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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之政治与社会改革的内容分析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同时民主主义的进步亦是此时期中英国政治之显著的现象。在英国有一派新政治首领执权,尤其是拉塞耳入主政府之后,改革案之提出势所必然。此为英国趋于民主政治之最大的一步。其结果有1884年之选举改革,是为英国第三次宪法的大改革。而将如此获得之议席分配于县区及人口逾16

第三节 英国之政治社会改革

〔民主的趋势〕19世纪后半期之英国历史,可说是一部英帝国发展史。在此时期中,英民族继续不断的增长其繁荣与权力,所谓“大英帝国主义”成为世界政治之一大势力。但同时民主主义的进步亦是此时期中英国政治之显著的现象。1867年及1884年之两次议院改革,实继续1832年未完成之事业,而导英国于民主政治之途径。人民参与政治之权能日益增长,卒使英国成为世界上一个最近于民主主义的国家。

选举权扩张运动〕1832年之议院改革,使中流阶级得参与政权,然而英国政治去民主主义尚远,因为多数劳工阶级尚无参政之权利。在1848年之欧洲一般革命运动潮流中,英国之急进运动(Chartist movement,民宪运动)为最后一次的奋斗而不成功。急进运动虽然打破,而要求议院改革之声则始终未息;从1832年以后,已有扩张选举权,重划选举区之要求。人口分配久复变动:有些地方居民减少,有些地方则人口大增;小市所出议员之数等于新成长的大工业都市,而在达于投票年龄的人之中,每六人中只一人有投票权。要求再行改革之运动,至1865年而得势,其时有名的政治家巴尔玛斯登(Palmerston)死,除去了一个反对改革的大阻力。在英国有一派新政治首领执权,尤其是拉塞耳(Russell,在1832年赞助改革案的自由党员之一)入主政府之后,改革案之提出势所必然。新自由党内阁(Russell-Gladstone内阁)于1866年提出一议院改革案,减低财产资格,扩张选举权(依此案选民可增加40万人),但其案为自由党内一部分人联合保守党所破坏。自由党内阁辞职,保守党继掌政权(内阁首领为达倍(Derby)卿,有名的狄斯雷列(Disreali)入掌财政)。

1866年自由党内阁之改革案失败,工人起而为示威运动;全国到处开群众大会要求改革,保守党内阁始犹踌躇,不取决然的手段。然内阁中有力的人物狄斯雷列认定此时扩张选举权之举为不可免,决计以此为保守党的事业,而由内阁提出一案,且较自由党之案更一进步(内阁中有三人因反对此举辞职)。此案在众议院经过大修正之后,成为1867年之改革案。是为19世纪中英国第二次宪法的改革。

〔1867年之改革〕1867年之改革案,如1832年然,仍为部分的改革,以两项规定组成:重划选举区及减轻选举资格限制。选举区重划的结果,从小市夺去58议席,(有11个市失其全部议席,有35个市减至1个议席,)而以其19个分给英格兰之市区,9个给苏格兰,30个给县区。在县区中,旧来之10镑的地产资格改为5镑,而对于凡租有年租12镑之地产之人,均给以选举权(旧制定为50镑);在市区中,则对于凡占有家屋之人均给以选举权(旧制须其家屋年值10镑),而且凡佃住年值10镑之寓房者亦给以选举权。此次改革案,对于代表不均匀之县区未为改划。凡在选民名册上登记之人,须在本区内住居满12个月。

1867年之议院改革法,未采行普通选举制,亦未采行穆勒(John Stuart Mill)主张的女子参政权及比例代表制;然而此次改革,不仅议席分配较为均匀,而选举权亦扩张至下层社会的一部分,尤其是城市之工人阶级。此次改革的结果,英国选民新加百万人,因之在英国有选举权者共为250万人,即全人口每12人中1人有投票权。此为英国趋于民主政治之最大的一步。

〔新政治生活的状态〕1867年之改革,改变选民团体,转移英国政治生活的状态。选民骤然增多;选举竞争加甚;而在城市,工人支配政治势力。从1867年以后,到处选民成为大的群众团体,不复能为一二有力者所支配。现存的两大政党不得不改变党略以迁就此民主的变迁;他们采行美国的习惯,组织永久的机关,广布党纲,指挥选举运动。

议员益受选民之支配,议院之代表人民的性质益近真实。议院政府制度更为确定;众议院为主权的机关,内阁不得议院多数援助,未有敢执政权者。1867年以后,英国议院政治入于极盛时代。

两大政党各据有其旧来的地盘。保守党仍主倚英格兰各县区选民之助,换句话说,其地盘在教会及地主支配的地方。自由党之援助在市区选民,尤其是英格兰西部北部之工业地方的选民,“非国教派”的人及苏格兰大部分;于是自由党的势力增加。(依改革案而行的新选举之结果自由党得胜。)而在众议院自身亦经过一番变迁。旧来贵族式的反对工人的自由党人已经丧亡,新出现有中流阶级的急进分子,由工人阶级选出,抱有民主的政策。自由党成为旧自由党与急进分子之联合,益渐采用急进的政纲。自由党首领格兰斯顿原为辟尔派的保守党员,茲渐倾向急进主义。保守党仍维持反对一切新改革之政策,但从未谋推翻既成的改革事业。即保守党亦渐具有民主主义的外观。

〔1884年之选举改革〕1867年之改革,仍是不彻底的。自由党人久要求再行改革选举制度,尤其是市区县区代表分配之不均匀,他们视为急须革除之弊端。1883年10月自由党代表大会议决实行改革。自由党的格兰斯顿内阁提出改革案,容易通过于下院(1884年);各党均认此项改革为必要。其结果有1884年之选举改革,是为英国第三次宪法的大改革。

1884年之改革,不似前两次改革之为临时的处置,而是根据合理的原则,适应急进主义的;此可于其法案之名称《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见之。英国改革家之不以重划议席自足,此为第一次;此次新增有议席,将众议院议员人数共加成670。此次改革,采行划一的制度,以减除既存的代表分配不平等之状态。1885年又通过有《议席分配法》(Redistribution of Seats Bill)。

(一)选举权向来在县区市区不同,而兹则置于同一规则之下。市区之选举资格推及于县区。县区原来的年值12镑地产占有之资格减为10镑,而市区之住家选举权及10镑的寓房占有资格,在县区亦适用。如是则全国有一划一的选举制度。

(二)以前小市占得代表之数太多。县市之间,议席分配极不平均。此次改革撤除105个市区(人口1.6万以下者)之独立的代表,而对于37个市区(人口5万以下者)则只许其各出一代表。而将如此获得之议席分配于县区及人口逾16万之城市,约为每5万人出1议员。城市及县邑分成选举区划,使到处为“一员选举区”(Single-member districts)。(惟有34个市区为例外,他们各出两议员。)

依1884~1885年之改革,英国选举权扩张到农村矿区的工人,新增200万选民;英国有选举权的人从此共为500万,即每人口7人中,1人有投票权。英国虽未如德法实行普通选举制,然事实上几乎成年男子(21岁以上)皆有选举权。此等选民选出的代表支配政府,于是英国事实上成为民主政治的国家。

〔女子参政运动〕英国选举权扩张,女子参政之要求随之以起。妇人运动(在英美虽早已出现,然久未得公众多大的注意),可说是纯然19世纪的事业。在19世纪中,承法兰西革命、工业革命之后,妇人运动渐显著。然而在19世纪上半期,英美人士均视女子参政之事为不可实行的,而且不合道理的事。实则社会生活状态,尤其是在英国,受工业革命之影响,已大变更,而妇人地位亦随之变动,因而旧来的反对妇人参政之议论不复适用。以前女子的本职为家政,而认为一切女子几皆须结婚;茲则多数妇人在工场作工,男子则渐次移居帝国内之各殖民地。19世纪中叶,英国女子数已超过男子数达36万,而在1900年,则超过之数逾百万。英国一般有女子数超过男子数之趋势。然则必有一部分女子结婚事势不可能;而许多女子自营独立生活,亦是显著的事实。常见有女子与男子同样纳税,而于政府无发言权,对于立法者不能行使监督。同时教育程度增高的结果,女子知识增高;他们发达了个性的感觉,及对于他们的人格与权力之自觉心。自他们视之,法兰西革命时代宣言之主义,应同适用于男女两性。

然而女子参政运动,在英美久成嘲笑的目标,不受社会重视。女子之多数,带保守性质,退缩不前,于此运动不感兴趣。而在他方面,则男子大都反对此项运动,则以其与旧来的习惯思想多相冲突。及至1866年,穆勒(John Stuart Mill)首先在众议院提议,将女子增入当时付议之选举改革案中。穆勒著有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为19世纪中提倡女权之名著。穆勒之提案被议院否决,然以后几乎每年在英国议院中有赋与女子选举权之议案提出;于是女子参政运动,在政治上渐成为重要的问题。

未几英国女子在地方政府的选举获有投票权(在1869年获得市会选举权,在1888及1889年获得县会选举权),而一般认为其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任何外国之女子(除美国以外)。旧来的不平等的待遇次第废除,女子经济状态改善。但女子仍多少受法律的歧视,他们希望男女完全平等者,相信非取得参政权,此目的终不能达,并且信以为女子如不能和男子同样的选举国会议员,她们不能在国家尽她们相当的职分。

女子参政运动,从19世纪后半期以至20世纪,日渐进步,然以国民多数(男女)之继续反对此运动,一时难望达到目的。最后在1905年,有一部分急进的妇人,为唤起公众注意,促进此运动,起而为激烈的示威举动,一时骚动全国。她们的举动虽然激动公众注意,同时亦丧失国民的同情,招其厌恶。然至1914年欧战发生,此等急进派随即停止其示威运动,为国出力。英国女子在战时服公务之尽力,大引起各方面的同情,增进她们在社会之信望,一般认为值得给以参政权。因之在欧战期中,即从前不赞成女子参政之政治家,亦公然主张给女子以投票权。

〔社会的经济的改革〕1867年、1884年两次的选举改革,将选举权扩张到下层阶级,其结果未如上流阶级所虑的危险;政府既未因以根本推翻,亦未见有极端急进的要求提出。然而社会的经济的改革,究竟逐渐施行。在1878年至1901年之时期中,工场立法扩张而且简单化,同时通过有法律以改善矿工状态。毕士马克之国家社会主义一时使德意志在社会经济状态改善上,超过其他各国;然在英国,则自由党于康倍巴那曼(Campbell-Bannerman),爱斯葵斯(Asquith),鲁意·佐治(Lloyed George)之下执权以后(1905年),实行同样的改革。首先有《工人赔偿法》(Workingmen’s Compensation Act,1906年),使雇主负赔偿受伤的工人之义务。其次有《养老年金法》(Old Age Pension Act,1909年),规定凡70岁以上的人,每年收入不到31镑10先令者,当从国家领受养老金。此法律之通过费有长时期的努力,因为主张此政策者谓比较可以使彼不幸的人善终其暮年,而反对者则谓此种立法增长人民的倚赖心,使之不预备靠自己努力,而徒恃国家救助。在1911年,又有《国民保险法》(National Insurance Act),对于工人之疾病及失业保险,其资金一般由雇主、雇工、国家三面凑集。

〔劳动组合的势力〕从1824年以来,英国接续通过有法律,尤其1871年之法律,化劳动组合为合法的团体。至于20世纪,劳动组合在英国政治上已极有势力。他们渐能立于平等的或优势的地位以对待资本家雇主,而能使政府顺从他们的愿望。他们的首领敌视资本家雇主,渐采纳社会主义的思想,希望有资本阶级中流阶级完全消灭之一日。许多罢工之事发生,有时其目的专在扰害资本家雇主之地位。在欧战发生之前数年,劳动争议愈见激烈,而劳工首领态度亦愈强硬。在欧战中,英国工人为国出力,劳动组合亦暂抛弃其组合规则,但他们希望战后得适当的报偿;有许多首领宣言战后国家当将矿产及铁路及其他生产工具与资源收归国有。欧战之结末,矿工,运输工人,及铁路工人联合组织的所谓“三角同盟”(Triple Alliance)更为强固;英国有组织的工人,居然要依总罢工之一种“直接行动”(Direct action)贯彻他们的政策。

〔工党组织〕英国既成为完全的工业国家,工人占国民的大部分,他们次第获得选举权,他们的首领希望工人有获得政权之一日,在1893年有“独立工党”(Independent Labour Party)之组织,此党主张限制工作时间为八小时,铁路,船舶,银行收归国有。但英国工人之大多数,尚不肯接受社会党的主义,所以不赞助此党。在1906年,别有一工党成立,单称“工党”(Labour Party),以别于独立工党。独立工党带社会主义的色彩;而工党则纯然代表劳动势力。工党在议院中自成一小政团,其势力日益增大,他们预期将来在英国成为最有力的政党。而近今事实所示,则他们预期的情状实现之期已将不远。

〔议院改革〕英国土地分配情形,恰和法国相反:法国土地分配于许多小地主之手,而在英国则全国土地集中于极少数大地主之手。英国地主在政治社会继续保有一部分势力,贵族院是他们的根据地,常持保守政策,反对社会改革。1906年以后,自由党内阁之鲁意·佐治方从事于社会立法,骤增经费,其财源将取自加重的所得税及土地增价税。此项财政政策,影响于贵族地主及富人之利益,他们表示反对,认为摇动生产之基础。于是新财政法案在1909年之末,通过于众议院,随即为贵族院所否决。

于是内阁乃解散众议院,而新选举所以诉诸国民之问题,即为上院之否决权问题。英国国会向为两院,其主要职务原为通过法案,可决预算。法案之通过,须经两院同意,凡经众议院贵族院任何一院否决,即不能成法律。而在18世纪中,树立有一个原则,即关于经费,众议院有先议权,而其议决之案,贵族院不得加以修改(但贵族院有全部否决之权)。兹值1910年贵族院否决财政法案之后,内阁解散议院,重行选举,以完全废止贵族院否决权之问题诉诸国民。选举的结果,自由党得胜;自由党内阁于1911年3月提出一议院改革法案(剥夺贵族院的否决权);当然又招贵族院否决。于是内阁又解散议院(11月)再行选举。此次则自由党仍制胜。及至1911年政府声言将新造出充分的贵族,以便在贵族院制多数,俾通过内阁提出的议院改革案。贵族院卒乃屈服,不待新贵族任命之事实行,而通过此法案,是为1911年之议院法(Parliament Act)。

〔1911年之议院法〕依1911年之法律,贵族院自后无复否决财政法案之权,而至于他项法案,则凡在两年的时期内,接连三次通过众议院者,虽遇贵族院否决,仍得成为法律。如是则英国国会组织根本改变。贵族院曾为有势力的机关,其重要且过于众议院,然从18世纪以后,众议院日渐得势。但无论如何,贵族院总仍可行其消极的反对,妨害急进的改革之通过。兹则此项消极的权力亦被剥夺,国会中惟有民选的那部分,即众议院,在国家中握有至大的权力,支配政治。现今英国之贵族院,权力远不及美法之元老院,英国国会实际上近于一院制。1911年之法律,将国会任期由七年改为五年。同年,众议院决议,以后议员受领岁费400镑。(给俸原则在1906年已经议决,但未实行。)

〔爱尔兰问题〕19世纪中,爱尔兰问题始终为英国政治上不能解决之难题。在一方面,英国政府以压制手段,以武力统治爱尔兰,而在他方面,则爱尔兰的秘密结社从事革命运动,继续在爱尔兰为种种扰乱秩序之举。在19世纪之末期,情状渐变。英国国民渐感觉爱尔兰人民之疾苦。加之英国已成民主主义之国家,政治愈趋于自由主义,不利于行使压制政策。在英国本国,社会改革已经开始,同时英政府对于爱尔兰亦渐注意求所以改善其状态;罗马旧教徒之解放久已实行,而自1869年废止爱尔兰国教教会(新教)以后,宗教的差别亦完全撤除。英政府第二步改革事业,即注意于土地问题。从1870年起,通过有许多法律,保护佃家,使其佃期稳固;并且保其对于其在土地上所行之改良,有受报偿之权利;而且政府注意使他们不至要纳过度的佃金。再有更重要的一举,就是,英政府于19世纪末期,通过法律,由国家补助爱尔兰农夫,使他们收买土地,自成地主,而后依分年交付方法,偿还政府的助款。至1910年,爱尔兰土地之一半已移于小地主之手;不久爱尔兰即可希望成为农人小地主的邦土。

然而爱尔兰人究不以此为足。有些爱尔兰人希望离开英国完全独立(例如青年爱尔兰党),但多数人似赞成温和的政策。在1870年前后,所谓自治运动(Home Rule)发生,于有名的爱尔兰首领巴列耳(Parnell)之下,继续发展。自治运动之目的,是在谋使爱尔兰获得自治权,同时仍与英苏保持联合。然大多数英人仍是反对此项部分的分离。自由党时在格兰斯顿统率之下,赞成爱尔兰自治。格兰斯顿内阁曾于1886年及1893年两次提出爱尔兰自治案,两次均不克通过。自后保守党执权,爱尔兰自治案不复成问题,然而自治运动于新首领雷多蒙(Redmond)指挥之下,继续进行。1905年以后,自由党于爱斯葵斯、雷多蒙、佐治统率之下,复执政权,给爱尔兰自治一个实现之好机会。爱尔兰国民党赞助自由党之社会改革,自由党则允为通过自治案。1912年之爱尔兰自治案,为多数爱尔兰人所满意,复接续在1913年、1914年通过于众议院,虽被贵族院否决,然已三次通过众议院,依1911年之议院法,当然可成法律。但在他方面,则爱尔兰东北部之阿尔斯陀(Ulster)省起来反对爱尔兰自治案,不肯与英国分离。阿尔斯陀之人民为新教徒,而且经济利益与南部爱尔兰全然不同,他们恐自治案施行,将受罗马旧教徒多数之宗教的经济的压制。阿尔斯陀宣言将以武力拒绝自治案之施行。一时英国有内乱之危险。适其时欧战发生,各党妥协,暂息内争,将爱尔兰自治法暂缓实施,以待战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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