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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逃费的因素具体内容分析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灵活就业人员等收入不确定,难以做到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总之征缴缺乏力度,惩罚缺乏影响,在逃费的风险大大低于收益的情况下企业是能逃则逃。这就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缴费难、接续难、流动难,再加上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因此这部分人群的逃费率较高。

四、影响逃费的因素

影响逃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企业和个人出于主观不愿缴费和客观不能缴费的原因而具有逃费动机,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有逃费的必然性,而政府对逃费行为的容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激发了逃费的动机,提供了逃费的实现条件,造成了逃费的可能性。

(一)企业的逃费动机

1.节省成本是企业逃费的直接动力。社会保险费直接提高了劳动力成本,企业通过逃费就可以节省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本优势。

2.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够,一是缺乏在全社会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意识,将社会保险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社会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二是无视职工利益和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不懂得把为职工投保看做对职工的奖励,因而只为部分职工投保。

3.企业效益差,难以承担缴费压力,不得不逃费。

(二)个人的逃费动机

1.个人的“近视”行为。个人在消费时注重现时消费,忽略潜在风险储蓄的重要性,因而不愿意为社会保险缴费。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其流动性大,保险意识差,往往选择拿现钱,不参保。

2.个人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或者存在收益率更高的选择,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就会与企业合谋进行逃费。

3.个人出于失业的压力对于企业的逃费行为只能默认,被迫形成与企业合谋逃费。

4.个人收入的不确定性。灵活就业人员等收入不确定,难以做到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政府的容忍行为

政府对逃费行为的容忍也是逃费存在的重要原因。政府容忍逃费的原因如下:

1.政府对逃费行为不愿进行惩罚。对于经济状况较差的企业和个人,为避免他们陷入更差的经济状况,政府不愿意惩罚,企业提供工作岗位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总比破产不提供工作好;对于有影响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政府出于政治原因不愿意与企业对立。

2.政府和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能力受限,难以鉴别隐蔽性强的逃费行为。

(四)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逃费的影响

1.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合理规定会导致企业和个人的逃费动机。(1)现收现付制引发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在基金制下,待遇是根据所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积累增值所得,对参保者缴费有较强的约束性。而现收现付制下,参保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缺乏缴费的动力和约束,致使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负担重或亏损的企业愿意参保,但往往无力缴费;负担轻、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意分担其他企业的负担,故而极力逃费。(2)不公平的制度影响人们的缴费意愿。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促进人们的缴费愿望,反之则会促使人们逃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欠公平。转轨成本主要是由于早期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积累下来而投入了国有资产所造成的,现在让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而带来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这是逃费现象大多发生在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低收入者占大多数,但是其缴费比例却大大高于其他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难以承担缴费义务,因此不愿意参保和缴费。(3)不合理的缴费降低企业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我国企业2000年的基本社会保障(养老、失业、医疗)缴费率是24%,到了2002年缴费率已高于30%,这意味着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比2000年扩大了6%[10],而利润则下降了。追求利润的企业当然会千方百计逃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有的已经超过30%,过高的缴费率,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缴费的自觉性。

2.社会保障制度的漏洞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逃费的条件。(1)监督机制缺位。社会保障机构、企业和个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企业、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障机构难以真实掌握企业的人员和工资状况。二是企业和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是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与社会保障机构发生直接关系,个人对于企业是否为其缴费,缴费多少不清楚,同时个人无法与企业对抗,即使职工个人有强烈的参保愿望,但是在与企业的对峙中,他们是弱势群体,很难表达自己的愿望,出于失业的压力只能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予以沉默。这样就使得企业行为缺乏监督,在缺乏监督的环境下,逃费十分容易,企业行为必然趋向于对企业自身利益有利的选择。(2)强制性不够。社会保险靠政府文件来推行实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方面社会保障机构未能强制应参保单位如数参保,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机构未能强制已参保单位如数缴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强制性措施只有三条:加收2‰的滞纳金;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如果还没有效果,只有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措施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困难企业而言,即使有滞纳金、罚款的压力仍然无力缴纳;对于效益好的企业而言,较之几万、十几万元的社会保险欠费,他们宁愿选择几千元的滞纳金、罚款。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时间过长不具可行性。总之征缴缺乏力度,惩罚缺乏影响,在逃费的风险大大低于收益的情况下企业是能逃则逃。(3)强制存在差异性。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不同群体强制性要求不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被强制要求参加社会保障制度,而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自愿参加,这就使得不愿意参保企业和个人千方百计改变个人身份,脱离制度的强制范围来避免缴费。(4)征缴机制中存在漏洞。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市、县统筹,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方式。这就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缴费难、接续难、流动难,再加上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因此这部分人群的逃费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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