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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民主政治具体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虽然政治上维持两大政体对立的制度,但在19世纪末期亦渐有小的政团出现于议院。英国政党的均势更以变动,而传习的两大政党对立的体制似乎将要动摇。1914年8月英国加入欧战以后,国内宣布停止政争,一致对外,自由党内阁亦即为保守党的赞助。

第二节 英国的民主政治

〔政党的演进〕在19世纪后半期中,英国政治上维持两大政党对立的局面;此种局面至1914年欧战发生之时,大体仍未改变,虽则在此长时期中,英国宪法上政治上及社会势力上的变动很大。维多利亚女后统治之中期,英国政治上称为自由主义的黄金时代,从1846年(保守党于谷物条例通过后分裂)至1874年,自由党在议院中不断的维持多数,英国政权几乎是长在自由党之手。而在他方面,保守党到19世纪后半期亦在新人物领导之下,开始新活动,尤其新起的狄斯雷列决然采民主倾向的改革手段,与自由党竞争。在19世纪后期,自由党首领格兰斯顿与保守党首领狄斯雷列(及其后沙利斯倍里(Salisbury)在长时期中轮流组织内阁,主持国政,实为此时代英国政治上的特色。

1867年选举改革后之第一次总选举(1868年),仍然给自由党以胜利,而使格兰斯顿继续六年之久维持议院多数,掌握政权。及至第二次总选举(1874年),形势转变,有利于保守党,而政权落于狄斯雷列之手。此保守党新首领标榜急进的对外政策及社会改革;然而他的注意究竟偏重对外发展,开始实现一种新帝国主义。反之,自由党首领格兰斯顿对外持消极态度,而在内政上锐意从事进步的改革。此两首领的人物及政见,实决定了自由保守两大政党后来政策的倾向。及至1880年及1885年的总选举,自由党又战胜保守党,不过彼时“爱尔兰自治派”(Irish Home Rulers)在议院中已独树一帜,摇动政党均势,以至格兰斯顿不得不依此派的赞助,以抵制保守党,维持政权。但是因为格兰斯顿赞助爱尔兰自治促起自由党内部的分裂,不但“爱尔兰自治案”(Home Rule Bill)于1886年(依自由党一部分及保守党之联合反对)被议院否决,而且在同年之总选举,自由党竞争失败,而政权落于保守党及自由党中反对派,称为“自由统一派”(Liberal Unionists)者联合多数之手。此时自由党分裂之情势及其结果,正与1846年保守党之分裂同;自由党从此失其政治的优势,而致保守党增加生力,长期间掌握政权。自由统一派在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统率之下,脱离原来的自由党,而在议院中自成一独立的团结,以反对爱尔兰分离为宗旨;但后来发见在维持统一上,在爱国主义上及在社会改革上,他们可以与保守党合作,乃于1895年在保守党首领沙利斯倍里之下,实行两党的结合,而保守党从此取得统一党(the Unionist Party)之新名称。此项结合大变更英国政党的均势,而致保守党获有新的力量,在其后十年间(1895~1905年)继续支配英国政治。

在保守党(统一党)执政之长时期中,英国对外有大发展,但内政改革成绩殊少。帝国主义的对外发展一方面博得国民的欢心,同时亦很引起进步分子的攻击。尤其张伯伦所提倡之关税改革,不但违逆英国自由贸易的传习,招各方面的反对,而且引起保守党内部的分裂。而在他方面,则自由党虽继续在议院居于少数之反对党地位,但在新人物领导之下,渐采一种新的自由主义,着重在提高民众生活,而主张社会改革,因之在民众方面渐获得信任与赞助。于是1906年总选举的结果,自由党获得非常的大胜利,而保守党沦于惨败之运命。从此自由党在康倍耳巴那门(Campbell-Bannerman,至1908年止)及爱斯葵斯(Asquith)之下,复握英国政权,继续至1914年,欧战发生之时尚未失势;虽则其间举行过两次的总选举,而每次自由党均能维持优势,而依爱尔兰国民党(Irish Nationalist Payty)及工党(Labour Party)之协助,继续在议院占多数。

英国虽然政治上维持两大政体对立的制度,但在19世纪末期亦渐有小的政团出现于议院。第一是爱尔兰国民党。此派以实现爱尔兰自治为目的,在巴烈耳(Parnell)领导之下,开始在议院中为妨害议事的行动。在1880年之议院,此派约有议员80人。为在议院占多数,自由党首领格兰斯顿至不得不联结此派而赞助其自治主张(1886年)。从此爱尔兰党与自由党在议院常合作,以抵制保守党。1891年巴烈耳死后,雷多蒙(John Redmond)继为爱尔兰党首领,继续自治运动。爱尔兰党的出现,在议院中造成一第三党,立于传来的两大政党之间,有举足轻重之势,而且依其不妥协的态度及妨害议事的行动,颇有碍于英国议会政治的运用。第二是工党。在1892年总选举之后,英国第一次有独立的工党出现于议院;此次选举举出有代表工人阶级之议员四名(包含有名的庞士John Burns及哈的Keir Hardie),在议院中自成独立的反对派。1900年劳工组合大会(General Trade Union Congress)为增加议院中工人阶级的代表,组织有一“工人代表委员会”(Labour Representative Committee)计划在议院中成立一永久的工党。此计划得费边社(Fabian Society,传布社会主义思想之知识分子的团体)、“社会民主同盟”(Social Democratic Federation,小的社会党团体,完全遵守马克思主义者),及“独立工党”(Independent Labour Party,1893年由哈的所创立,已经在议院中有代表)之热心赞助。于是在1906年之总选举,此委员会居然争得29个议席,而加以代表矿工组合之11议员及其他14个工人代表,则工人阶级已在议院中占有54议席。于是一个有永久正式组织的工党(Labour Party)第一次成立于议院。在1914年,此工党在麦克唐那(Ramsay Macdonald)领导之下,在议院支配40议席,形成第四党。英国政党的均势更以变动,而传习的两大政党对立的体制似乎将要动摇。然以爱尔兰党及工党之继续与自由党合作,在抵制保守党政策上立于一条战线,两大政党对立的局面,形式上仍然维持。不过自由党内阁之支持,全恃有爱尔兰党及工党之援助,实际已成为三党联合之局面。

1914年8月英国加入欧战以后,国内宣布停止政争,一致对外,自由党内阁亦即为保守党的赞助。最后于1915年5月自由党的爱斯葵斯内阁改组,加入保守党及工党分子而成联合内阁(Coalition Ministry),在英国近代政治史上实为破例之举。欧战期中,爱尔兰党亦表示赞助政府。但1916年达布林(Dublin)叛乱事件发生以后,爱尔兰人倾向革命,不再相信平和的自治运动,因而爱尔兰国民党失其根据。1918年总选举结果,爱尔兰所选出之议员四分之三为革命派(Sinn Feiners)而拒绝参加英国议会。于是在英国议院中爱尔兰党不再构成一个势力。爱斯葵斯的联合内阁继续至1916年12月;因为他与阁僚鲁意·佐治(关于组织所谓“战争内阁”(War Cabinet)之意见冲突而辞职;鲁意·佐治组织继任内阁,仍为自由保守及工党三党之联合。在新内阁中,鲁意·佐治第一次实行其“小内阁”(Inner circle)之主张,由他自己及保守党阁员三人,工党阁员一人组成一战事内阁(War Cabinet),赋有主持战事的数权。联合内阁之制度继续到1918年;在同年12月总选举之结果,保守党及鲁意·佐治派之自由党(National Liberals)获得大胜利,(旧自由党势力则大减,)虽则工党议席亦增加。1918年总选举之后,自由保守两党仍于鲁意·佐治总理之下,维持联合内阁(工党代表则于1919年中全退出政府)。从此自由党分为拥护联合内阁之鲁意·佐治派及反对政府之爱斯葵斯派。1922年10月鲁意·佐治与保守党之联合破裂,联合内阁辞职,而纯粹的保守党内阁于波那·鲁(Bonar Law)总理之下成立。政府随即解散议院,举行总选举,结果是保守党仍在议院占多数,工党势力则更大增长,鲁意·佐治所统率之自由党则遭惨败。(1922年11月总选结果,主要各党之议席如下:保守党占344席,工党占138席,自由党(爱斯葵斯派)占60席,国民自由党(鲁意·佐治派)占57席。)此次选举结果,工党议席,几增一倍,在议院中成为第二有势力的政党;英国政治上从此成为保守党及工党对立之局面,而自由党降为第三党。保守党内阁(波那·鲁辞职后,巴尔得温(Baldwin)继为总理)继续保有议院多数,掌握政权;而工党及自由党共居反对地位。及至1923年11月总选举,自由党之两派重新联合为一,以竞争选举;结果,保守党虽比较工党或自由党仍为多数,但不能占全院的多数;因为工党及自由党均反对保守党内阁,巴尔得温不得不辞职,以让次多数的工党组织内阁(1924年1月)。一个多数党内阁辞职以让少数党,在英国宪政上实为破例之举。工党内阁之支持,自然靠有自由党的协助。而第一次的工党内阁(Macdonald Cabinet)的实现,在英国政治上亦开一新纪元。(1923年总选举之结果,各党人数如次:保守党258人,工党191人,自由党158人,无所属8人。)

〔1918年之选举改革〕欧战期中,英国政治改革停顿,而因为战争的必要,有时且走向反动的途径。及至战争告结局,各种的改革问题,又渐次提出来要求解决。而第一件重要的改革事业,即为1918年的选举改革。选举改革在19世纪中曾实行过三次。但最后一次,即1884年之选举改革案,关于选举资格之规定,仍极繁杂,运用上常发生不公平的状态。尤其是“复数投票”(plural voting)的存在,有偏利资产阶级的弊病,不合于民主的精神。选举法改正,女子投票权赋与之要求,在20世纪中,久成英国政治上的大问题。1918年之战时联合内阁,乃决计成就此改革事业。(战时兵士在外不能投票,亦认为不公平之事,而为1918年选举改革之一个动机。)此内阁中包含英国两大政党的领袖,其提出之改革案,不是出于一党的政策,而是各党协定的方案。此案在国会通过,而于1918年2月6日经英王裁可成为法律。依此改革,英国选举权完全变更,一律以住居为选举权的条件,(大学代表仍保存,)而女子亦获有投票权。凡年满21岁之男子,而在选举区内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地址满六个月者,均有选举权;女子年满30岁而自己或其夫在地方选举有投票权者,亦于国会选举有投票权。参加欧战之兵士,年在18岁以上者有投票权。选举程序亦改为简单划一。虽则“复数投票”之弊,尚未根本废除,但任何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的选举区投票。因此一番改革,英国有选举权的男子,增加200万而新加600万之女子选民,于是英国全人口中每三人中一人有投票权。英国政府始于完全的普通选举制之下运用政权。

〔爱尔兰自由国的建立〕自由党内阁以全力促成的爱尔兰自治案,因欧战而延缓实施。在英国统治阶级固然一时得以息党争,然而战时情势变迁急速,爱尔兰问题解决之机会则已失去。在爱尔兰新有一派急进党,名“新分党”(Sinn Fein)者得势,他们不以自治为足,进而谋为爱尔兰争得完全的政治独立。1916年4月,此党在爱尔兰首都达布林(Dublin)举事;叛乱虽然随即打平,而爱尔兰问题则更不可收拾。多数爱尔兰人已无意于接受自治法,而希望于“新分党”之下,取得完全的独立。而在他一方面,则以地理上的关系,英国决不许爱尔兰成一独立国。在1917年,鲁意·佐治内阁曾召集全爱国民会议,协商自治方案,而无结果。欧战结局,英国施行总选举,“新分党”在爱尔兰获大胜,占有四分之三的议席。但他们宣言不出席于伦敦之议院(1918年),而在1919年之初头,宣布创立爱尔兰共和国,求助于美国及巴黎和会。此后爱尔兰问题形势力全变。1919年1月,爱尔兰共和国宣布于达布林,选举革命领袖洼列那(Valera)为临时总统,然而北部之阿尔斯陀则预备以武力抵抗;内乱将起于南北两部之间。在1820年2月,英王裁可《爱尔兰政府条例》(Goverment of Ireland Act),赋予此岛以自治,分为南北两部,各有其独立的议会,而依一最高参议会连结之。但此案虽为北部所接受,而为南部所拒绝。于是内乱继续。及至1821年7月,南部爱尔兰革命政府的温和分子与英政府之间成立休战协定,而于同年12月6日订成和约。依此协定,爱尔兰建立为爱尔兰自由国(Irish Free State),享有与坎拿大同样的自治地位;但北部之阿尔斯陀省加入与否听其自由。1922年12月4日爱尔兰自由国宪法(Irish Free State Constitution Act)于通过英国两院后正式公布,6日,英王以一敕令宣布爱尔兰自由国成立。19世纪以来多年扰攘而未能解决的爱尔兰问题算是最后得着一个和平的解决。北部之阿尔斯陀省卒决定立于爱尔兰自由国之外,但与自由国亦成立协定。从此英帝国内又新增一自治殖民地。爱尔兰自由国于1923年亦加入国际联盟

〔帝国政治的发展〕英国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帝国,其领地遍于欧非亚澳美五大洲。当1914年欧战时候,在所谓“英帝国”(British Empire)之名号下,已包括有地球上四分之一的可住的地域,及四分之一的人口;而英本国的土地不过当时帝国领土全体之百分之一,人口不过全体十分之一。在此广大的帝国内,人种文化极其复杂,社会状态,亦多差殊。因之英国政府所忙于应付的,除国内政治及国际关系外,尚有其特具的帝国政治。而帝国政治的发展,则是19世纪后半期以来英国政治上一个最显著的现象。

在1837年,坎拿大叛乱以前,英国殖民地对于本国均是完全立于被治者地位;殖民地虽然亦有民选的议会,但无支配政府的权能,统治权完全操于英国政府任命的总督之手。换句话说,殖民地的政治只是官僚政治,而不似本国之享有责任政府制。因是议会与总督的争执不断的发生,而殖民地政府,不能圆满运用。1837年坎拿大的叛乱,引起英国统治阶级对于殖民地政制问题的注意。1839年达伦的报告(Lord Durham's Report)为英国的帝国政治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因其指示了英国对殖民地统治政策之根本方针。此报告主张两大原则:第一是对于已经具有民选议会之殖民地,赋予责任政府,使之依其对议会负责之内阁以处理政事,而免于受总督及母国政府之支配。(惟少数特种事件如外交等项则仍由本国政府处理。)其次是将英族的上坎拿大及法族的下坎拿大(Upper and Lower Canada)合为一体,而且希望最后北美所有的英殖民地全部,组成一联合。达伦的此两原则,即责任政府与联合,不但采行于坎拿大,而且次第推及于其他殖民地。上下两坎拿大于1840年,依达伦之主张而联合;随后总督实行从议会多数党择任内阁,确立责任政府之原则。及至1867年所有在北美之英国殖民地(除纽芬兰Newfoundland外)组成坎拿大联邦(Dominion of Canada),而以英国国会通过的《英属北美条例》(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为其根本组织法。从1847年至1907年之间,责任政府制推行于北美、澳洲及南非之各白种殖民地;南非之杜兰斯哇(Transvaal)及俄连自由国(Orange Free State)原系在南非战争中被英国合并而在1902年之讲和条件上约给以责任政府者,其约束卒经英国履行,而杜兰斯哇于1906年,俄连殖民地于1907年各取得责任政府。联合之原则,则亦于1867年由坎拿大完全实行之后,次第采行于澳洲(除纽西兰New Zealand)及南非洲殖民地。澳斯大利亚联邦依1900年之宪法(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ia Act,1900)而成立;南非联合(The Union of South Africa)则依1909年之法律组成。坎拿大及澳斯大利亚均属联邦组织,而南非联合则偏于中央集权主义。于是在英帝国领土中,享有责任政府之各殖民地(其数凡五,即:坎拿大,纽芬兰,澳斯大利亚,纽西兰,南非联合),自成一特殊阶级,称为“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Dominions)。而其他一切殖民地,则称为“直辖殖民地”(Crown Colonies)。在前一种殖民地,实际行使政权的内阁,对议会负责,而总督代表英王徒拥虚位;后一种殖民地的治理权则全操于总督之手。印度则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殖民地,而在英帝国领土中,另成一政治单位。

自治殖民地在内政上几于完全独立,绝少受英本国政府的干涉,因之对于母国关系较为圆满,分离的倾向反而减少。在名义上,英王对于殖民地立法尚保有最后否决权,而殖民地的对外关系亦受英本国之支配;但是事实上,本国政府很少否决殖民地议会的法案,而在对外关系上,殖民地政府亦日益争得独立行动的权能。自治殖民地各有其保护关税制度,而各自与外国订立通商关税条约,独立加入各种国际行政联合(各邮政同盟之类)。就全体说来,英本国与自治殖民地之联系已极少。及至19世纪末年,因为帝国主义精神的发达,有的英国政治家提倡加紧英帝国的结束,而谋使自治殖民地与母国为进一步的连络,乃有所谓“帝国联合”(Imperial Federation)之运动。尤其在经济上,说是母国与殖民地应采行互惠关税手段,以发达帝国内的贸易而抵制外货的竞争。倡此说者为张伯伦一派帝国主义的急进的政治家。在殖民地方面,从19世纪末年以来,对于英本国货物给予特惠关税率(Preferential Tariffs),此举由坎拿大于1897年创始,而南非联合(1903年)纽西兰(1903年)及澳斯大利亚(1907年)仿行之。但帝国联合之不容易建立在一种可行的宪法制度上,而英本国与殖民地经济利益之不一致,及英人之不肯轻易抛弃其自由贸易的传习,致帝国联合计划及互惠关税主张不能实现。在1906年的总选举,保守党的惨败,实予主张帝国互惠关税的张伯伦一派以致命的攻击。

“帝国联合”虽然不曾实现,而为促进英本国与自治殖民地之连络,在19世纪末期以来,发达有“帝国会议”(Imperial Conference)之制度。第一次的帝国会议在1887年开会于伦敦,随后于1897年,1902年及1907年有同种的会议;此等会议之目的在讨论殖民地与本国间之共同利益问题,如关税及国防等,原来的名称是“殖民地会议”(Colonial Conference)。及至1907年之会议,乃决议将此项会议定为永久的组织,规定每四年开会一次,而冠以“帝国会议”(Imperial Conference)之名称;此项会议由英本国内阁总理及殖民部长及各殖民地内阁总理及其他代表组成。帝国会议不是英国宪法上的机关,它的决议并无法律的拘束力。但此项会议的开会,不但给帝国内各政府首领以讨论共同利益问题,关于帝国政治交换意见之机会;而且其全体一致的决议,必被相关各政府依立法的手段采行,则似乎渐成为一种惯例。1907年之后,有1911年之会议;而应当于1915年开会之会议,则因为欧战而未召集。但1917年及1918年开会之会议,定名为“帝国战事会议”(Imperial War Conference)而以英国殖民部长为主席。在战时英国政府设立之所谓“帝国战事内阁”(Imperial War Cabinet)之中,有两个殖民地国务员,被招请出席,虽则不构成阁员。在1921年有殖民地内阁总理会议,亦是一种帝国会议的性质,讨论到帝国一切共同利益问题。最重要的帝国会议,还是最近1923年及1926年之会议。依此两次的会议,殖民地与本国的关系及其对外地位,更加划定明白,而1926年之会议报告,声明自治殖民地与英本国共属所谓“大英民族联合”(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之一分子,完全立于平等地位(坎拿大及爱尔兰自由国从1923年以来,已在外国,尤其美国,各自派有常设外交大使)。自治殖民地(除纽芬兰外)依其参加1919年巴黎和会,签字和约,及其加入国际联盟,而取得国际地位;而经过1926年帝国会议之决议,它们的政治地位,更得到一种准宪法的承认。

〔印度问题〕在英帝国中,印度可说自成一个帝国;在此广大的地域内,有三万万之众的人口,多数不同的言语及宗教,复杂的政治及社会状态。印度的领土,不但在政治上形成英帝国的伟大,满足英国人的光荣心,而且它的资源及市场的支配,实亦于英国经济生活上为生死问题。在19世纪中,印度的统治,实为英帝国政治上一最重大而困难的问题。

在英国治下,广义的印度,实包括所谓“英领印度”(British India)及“土王国”(Native States)之两大部分,土王国之总数达六百余,其领域约占印度全土五分之二,人口约当印度全体四分之一,而在政治上对于英国只为属国的关系,依条约受英国的保护;统治权则操于“土王”(Protected Princes)之手,而英国不直接干涉其内政。就内政说,土王国完全与“英领印度”分开,而在国际关系上,它们仍构成“全印度”(all-India)之一部分。“英领印度”则是直接受英国统治的。狭义的印度问题,还是此一部分的统治问题。从1858年印度统治权由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移归英国政府以来,关于英领印度的统治,英国的政策,经过三个演进的阶段。1858年为第一阶段;印度于此完全适用集权的官僚制度。是年《印度政府改革条例》(The Better Government of India Act,1858),将印度事务的主持权委诸一新设的国务员,即“印度事务部长”(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India)而辅之以设在伦敦之一参事会(India Council);实际的行政则委诸印度总督(Viceroy)而以一个行政会(Executive Council)及一个立法会(Legislative Council)辅佐之。此两会均以任命的人员组成。在此中央政府之下,则有多数的省(Provinces)政府(依1912年之行政区划,印度分为15省),有的有省长(governor)及任命的议事会(Council);有的则只有行政长官(Chief Commissioner)而无议事会。随后颁布之法律,亦止于为细节的变更,而印度政府组织的原则,大体仍如故。即1876年法律之加英女王以“印度帝后”(Empress of India)之称号,亦只是形式上的尊荣,而并不涉及制度的变动。及至1892年之《印度议事会条例》(The Indian Councils Act)施行,印度统治政策,乃进入第二阶段;即:开始输入代表元素于印度政府。此条例改组总督的立法会,增加其委员人数,加入两个“非官吏委员”(non-official members),其一由四个主要省之立法会中“非官吏委员”推举,其他由加尔各脱(Calcutta)的商会推举。1909年的法律(Indian Councils Act)即所谓《摩芮改革案》(Mrley Reforms)者,更加扩充代表原则,而适用选举方法。依此法律,印度总督的立法会,以总督及36个“官吏委员”(official members)及32个“非官吏委员”组成之;在非官吏委员中,5个出自任命,27个出自选举。此项选举,部分的为直接制,部分的为间接制,而选举团体为省立法会之非官吏委员,六省中之大地主,六省中之有地位的回教徒,及欧洲人的三个商会。同样的任命及选举制度亦适用于省立法会。1915年通过有一《印度政府条例》(Government of India Act),将现行一切关于印度的组织法,加以整理。

及至1917年印度事务部长蒙塔格(Montagu)宣言预备赋予印度以自治权,而躬赴印度与当时印度总督彻蒙斯勿特(Lord Chelmsford)会同调查的结果,成立一报告(Montagu-Chelmsford Report,1918)对于印度政府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结果有1919年的《印度政府条例》(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ct),引入所谓“两重政府”(Diarchy)制;是为印度统治政策第三阶段的开始。依1919年的条例,印度各省行政分为两部分。凡关于土地收入、法律及公安(包含法院、警察及监狱)等类之事,由省长(与其行政会)直接处理,他不对省立法会负责,而对英本国政府负责,虽则他须从省立法会取得关于所管事务必需之立法手段。此一部分事务名为“保留之部”(the“reserved”half)。其他事务如教育、公共卫生、工程、农业及地方行政,则依出自省立法会而对该会负责之省务员以处理。此一部分行政,则称为“移管之部”(the“transfered”half)。两部分行政之经费预算,均须提出于省立法会要求通过,该会有可决,或减削,或否决之自由;但关于“保留”事项之经费如被减削或否决,得由省长恢复原案。于是在省政府中,省长具有两重资格:在“保留”事项之场合,他是主持行政的实权者;而在“移管”事项之场合,他的地位类似议会政治国家不负责任的元首。此项制度,即所谓“两重政府”(Diarchy)者是。以上系指省政府组织而言。在省政府之下,则有印度政府(the Government of India),对于全部印度的政事负监督之责,而直接处理一切自然属于中央或联邦政府权限之事宜,如对外事务,军事,铁路,邮电,海关等。主持印度政府之总督,宪法上仍是对于英本国议会负责,虽则同时亦受印度立法的牵制,依1919年的条例全印度的立法部以总督,及参政院(the Council of State)与立法院(the Legislative Assembly)之两院组成。总督之裁可于法律之成立为要件。参政院人数60,其中官吏分子不得过三分之一;立法院人数以140人为最小限度,其中七分之五必须出自选举,而在任命分子之中,官吏亦不得过三分之二。对于各项立法机关之选举资格,大都为财产资格,部分的亦容纳特殊阶级或利益(如大都市的欧人商业利益)。1919年条例所规定之新组织于1921年1~2月中次第成立。全印度立法部,或称“印度议会”(Indian Parliament)者于1921年2月9日正式在印度首都(Delhi)开幕。(通常所谓“印度国会”或“全印大会”,Indian Congress,虽然为印度国民运动有力的组织,但并不是法定的机关。)

1919年英国在印度统治上所决定之改革,并未足以满足印度人民的要求,而所谓“两重政府”制运用亦不见成功。从19世纪末期以来,印度的国民运动日渐增长;尤其在甘地(Mohandas Gandhi)领导之下,提倡“不合作运动”(Non-cooperative movement),印度反英的气势顿增,英政府对于印度问题日益觉其棘手。1919年发生的阿里札(Amritsar)惨案虽然起于一英国军官之粗鲁残暴的行为,而亦足以表示印度政治现状之不可维持,激发人民反英的情感。1919年改革案开始施行于印度对英恶感正盛之时,印度的政治社会大部分即已对印度政府不合作。为压迫印度反英运动,英政府于1922年将甘地及其他首领下狱,而对集会与新闻采行严厉压制手段;然而国民运动,仍是日进不已。最近(1931年)伦敦的“圆桌会议”(Round Table Conference on India)的举行,实等于宣告英国旧来压制政策的破产,而在印度问题的解决上辟一新途径。

〔对外政策的新发展〕19世纪末年以后,英国的新帝国主义不但实现于帝国政治上,影响其殖民地与本国的关系问题,而且变更对外政策的倾向。在维多利亚中期,自由党执政,格兰斯顿一派政治家以全力从事内政的改革,对外持消极主义;因之19世纪下半期中,英国在内政上进步的改革虽然成绩大有可观,而对外关系上则缺乏光荣的纪录。1882年埃及的占领,亦只是起于偶然的事势,而英政府并未有一定的方针。狄斯雷列(后授爵称Lord Beaconsfield)虽然有慨于自由党政府之外交不振,曾一时力求在外交上活动以挽回英国势力,而有收买埃及的苏彝士运河股票之举(1875年),有干涉俄土和约,参加柏林会议之活动(1878年)。狄斯雷列的此等外交活动,开始变更英国对外政策的倾向。及至张伯伦、沙利斯倍里(Salisbury)等帝国主义的新政治家继起,对外活动更为显著。南非战争,远东的发展(包括日英同盟),非洲殖民地的竞争,在在表现英帝国主义的活跃。然而在张伯伦倾心于联德政策,沙利斯倍里夸耀其“光荣孤立”(splendid isolation)的地位之时期,英国在欧洲列强同盟对抗之国际关系上,尚不能有何积极的发展。及至兰斯顿(Lansdowne),巴尔福(Balfour)及爱德华七世(EdwardⅦ)辈看清了英德势力的冲突,决然采联法政策之后,英国的对外关系根本改变面目。1904年英法协约成立;从此英国与多年在殖民活动上竞争之强敌携手,预备对抗素称亲善之德意志国民。此项政策,亦为后任自由党内阁的新政治家古雷(Edward Grey)一派人所赞同;自由党内阁不但继承对法协商的政策,而且为更进一步的发展,以至1907年有英俄协约的成立,而形成英法俄三国协商之局面,变动欧洲的均势。摩洛哥事件的干涉,英德的海军竞争,近东势力的冲突,及英法比俄诸国秘密军事的商谈,实为欧战发生前十年英国对外关系上最显著的活动,而有以促成1914年的大战。在内政问题上,自由保守两党的政见截然不同,互相攻击;而关于对外大政方针,则两党的政治家,至少一部分最有势力的首领,几乎是主张一致;此亦是19世纪末年以来英国政治上最显著的一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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