,期于悉符各国最善之政策”。[16]他们虽未言明立宪,但其“尽行改革”实为变更政体之意。随后,江督周馥、鄂督张之洞等也以立宪为请。

当日胜俄败已成定局时,国内外舆论一致认定这是立宪与不立宪的结果,而清政府面对立宪问题仍犹豫不决,遂激起朝野的普遍不满。其间,孙宝琦再电外务部,奏请朝廷“饬该大臣等专心考察各国宪法,期在必行”。[17]驻俄大臣胡惟德电奏:“俄国现已公布宪法……今我国处孤立之地位,日英同盟本不足恃,亟宜立定宪法,上下一心,讲求自立之策,以防各国侵害。”[18]此外,驻英使臣汪大燮、驻美使臣梁诚、学部尚书张百熙、礼部侍郎唐景崇及端方、载泽、袁世凯、岑春煊、赵尔巽、周馥等一帮大员均以立宪为言,再加上民间的立宪呼声,速行派成为统治阶级内部的主流。

缓行立宪者多为朝廷权贵,如军机大臣孙家鼐、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御史赵炳麟等人。缓行派中的一些代表人物有过数次出洋政治考察的丰富经历,例如于式枚等人。他们认为,由于中西文化、社会和历史条件与环境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简单地仿效西洋宪政,将会对中国的变革,对现行体制下的秩序稳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从他们反对立宪的言论来看,他们对西方和日本的政治和社会情势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与那些积极提倡立宪的人士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缓行派一方面也承认须以立宪政治改良专制政体,但又担心仓促地改为立宪政体,会造成社会秩序的“骚然不靖”,[19]出现国民“今日劾督抚,明日劾军机”[20]的民气喧嚣情势;另一方面也担心袁世凯等借立宪之名行揽权之实,唯恐未收君宪之利,反受立宪之害。因此,他们主张推迟预备立宪,到未来时机成熟以后,再考虑以渐进的方式来推进立宪改革。

完全反对君宪论者多为御史言官,如胡思敬、刘汝骥、文海等,也有个别督抚,如升允等。这些人对西方宪政并没有多少知识与兴趣,他们之所以反对立宪,乃是担忧中国传统政教风俗将可能因实行立宪而遭到威胁。他们出于对专制君主政治的信仰与效忠,死抱着传统的封建体制观不放,认定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一切体制,都是大清朝列祖列宗参酌数千年遗制精选而成,是至善尽美的,而实行君宪政体、责任内阁,是“以位予君,以权予内阁”,是“限君权而速其祸”,“败坏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21]因而坚决反对中国在任何时候实行西方式的立宪政体。如在五大臣出国考政期间,御史刘汝骥在其《奏请张君权折》中认为:其一,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君主专制;其二,中国实行宪政则有害无益;其三,宪法中国古已有之,不必效法西方。[22]其头脑之顽固可见一斑。

1906年8月25日,就在五大臣考政回国后不久,清政府召开了历史上重要的一次廷臣会议,参加者有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政务处大臣、大学士,以及当时的北洋大臣袁世凯。在这次会议上,统治阶级内部针对中国是否应采取立宪作为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之路,展开了一场公开的大论战。论战的结果是各方权衡利弊,共同确立了“预备立宪而不能遽立宪”,“立宪之事,既如是繁重,而程度之能及与否,又在必难之数,则不能不多留时日,为预备之地”[23]的立宪方针。

在统治阶级内部对待立宪问题的这场论争中,既有利益一致的地方,也有分歧和冲突:其一,就缓行派和反对派来说,二者处于同一阵线,均是站在保守的立场来批评立宪运动,他们把积极推行立宪的人士视为共同的论敌。然而,在以何种方式来拯救中国的问题上,两个派别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缓行派并不否认西方文明在许多方面的优点,也不是盲目地仇外排外,他们不否认立宪政治对于西方各国的作用和功效,甚至在原则上也认为,西洋的立宪政体的“文明”程度均优于中国现行的专制政体,但由于“国民”、“国情”的不同,立宪只能待时机成熟之后以渐进的方式推行,而反对派则从传统守旧的立场坚决反对立宪,反对变更君主专制政体。虽然缓行派和反对派在对待政体的态度上完全不同,但对维护君主统治这一点来说,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二,就速行派和缓行派来说,两者虽然处于论敌的地位,但他们却有共同的利益,在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这一点上两者是一致的,速行派主张立行君主立宪政体,而缓行派对君主立宪政体也不反对,两者的分歧在于立宪的具体实施步骤和速度,即立宪的轻重缓急问题。速行派主张立即推行君主立宪,以顺应民心,从而实现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目的;而缓行派则认为受国情所限,贸然立宪并不可取,只能渐进而行。其三,就速行派和反对派来说,两者在对君主国体的维护上并没有任何的冲突,两者的冲突就在于如何维护君主的统治。速行派主张以立宪实现君主的有效统治;而反对派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立宪,固守传统的统治方式。

综观统治阶级内部的立宪论争,一方面在对待君主统治、维护君主政权方面可谓态度明朗,即君主统治不可动摇;另一方面,在对待立宪问题上又立场分明,速行派、缓行派和不行派针锋相对。这诚然与各政治势力代表的出身经历、政治理念、思想方法有关,但在更大程度上还是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对权力的需求。面对“固皇权”、“消内乱”、“弭外患”这一共同的主题,统治阶级内部各方政治势力相互博弈,其力量此消彼长,速行派和缓行派取得了妥协,反对派由于力量弱小,虽然最终被博弈出局,但他们也不是最终的输家,毕竟保留下来的君主制也是其竭力维护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势力最终实现了博弈论中的正和博弈,在其自救的最终途径上,确立了《钦定宪法大纲》所规范的立宪模式,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统治阶级内部博弈的产物。

3.统治阶级、立宪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博弈

仿行宪政的宣告,表明了清政府在立宪问题上的立场,也标志着统治阶级内部关于立宪思想的统一,预备立宪在清末新政的历史背景下正式拉开了帷幕。

首先我们对立宪派的产生、主张和活动进行分析。清政府在预备立宪的同时,立宪派的立宪活动也在加紧进行。其实,早在清政府预备立宪之前的19世纪70—80年代,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要求的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如王韬、郑观应等就提出了具有“民主”倾向的“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主张。伴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一些人被派出国,他们亲身接触到西方资本主义的文明和富强,也深切地感受到中国的落后。他们开始思考和探索中国的富强之路,提出一些比较切实合理的主张和建议,进而从洋务思潮中形成了早期的改良思潮。早期的改良思潮只是简单的模仿、拼凑西方的君主立宪模式,有关君主立宪的阐述也极为肤浅,既没有系统性,也没有理论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的成长及民族危机的加深,特别是甲午战争后,变法维新逐渐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从早期维新思想中汲取了营养,在继承和发展早期改良思潮的同时,加强对西方政治理论的研究,为在中国立宪法、开议会寻找理论依据。他们大力倡导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君主立宪,主张中国应以君权变法,走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道路,建立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维新派在思想上冲破封建君主专制的传统,大张旗鼓地宣传君主立宪政治,是一次影响深远的资产阶级改良和思想启蒙运动。

然而,立宪派真正出现和形成,并作为一方重要势力出现在政治舞台,则是在20世纪初期。1901年1月,逃亡西安的清政府于内外交困之中被迫发布新政改革上谕,从此揭开了晚清新政的序幕。新政废除了科举制度,不少旧士绅转向新式教育。新式学堂的创办与留学风潮的高涨,为他们开辟了接受新知识、新思想的便利渠道,旧士绅由此开始向近代新式知识分子转化。在这些正在向新式知识分子转化的士绅中,又有不少人积极投身于兴办工商实业的热潮中,而成为近代新式商人与实业家,这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群体在取得一定的经济地位之后,便很自然地开始谋求政治上的发展,立宪政治是他们的理想追求[24]同时,因维新运动失败而逃亡国外的梁启超借新政之机大张旗鼓地宣传宪政,明确主张在中国实行立宪政治,要求迅速召开国会,订立宪法,这些观点后来成为立宪运动的指导思想。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得到了国内外立宪派的广泛支持,国外立宪派以梁启超为代表,主要进行理论的宣传与引导。他们在《新民丛报》、《国风报》等立宪派所控制的报刊上纷纷发表文章,宣扬关于国家立宪问题的主张,为国内立宪派的活动提供思想和理论指导。国内立宪派以杨度、张謇、郑孝胥、汤寿潜等为代表,他们在清政府发出预备立宪的表示后,纷纷成立团体,如江浙立宪派张謇、郑孝胥在上海组织预备立宪公会,汤化龙在武汉组建宪政筹备会,杨度在日本成立宪政公会等。立宪派开始以政治组织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而谘议局、资政院以及推行地方自治,又给他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合法场所,并实现了全国性的联合。他们利用谘议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反映民意,维护公众利益,影响地方政局的发展,形成了影响晚清政局的重要力量。他们对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进行批评、监督和敦促,不断掀起立宪运动的高潮。

我们再来看看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产生、主张和活动。资产阶级革命派是由孙中山、黄兴等一批近代职业革命家创设革命团体聚集而成。1894年11月,孙中山在美国檀香山建立了以“振兴中华,挽救危局”为宗旨的资产阶级革命小团体兴中会,其入会誓词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25]这个誓词表明,兴中会把握住了国家政权这一革命的根本性问题,并且第一次把推翻清政府和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结合起来,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组织的诞生和革命派活动的开始。1895年2月,兴中会总部在香港宣告成立。孙中山理想中的“合众政府”是以美国为原型的,1903年,他对檀香山华侨的讲话中明确表示了这一点:“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26]关于革命派思想理论的传播,“兴中会初期,文人墨士极感缺乏,所用宣传工具,仅有《扬州日记》、《嘉定屠城记》,及选录《明夷待访录》内原君原臣、单行本数种。同时康有为派所出版杂志,风行内外……革命党对之实属相形见绌”。[27]由此看来,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形成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注重宣传自己的革命思想,此时新思想的传播仍然主要是维新派所为。

1903年,拒俄运动遭镇压后,留日学生的革命思想高涨起来。留日学生创办的报刊在继续宣传西方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的同时,开始猛烈抨击帝国主义的侵略,宣传排满革命。与留日学生革命宣传相呼应,国内外宣传革命和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书刊也大量涌现。一时间,革命派的思想宣传大有赶超立宪派之势。据统计,至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前夕,资产阶级革命分子创办或主持的革命报刊共有32种,其中上海出版12种,东京7种,香港5种,檀香山、长沙各1种等。[28]这些报刊的创办使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广泛传播,引导更多人走上了革命道路,资产阶级革命派日益壮大,其主要社会基础逐渐形成。一些新式学生群体,包括国内新式学堂学生和国外留学生,以及新军士兵群体,包括一些下层军官,深受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形成了与资产阶级立宪派完全不同的思想追求,他们是革命派的社会基础。革命派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受过正规的新式教育,更容易接受新知识、新思想,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政治代表的又一个政治派别,革命派希望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革命派逐渐成为当时社会的一股重要力量。

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在东京正式举行成立大会,各个分散的革命派团体联合起来,组成了全国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党,通过了黄兴等人起草的《同盟会章程》,确立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十六字民主革命纲领。这个纲领明确了国民革命的政治目标——推翻清政府的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同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构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共和国思想的集中体现,“顺乎世界的潮流,非用民权不可”,为实现民权,就要推翻君主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29]为了实现民主共和的目标,同盟会领导组织了一次又一次的反清武装起义,从1905年到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革命党人先后组织发动了江西萍乡、湖南醴陵及浏阳起义、广东潮州起义、惠州七女湖起义、安庆起义、广西镇南关起义以及云南河口起义,[30]这些起义极大地震动了清政府,其统治在立宪进程中摇摇欲坠。

清政府、立宪派、革命党这三方同处一个时代,并共同面对一个救国图存的课题,但他们的利益、进路却并不完全一致,自然也会产生诸多博弈。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中国的历史进程在这一时刻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清政府行走在灭亡的边沿,在其主导搭建的政治舞台上,同立宪派和革命派展开了博弈。其实,清政府、立宪派、革命派在利益的根本追求上是一致的,即实现民族的独立和富强,只不过在具体路径的选择上,三方发生了分歧。清政府力图通过体制内的变革实现救亡,立宪派希望通过体制本身的变革实现富国强兵,而革命派则选择彻底的革命推翻腐朽的清王朝。在三种不同路径的背后,则各有自己的政治目的:清政府力图把原有的君权统治维持下去,立宪派希望分得部分政治权力,而革命派则要求完全实现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三种路径的根本不同在于政治权力分配不同。三方围绕着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的构建,在唇枪舌剑和刀光剑影的较量中,各展所长,其势力的较量和消长最终决定中国政治的新走向。而《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无疑是政治新走向的前奏,大纲所确定的政治权力分配方案,是三方初步博弈的结果。

就清政府一方来说,清政府无疑是晚清政治舞台上的主角。清政府一方面要预备立宪,同时保住君上大权,另外还要消除革命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的入侵,国内矛盾和民族危机加深,清政府的统治摇摇欲坠。为缓和统治危机,清政府被迫实施新政,以图自救。新政的实施最终触及到政治制度的变革,这是清政府统治者始料不及的。“这次新政是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各方面,较大程度改革旧的封建体制,推行新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次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31]“单纯的封建专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关法律有些在试行,有些在准备和确立之中,整个政治制度正在向资本主义近代化演变迈进。”[32]

晚清新政固然是统治阶级在复杂的政局下为维护传统政治秩序而不得不进行的一场政治自救,其所实施的以练兵、筹款、办学为内容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涉及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但在变革的同时,新政也进一步催生了立宪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发展。这两派虽然分别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不同的利益和主张,但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在这个共同目的下,一个通过和平方式要求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一个要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制,两者殊途同归,最终希望通过民主政治获取政治权力。清政府面对立宪和革命的双重压力,不得不反复权衡,考虑再三,新政催生出的立宪派和革命派让其头痛不已,直至亲眼目睹了日俄战争后,清政府终于痛下决心,立宪成了绕不过去的门槛。

晚清新政改革自日俄战争后发生了根本转向,清政府原打算在体制内进行的改革最终被推到了针对体制本身的改革,是固守旧的体制一步步走向灭亡还是忍痛割爱放弃已有的君上大权,清政府面临着两难的选择。随着立宪呼声的高涨,通过立宪派频繁奏请和朝中大臣激烈争论,清政府从中看到了鱼与熊掌可以兼得的希望,对传统体制的固守有所松动,君权专制中开始透出立宪的曙光。但是,清政府的转向从根子上来说是革命派和立宪派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革命派的步步紧逼,没有立宪派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来推动,1906年仿行宪政的上谕不会来得那么早。仿行宪政的宣告,与其说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政治宣言,倒不如说是清政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让步与妥协的声明,之后的官制改革以及其后的资政院和谘议局宣告设立,乃至后来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无不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重要步骤和成果。而《钦定宪法大纲》作为立宪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是清政府与立宪派妥协的产物,在妥协的过程中,革命派帮了立宪派的大忙。

就立宪派一方来说,立宪派是清末政治舞台上不可或缺的一方。立宪派自下而上要推动清政府的立宪进程,同时在同革命派的较量中,力主君主立宪政体。

立宪派作为晚清新政的催生物和晚清新政的受益者,同清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1904年间张謇、汤寿潜等商绅为推动立宪为两江总督魏光焘拟请立宪奏稿,并写信给湖广总督张之洞和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袁世凯,希望他们也能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劝说清政府实行立宪。与此同时,张謇还特地把刻印好的《日本宪法》、《日本宪法义解》、《日本议会史》等书分送内阁重臣和其他达官贵人,争取他们对立宪运动的赞同和支持,并冀求能触动内廷,取得慈禧的“感悟”。[33]再如1906年成立的预备立宪公会,由于该会拥有一大批实力雄厚的实业家,并得到岑春煊、袁世凯、张之洞等要员的支持,在整个立宪运动中产生的影响最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34]正因为如此,立宪派在和清政府的博弈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他们逐步把自己的主张、观点和思想输入到清政府的要员中,特别是日俄战争给予了立宪派许多启示,也为他们制造立宪舆论提供了良机。他们最终把目光转向君主立宪,认为“中国今日之现象,非立宪实不足以救之”。[35]立宪派用从日俄战争中悟出的道理教育清朝统治者,使其认清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优于封建专制制度,以及中国改革政体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行性,从而对清政府的立宪施加影响。再加上革命派声势浩大的排满革命,立宪派的立宪主张逐渐为清政府所接受。

1906年,清政府终于宣布仿行宪政,此举令立宪派欢欣鼓舞,他们“奔走相庆,破涕为笑”。[36]之后立宪团体风起云涌,声势浩大的立宪运动此起彼伏,此时,立宪派和清政府的力量对比悄然发生变化,立宪派逐渐走到了政治舞台的中心。

与此同时,立宪派与革命派的斗争也在进行。一方面,两派在海外华侨与留学生中关于活动经费的募集以及运动的基本力量与政治发展空间之争颇为激烈,几有水火不相容之势,他们互相把对方看作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最大障碍;[37]另一方面,双方围绕着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展开了大论战,论战的背后是保皇和排满、和平和暴力的选择问题。其实在立宪派内心深处,对资产阶级革命是深怀恐惧的,立宪派大多是各省知名人士和政界、实业界的代表,他们是经济利益的享有者,同时他们渴望通过立宪分享政治权力,而资产阶级的革命无疑会摧毁这一切。因此,在立宪派看来,推动清政府立宪是最好的结局,“故为大局计,正宜利用多数希望立宪之心,以阴消少数革命之义气”。[38]然而随着立宪进程的发展,立宪派与清政府的矛盾愈来愈多,双方在官制的改革、立宪层次的高低、预备期限的长短等方面都存在分歧,尤其是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清政府确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更为立宪派所不能忍受,最终放弃立宪而转向革命。

最后,就革命派一方来说,革命派无疑推动了历史的向前发展。一方面,革命派与清政府根本对立,革命派一次又一次向清统治者发起的冲击,加快了清政府的立宪进程;另一方面,革命派在和立宪派的较量中,主张民主共和制。

资产阶级革命派早在新政实施之前就已经产生,当时作为零星的革命团体,对清政府并未构成太大的威胁。新政的实施,客观上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发展和壮大,革命运动逐渐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革命派所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直指清朝贵族和封建专制,强大的革命潮流,成了清政府倾向立宪的一个外在压力,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消除革命。对此,革命派则指出:“‘宪法’二字,近时人人乐道,便是满清政府,也晓得派遣奴才出洋考察政治,弄些预备立宪的上谕,自惊自扰。”[39]这只是清政府“拿宪法做愚民的工具”。[40]革命派对清政府的立宪是不屑一顾的。

革命派同时也在舆论上向立宪派发起了攻击,面对立宪派的君主立宪主张,革命派坚决反对,认为民主共和是最好的政体。前已述及,革命派与立宪派的争斗仅仅是民主政体具体形式的选择而已,其对宪政的追求是一致的。因为从宪政理论上看,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都与民主制度有关系,二者在精神实质上并没有根本区别,都是以自由主义、基本人权为最高原则和根本目标,并通过代议制和分权制衡原则来实现这一目标。革命派和立宪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通过暴力革命实现民主共和,一个通过内部改良实现君主立宪。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政治代表的两个不同政治派别,革命派与立宪派选择了不同的变革道路,革命派的选择为清政府所不容,也为立宪派所反对,但革命派在客观上帮助了立宪派,清政府也在暴力革命的浪潮中加快了立宪进程。

清末的预备立宪发生在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中,而政治本身就是一场博弈,从这个角度来说,《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及其所确定的权力分配方式,是这三方博弈的结果。清政府最终确定了立宪模式,立宪派实现了立宪请求,而革命派似乎什么也没得到,但正是一次次的革命风暴推动了立宪进程,革命派又似乎成了立宪派手中的筹码。《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晚清立宪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是清政府与各方政治势力博弈的结果。清政府在立宪的进程上,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其所行进的每一步皆充满风险,正如第二次出国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所言:“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41]随着立宪进程的发展,在革命派的反对浪潮中,清政府回天乏术,而立宪派也与其分道扬镳,晚清立宪归于流产,非合作型博弈的现实为晚清立宪画上了句号。即便如此,作为清政府立宪重大成果的《钦定宪法大纲》,还是为各方政治势力初次分配权力与利益搭建了框架,该框架未必反映了清政府的真实意思,与立宪派的要求也相去甚远,更为革命派所不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各方政治势力博弈的结果,实现了正和博弈。从历史发展看,自有其进步的一面,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是清政府迫于形势需要而做出的无奈选择,但同时又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可以说是晚清立宪模式的最好选择。博弈仍在继续,宪政的良机在当时转瞬即逝,宪政仍是20世纪初期的中国人不懈的追求。

(二)《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碰撞融合的产物

1.传统法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价值取向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各种经验的总体表现,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基本生活方式。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钦定宪法大纲》独特的制定过程与内容。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现为自西周以来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节传统中国社会秩序运作的礼法文化。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第二,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第三,重公权,轻私权与无讼的价值取向;第四,法自君出,权力支配法律;第五,严格的身份等级与不同的法律调整;第六,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家法是国法的补充;第七,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集中代表。[42]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是建立在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长期采取“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极大地限制了古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在法制上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由于受到狭隘的封建经济关系束缚,个人不具备独立发展的条件,要想生存只有依附于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在观念上缺乏“主体权利”意识和“权利本位”观念。受生产方式的影响,个体之间不可能发生广泛的联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43]正因为如此,中国传统社会中,贱民意识和皇权崇拜意识严重,个人严守各自的身份与等级,毫无平等权利可言。

与此相反,西方法文化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西方国家较早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人社会,并产生了《罗马法》这一“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44]14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渐发展,进而取代自然经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不是根据各自的社会地位,而是根据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决定其行为,个人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个体的主体权利意识逐步确立,平等、民主、自由观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深入人心。

2.传统法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碰撞和融合

19世纪后半叶的中国社会充满了新与旧、进步与保守乃至文化上东方与西方的差异等错综复杂的矛盾,身处其中的早期维新派本身也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随着资产阶级的成长及民族危机的加深和封建统治的日趋衰落,他们所倡导的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和观念日益发展和传播,一方面传统的价值判断观念体系出现了裂缝;另一方面西方法学的价值观念在萌生,中国古老的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的东进中苦苦固守。

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受西方近代法文化的影响,在“救亡图存”的口号感召下,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新变法运动。他们逐渐抛弃传统法文化价值体系的束缚,对中国传统法文化提出了挑战,要求倡西学、兴民权、废科举、兴学堂、开议院,力图以俄、日政体改造中国,引发了中西法文化的激烈冲突。

为了实现变法维新的目的,维新派组织学会,创办报刊,成立学堂、书局,对资产阶级思想学说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对中国的进步和近代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戊戌维新之可贵,在精神耳!”[45]在中西法文化的激烈碰撞中,西学东进,学界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哲学著作,为变法自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大大扩展了戊戌变法运动在传播西方法律思想方面所起的作用。戊戌维新时期不仅是中国真正比较系统、公开地介绍和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开始,而且维新变法的先驱们围绕着改变传统封建专制主义法文化机制,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以制度改良为主要内容的法文化运动,由此中西法文化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激烈碰撞的时期。[46]改良派的变法维新运动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法文化与西方国家在思想、文化、制度领域第一次大范围接触,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启蒙运动。西方先进文化尤其是法文化的涌入,对封建传统思想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如果说19世纪末的维新变法是西方法文化在人们思想意识领域里的一次启蒙创新的话,那么发生在20世纪初的晚清法制改革则是西方法文化对传统法文化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20世纪初的晚清法制改革是清朝末年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与以往的立法不同,这次法制改革是在西学东渐的时代潮流下进行的,清政府对西方法律理念和法律思想进行了较多的引进和吸取,在体例、内容、制度、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改革,基本上形成了以六法为基干的法律框架。晚清法制改革是清政府为了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问题而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其立法理念并未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立法的内容近代化也不彻底,但是它客观上却促成了中国封建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透过晚清的法制改革,我们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的强烈碰撞和交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遭到了西方法律文化前所未有的强大冲击,传承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观念和司法体制在西方法文化的冲击下发生了转型,延续中国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的传统被打破,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形态形成。

综观中国近代历史,由于门户洞开,西学东渐,西方法律文化作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文化。伴随着急剧变幻的社会政治风云,从中西法文化的初次交锋,到中西法文化的对抗相持,再到中西法文化的激烈碰撞,最后到中西法文化的融合,在西方法文化的步步紧逼中,中国传统法文化节节败退,逐渐丧失了昔日的统治力量。“鸦片战争后,中国虽然在法律上还算得上一个主权国家,没有完全沦为殖民地,但是,在文化上却可以说被彻底打垮了。西方文明借助‘现代化’的浪潮,征服了中国。”[47]而以传统法文化为依附的封建专制制度则在西方法文化的冲击下风雨飘摇。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开出宪政救国的良方,到维新派的戊戌变法,再到晚清的法制改革,最后到仿行宪政的宣告,乃至《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清朝统治者在救亡图存的感召下,不得不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给君主专制加上一件宪法的外衣。

中华民族的法文化沿着自身的发展轨道和特色,延续数千年,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西方法文化对其的碰撞显得尤为激烈,而融合也显得尤为艰难。“人类是社群交往行动的动物,但任何特定社群既有无限开放性的一面,还有自我封闭性的一面,尤其以民族为范围界定的社群往往形成该社群的独特文化,即使人类不同国家间的政治对话、经济交易和文化交流发展到如此程度,被人们以‘一体化’或‘全球化’来形容,它并未消灭也消灭不了特定的社群文化封闭性的一面。”[48]正因如此,《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在传统文化土壤和气候中培育出来的法文化成果,其并未脱离传统的、固有的文明大道,其独特的内容显示了西方法文化对传统文化的改造和影响,同时也昭示着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可以说,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西方法文化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相融合的最高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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