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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战后政治的趋势具体问题探讨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欧战后政治的趋势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以后,在欧洲造成武装平和之局面;此项局面继续40余年之久,至1914年卒发生空前的大战。不过欧战结束以来,在欧洲政治上有数种新现象,亦很显然。即在战后继续维持君主政体之国家,有些君主地位亦尚有动摇之虞。直接立法制的采行,亦为战后新宪法的特色。在德国此项社会权利的承认由于1918年革命的特殊情形,及社会民主党在政治上的势力。

第五节 欧战后政治的趋势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以后,在欧洲造成武装平和之局面;此项局面继续40余年之久,至1914年卒发生空前的大战。经过四年以上的战争,结果不但国际均势完全倾动,即各国一切政治,社会经济组织的基础,亦同感动摇。鉴于世界变动如此之大,急进思想的人,至以为人类全部生活的组织方式行将根本改造,而所有传统的社会理论与信条,均须重新估价。政治的改造自然是一切改革的先决问题,而且亦许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但究竟应依何原则,用何方式以改造政治,今后各国的政治将群趋何途径,则无人敢断言。不过欧战结束以来,在欧洲政治上有数种新现象,亦很显然。兹请从客观的见地识别之,或亦可以觇今后政治演进的大势。

〔共和主义的得势〕欧战后第一个显著的政治现象,即为共和政治的推行。欧战以前,以向有古代共和传习,而又经过法兰西大革命的欧洲,共和政治久不发达。在1914年欧战发生之时,除法兰西、瑞士及葡萄牙外,欧洲主权国家,皆属君主政体,而在所谓六大强国之中,只有法兰西一国为共和。战后情形顿变。除战前三个君权最重的帝国,即俄、德、奥,因战时发生革命改建共和外,所有从此等帝国分离而独立的新国家,如芬兰、波兰、伊索利(Esthonia)、拉托维(Latvia)、利索里(Lithuania)、捷克斯拉夫(Czecho Slovakia)等均为共和国;惟有由塞尔维亚扩大而成的南斯拉夫国(Jugoslavia,或Kingdom of Serbs,Croats,and Slovenes)保存君主政治;而从奥匈帝国分离独立之匈牙利,则虽曾建立共和,而在1920年反动势力制胜之后,宪法上犹保存君主政体,不过事实上尚无君耳。而组成旧德意志帝国之各邦,其君主于革命后皆失其地位,而新宪法亦规定必采共和政治。在巴尔干方面,土耳其帝国,于1923年变成共和国。阿耳巴尼亚于1920年以后建为共和国(但至1928年改为君主国)。希腊的君政最后亦于1923年推翻,而代之以共和政府。即在战后继续维持君主政体之国家,有些君主地位亦尚有动摇之虞。最近(1931年)西班牙革命结果,亦推翻国王,而宣布共和。循此趋势下去,欧洲的君主国,当是有减无增。

〔民主主义的发展〕民主主义的发展,亦为战后欧洲政治上显著的现象。在新成立的国家,或革命或改组后的旧国家,几无不依国民主权原则,由民选的国民会议,制定民主的宪法。在新宪法中,一致的采定平等的普通选举制。除南斯拉夫(另以法律决定)希腊及土耳其外,选举权且即时扩张至女子。即国家组织不受战争或革命影响之西欧国家如英国者,亦谋完全实现民主主义,而改革选举制,承认女子参政权。比利时及卢森堡亦次第承认女子选举权。而且为实现少数代表,新宪法一般采行比例代表制;旧国家如法国亦开始采行之。

直接立法制的采行,亦为战后新宪法的特色。德、奥、捷克斯拉夫、希腊及利索里、伊索利及拉托维诸国宪法,皆有创制与复决之规定。新民主宪法中之完全不采直接立法制者为波兰及南斯拉夫诸国宪法。

对于议院制度,亦有趋重一院制之倾向。在欧战以前,两院制已久受攻击,第二院的权力,有渐缩到“中止的否决”之势,如1911年英国议院的改革,即其显例。而在战后之新宪法,则对于此问题之解决更为彻底;有许多宪法,根本的不设立第二院,如伊索利、利索里、拉托维、土耳其、芬兰及南斯拉夫诸国宪法,皆为一院制。即形式上两院并存如德、奥者,实有其联邦组织之特殊理由,而且其第二院之权力亦几限于“中止的否决”权,而不可以与真正的上院相提并论。

议会政治(或议院政府制parliamentary government)则为战后民主政治的普通形式。在一方面,向来实行议会政治的国家,如西欧的英法比诸国,固然各维持其传习的政制;而在他方面,新成立的民主政治,亦一般采行议院政制的形式,而内阁责任之原则及其实现之程序,且详细规定于宪法,如德宪(第54条)、奥宪(第74条)、波兰宪法(第58条),捷克宪法(第78项),即其显著之例。在新宪法中,议会政治有时且辅之以直接民权,以解决行政立法部之冲突;例如依德宪(第43条),国会得依三分之二多数议决,将总统免职问题提交人民复决。而且有的宪法,在内阁之上不设总统(如巴威利亚及普鲁士),或虽设有总统(如奥大利)而总统并不指任内阁;在此等场合,行政部完全由议院自由推举,而议会政治更趋于极端。

〔社会权利的承认〕政治之经济的社会的基础,战后似为各国所共认,苏俄之共产主义的政治,偏重社会经济的要素,自不待说。一般旧国家的政治亦日益受社会经济状态,尤其劳工势力的影响;它们均致力于社会的经济的立法。新宪法中更以明文承认个人之社会的经济的权利,而对于经济的社会的生活为详密的规定。传习的个人权利宣言,在新宪法中有两重新的发展:一方面个人的基本权利大加扩张,而涉及劳动、生存、教育、家族等项权利;质言之,个人不但享有传习的权利自由,而且应得一最小限度的社会生活的保障。而在他方面,则传习的个人权利,有的亦为社会的利益而新受限制,尤其财产权现已不认为绝对的权利,而附有义务,其使用应当同时合于社会的利益。关于此层,德意志新宪法首先树一模范,在其第二章有关于个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包含社会的经济的生活。在德国此项社会权利的承认由于1918年革命的特殊情形,及社会民主党在政治上的势力。即在其他新宪法,原来未十分受社会主义的势力支配者,亦可看出同样的承认社会权利及限制个人财产权的规定,例如南斯拉夫国宪法(第三章,尤其第43条)、罗马尼亚宪法(第21条)。在波兰宪法(第99、102条),及伊索利宪法(第25条)、利索里宪法(第89~91条)等,亦有类似的规定。为使社会经济的利益代表于经济的社会的立法工作,德意志宪法规定有所谓“经济议会”(Economic Council of the Reich)之组织(第165条);南斯拉夫国宪法(第44条)亦规定有一经济会议。新宪法中关于社会经济权利之保障,固然有的亦只是纸上空文,未见得实际生效,然而此种权利之一般的定在各国宪法,不但对于一般人民有一种教育的效果,且亦足觇今后国家立法政策的趋势。

〔国际主义的倾向〕欧战的第一个政治的效果为民族主义的胜利。虽则战时交战国所谓“为弱小民族而战”之说,不必出自诚意,而巴黎和会,未曾完全实践民族自决的宣言,亦为不可讳之事实;然而战前被压制的民族,战后大都次第获解放而取得独立的政治生活,则亦为极显著的现象。在欧战发生之初,国内包容多数异族,而为民族主义的大阻力者,在协商国方面,为俄英两帝国,而在其敌方,则为德奥及土耳其三帝国。欧战结果,俄德奥土四帝国倾覆,其所统治之异族得以解放,新产生许多民族国家。在俄、德、奥三国治下之波兰人建成波兰国;在奥国治下之斯拉夫人一部分建成捷克斯拉夫国,另一部分并合于塞尔维亚而成南斯拉夫国,匈牙利则失去一部分斯拉夫人地域,而自成一民族国家。在俄国治下之芬兰及波罗的诸省人民则各建成芬兰及伊索利,利索里,拉托维诸国。意大利人所谓“未解放的意大利”,离开奥大利而并合于意。为法国对德仇视的原因之阿尔沙斯罗连两省,则复归法国。旧属丹麦之叙列色维格的一部分,则复归丹麦。在巴尔干方面,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及希腊诸国大都达到完成民族集合之目的。即战胜的英帝国,似亦不能长久抵抗国内的民族运动,而爱尔兰卒于1922年建立为爱尔兰自由国。于是欧战以前所有欧洲主要的民族问题,几乎完全告解决。

民族主义的成功,实给予国际主义以完固的基础。同时,而战后国际主义的倡行,亦有助于消泯狭隘的民族争执。国际主义的倾向第一实现于国际联盟的组织。欧洲主权国家,除苏俄及土耳其外,悉加入国际联盟;依此新国际组织,欧洲国家相互间维持平和及增进共同利益;而残余的未解决的民族问题(例如各国治下的所谓少数民族)亦比较的能有一种国际的解决。在各国新宪法中,亦可看出国际的倾向。战后民主政治,几无不力求限制政府宣战,讲和,订约等对外行为之自由,而倾向于使外交民主化。而且有的宪法,且以明文承认国际法之效力,例如德宪(第4条)及奥宪(第9条)均规定,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视同该国有效的法律。有的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权利,且以宪法明文为之保障(波兰宪法第109、110条)。国际主义的倾向,一方面受民主势力的激励,同时亦即为今后民主主义发展的新途径。

〔独裁政治的流行〕战后欧洲政治上有一个最大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各国宪法上一般的树立民主主义,同时而独裁政治亦颇流行。除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基于一种完全新的政治主义,又当别论外,战后有些国家的政治事实上走到独裁主义的途径。

意大利的“华西斯谛”(Fascisti)政治,实开战后独裁政治之端,而且为此项政治运动之最成功者。意大利于1915年加入欧战,袒助协商国而与其同盟国为敌,完全出于政治上的自利心,为满足国家主义的膨胀政策之一种手段。战事的负累与痛苦,增加社会的不安,欧战结局之后,社会的危机渐现(在1921年中工人已自由占有工场),而依自由党教会党诸温和的分子,即所谓宪政派联合,以掌政权之压任内阁,在一方面受右方极端的国家主义派的攻击,他方面则有左方极端的社会党及共产主义者的反对;而政府之不安定,行政之缺乏效能,乃为意大利政治上的大弱点。同时两极端的分子,即国家主义的华西斯谛党与急进的社会党及共产党又相互攻击,至于发生流血的争斗,一时国内顿呈无政府之状态。华西斯谛党的得势,即在此状态之下。“华西斯谛”党原系一种国家主义的组织,在旧社会党员莫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领导之下,为反社会党反共产党的活动;他们于1921年11月正式组成政党。关于内政,他们主张劳资合作,中央集权及对共产主义作战;在对外关系上,他们主张积极的对外政策,占领亚得里亚海东岸,合并休姆(Fiume)及发展地中海方面势力。此项国家主义的运动既根本的与社会党共产党的活动势不两立,亦且对于彼分裂而无能力之议会与政府,亦失其耐性。其结果有1922年10月华西斯谛党人向罗马前进之示威运动,而国王不得不委任他们的首领莫索里尼组织新内阁。在莫索里尼执政之后,意大利既存的宪法及国家机关,君主与议会,形式上仍然保存,但它们已不是权力的所在,而只于为“华西斯谛”政治存一宪政之外形。所有国家立法及军政大权实际均操于莫索里尼及其支配的“华西斯谛”党之手。在“华西斯谛”政治之下,反对的政党及“非华西斯谛”的工团不能存在;甚至大学教授中之“非华西斯谛”分子亦被清除。言论自由更完全被漠视。此真实行所谓一党专政者。依1928年的法律,所谓“华西斯谛的最高会议”(The Fascist Grand Council)主以政府国务员及“华西斯谛”党干部人员组成,定为国家的最高机关。元老院及众议院仍设立,但元老院由国王(实即内阁总理)任命之人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则由职业团体先推荐候选人,再经“华西斯谛最高会议”圈定候选人全部名单,而后交由选民(全国为一选举区)投票批准。如是则莫索里尼依自己的地位及“华西斯谛党”以支配“最高会议”,再由“最高会议”以决定议会的组成分子。意大利具有代议制度的形式,但其机关徒供“华西斯谛”党专政的工具。“华西斯谛”的专政,究亦不同于通常旧党的反动或武人独裁,而亦自有其理论的基础,及其政治的使命;但其为“反民主主义的”则一也。

意大利方面“华西斯谛党”夺取政权成功之后,他国的国家主义派或反动派军人亦渐有起而效尤者。在1923年6月,保加利一部分文人及军官依军队之力,推翻政府,树立国家主义军国主义的独裁政治。同年9月西班牙亦发生类似的运动,而国王任命李维拉将军(General Primo de Rivera)为新政府首领,赋予以独裁权力。从此西班牙议会解散,宪法的保障停止,西班牙人民生息于军政之下(至1930年1月Primo de Rivera解职为止)。

独裁政治随后亦发生于南斯拉夫、波兰及希腊诸国。希腊的政变起于1925年6月;其时有潘甲洛司(Pangalos)将军以兵力夺取政府,推翻国会,行使独裁权力。波兰政府则于1926年5月被毕修斯基元帅(Marshal Pilsudski)推翻,而变成武人专政局面。南斯拉夫于1928年中,经过长期的议会的纷扰之后,国王亚力山大突于1929年1月宣布停止宪法,实行独裁。

〔政治演进的大势〕战后独裁政治的流行,一时令悲观者对于民主政治的前途殊怀疑虑。但除意大利的“华西斯谛”专政从社会方面实有一部分的赞助,而其政治具相当的成效,前途尚未可逆料外,其他国家的独裁政治多只是出于一时的反动,并不足以代表政治的趋势。其他多数民主政治,则虽然在战后不利的情势之下,运用上感受不少的困难,然大体皆能依循宪政的轨道进行。而鉴于英国工党之两次组织内阁,及德国社会民主党在政治上占重要地位,则似乎社会的经济的民主主义,并不难依政治的民主主义以实现;议会政治具有充分的弹性,向之被视为中产阶级执权的工具者,在新时代不同的情势之下,亦非不可以为执行民众意思的机关。且在新宪法中,则尚有直接民权(创制及复决)之制,可以补代议制度之不及。即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能力怀疑之人,亦似不能不承认政府最安固的基础,仍在国民大多数的信任与拥护。少数专政或个人独裁,虽亦常能造成强有力的政府,然而精神上物质上牺牲的代价亦太大;况且此种全恃暴力支持的政府,根本的缺乏安定性,久之必然倾覆,几为近代历史上的常例!(即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亦自认为打破资本主义的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之中间一种过渡的制度。)法兰西大革命以来欧洲140余年的政治史,可说是民主主义的发展史。在民主主义潮流的进路上,诚哉有时遇着阻障,有时亦感受反动,然而政治演进的大势,为民主主义的继续发展,则似为不可否认的事实。民主政治一方面为个人自由的保障,同时亦构成社会进步的动力;不过民主主义将来发展至何限度,民主政治将取何种新的形式,则亦非可预言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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