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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分级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划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为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分级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1)中央国家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2)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3)地方固定收入:除上述以外的各项税收都属于地方固定收入。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

5.过度期转移支付制度,为了补充和完善分税制改革,1995年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它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转移支付,由此开始了由“基数方法”向按客观影响因素计算的“标准收支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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