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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民族地区的经济控制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宋对西北边区的茶、盐、酒等课利物品的买销严格控制,禁令繁杂,违禁者不论是蕃民还是汉户一律严惩。

第三节 宋代民族地区的经济控制

宋代周边民族地区,以诸蕃族为主体形成多民族聚居或杂处的分布格局,这里独特的生存环境和自然条件密切相关,而且生存环境和自然条件特点也影响和制约着各民族社会文化与经济之发展。如西北河湟区域,海拔2500米以上的高山和草原地带,人烟稀少,主要分布着从事畜牧业的吐蕃生户和党项族等;在半浅山地区主要居住者(定居或半定居),从事畜牧业的吐蕃熟户和党项族与回鹘族等;而在浅山、河川地区,人口稠密,主要居住着以农业为主的汉族、党项、吐蕃等民族。但从宋夏关系来讲,宋夏西境河陇部族的归属与双方的兴亡是一种辩证关系王安石曾言:“欲弱彼(西夏),则先须强此(河湟蕃部);欲害彼,则先须利此。……边事各有条理,然后可以扰夏国。”[116]因此,宋出于控制和稳定民族社会之目的,着力建立新的民族地区经济秩序,将其纳入宋朝整体经济秩序之内,对蕃族的经济利益给予一定的保护,对蕃汉茶马贸易,盐、酒和粮草专卖,屯、营田,土地买卖等经济活动实施全方位的政策控制与经略。

一、对物货贸易的控制

宋对蕃汉经济贸易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蕃民和蕃汉民之间的物货贸易和田土租赁以及关于青白盐和钱钞等方面的管制方面。

淳化三年(992),针对“诸色人于熟户蕃部处赊买羊马、借贷钱物”[117]等现象,北宋政府颁布了《淳化法令》,规定所有军人、百姓,不得赊贷、脱赚、欠负蕃人钱物,“如是蕃人将到物色入汉界买博,令汉户牙人等于城寨内商量和买,不得侵欺蕃人及赊买羊马、物色,亏欠钱物,如有违犯,捉送秦州,依格法勘断”[118]。咸平五年(1002)二月,审刑院制定《秦州私贩马条例》规定:“自今一匹杖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加一等,三十匹奏裁,其马纳官,以半价给告事人。”[119]这项法令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对秦州地区的私贩马者,不论蕃族汉民均予以严惩,二是法令以私贩马的多少作为量刑的标准,罪分四等处罚,重者直至上报朝廷严办,可见政府对私贩马犯罪特别关注,原因是西北地区战马及其来源事关北宋朝廷军事战备和国防安全。景德四年(1007),北宋政府颁布《景德法令》,对蕃汉民经济贸易活动作了更有明确的规定:“秦州诸人自今或与蕃部买卖并各将钱物交相博买,不得立限赊买及取觅债负,致有交加。诸色人公然于蕃部取债及欠负钱物不还,即追领正身,以所欠钱物多少量罪区分。仍差人监催还足,如欠负蕃部钱物稍多,量情理诈欺者,其正身走避,即追禁亲的骨肉,及一面紧行追捉,候获日,依格法断遣。”[120]

徽宗大观二年(1108),鉴于“缘边官吏及诸色人公然不法,盖是法禁不严,人敢冒犯”[121]的现象,宋廷将原拟于湖广南、北路、广南西路新边实施的蕃汉关系法,首先在西北边区颁布即《熙河兰湟秦凤路敕》,这是一部比较系统的蕃汉经济法制,其法令规定:“诸乞取蕃族熟户财物者徒二年,二贯徒三年,十贯加一等,至一百贯或奸略人者斩,不以赦降;原减诸与蕃部熟户交易而小为价致亏损者,计所剩,以监主自盗论;诸蕃族熟户无故辄勾呼追扰者,徒二年,禁留拘系加一等,三日以上又加一等,因而致逃叛者,又加一等。”[122]这些法令的制定,不仅对违反蕃汉经济贸易的行为做出惩罚,而且对蕃汉贸易活动起了规范、协调与保护作用。

由于严峻的边防问题,北宋在西北地区的驻军约有四五十万,“元昊为西鄙患者十余年,国家困天下之力,有事于一方”[123]。如此庞大的军队,其军需供应和后勤保障事关重大,端拱中“或言威虏军粮运不续,虏乘其虚,将欲窥取。朝廷亟遣大将李继隆发镇、定卒万余,护送刍粮数千辎车,将实其廪。”[124]为了保证军粮供给,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八月,诏给将作监主簿、齐郎、助教牒,“募民实粟于边”[125],实行纳粟补官政策。此外,宋对西北边区的茶、盐、酒等课利物品的买销严格控制,禁令繁杂,违禁者不论是蕃民还是汉户一律严惩。这样就在军事战争期间,宋夏、宋辽沿边双方都在经济领域实行了控制和反控制措施。太平兴国三年(978),“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州易换铜钱,出塞销铸为器”,宋太宗诏:“自今严禁之。吏民敢阑出铜钱百以上,论罪有差。”[126]太平兴国八年(983),又颁诏令:“禁内属戎人私市女口,吏谨捕之,违者弃市。”[127]

尽管禁令繁多,但迫于生计,边民往往冒死私卖,“土人及蕃部犯青白盐者益众,往往犯法抵死而莫止”[128],川蜀、陕西“官钱皆为小民盗销,不可禁止”[129]。也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使,甘愿铤而走险,结果“私贩不绝”,“无复禁止”:神宗熙宁二年(1069),“陕西沿边熟户自来倚为藩篱,或闻边臣有徇私灭公者,以规财利”[130]。熙宁四年(1071),朝庭累令“陕西、河东诸路止绝汉蕃民毋得与西人交市”,却依然是“去冬今春出兵之际,稍能断绝,自后无复禁止”[131]。又熙宁九年(1076),河北榷场贸易“私贩者众”;元丰二年(1079),“蕃商与牙侩私市,其货皆由他路避税入秦州”[132]。针对以上严重的私市私贩活动,宋廷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控制法令:

第一,严禁倒买倒卖。熙宁二年(1069),宋廷立法禁止陕西沿边私贩者与徇私枉法的蕃官转买物货,并颁布告赏法令:“陕西经略使应命官及诸色人,如敢将物货请求沿边官吏转卖者,其受嘱并物主并禁,勘取旨。卖物不计多少并没官,仍许知人陈告,支赏钱三百千,以物主家财充。”[133]熙宁七年(1074)规定:“诸汉蕃义军、义儿私易卖官印马,徒一年。”如果马或老或病者,呈验印退“官马”字样许卖,“即不申官,各减私易罪五等”[134]。元丰二年(1079),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李宪上疏,博买牙人与蕃部私自交易,为了逃避收税,将物货从其他路偷入秦州,针对这种逃避商税的私市犯罪行为,“乞令秦、熙、河、岷州及通远军通市易务,募博买牙人,引致蕃货赴市易务中卖,如敢私市,许人告,每估钱一千,官给赏钱二千”[135],从之。

第二,严禁越地贸易。元丰四年(1081),应群牧判官郭茂恂请求,宋立买马场“就场交易法”:“蕃部马入汉界,并令入买马场,除中官外,价高马许诸色人就场交易。”[136]即蕃马须在政府批定地点场所交易。另外还规定,河、岷、兰州缘边蕃商进入宋汉区买卖交易,“诸蕃客般擦入汉卖买回日,许由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137]。换言之,蕃商经营买卖,只能从汉区交易得到所需物货,钱钞之类不能带回蕃部,原因是以防钱铁被镕铸成兵器,对宋造成威胁。川陕商人“不许挈家属入威、茂州,及本处人与蕃部交易,止得于州县城内,不得出接连蕃部处城门,如有移家住居及以妇女看亲,须经永康军及绵州龙安县给公凭”[138]。即旅行暂住须有通行证,否则不可通往或留宿。

二、对土地买卖的控制

西北地区属宋夏缓冲地带,这里的蕃部处于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的交汇地,受蕃族传统生产方式的制约和宋夏战争的影响,耕地贫乏。与此同时,自宋真宗景德以来,土地买卖的现象渐趋普遍,“环庆边人多市属羌之田,致单弱不自给,即没敌中”[139]。宋仁宗继位以来,土地兼并更为严重,“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140]。这种情况的恶性发展,必然对蕃民的基本生存构成威胁,进而影响宋朝在西北地区的统治,因此,北宋政府立法对蕃民实施土地保护,以使其土地所有权不被侵夺。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宋政府颁布了土地条例,严禁蕃部土地买卖,“(陕西)汉户弓箭手,不得私典买、租赁、合种蕃部地土”,如有违犯,原“典买、租赁、合种百姓弓箭手并科违制之罪,仍刺面配向南远恶州军牢城”[141]

土地买卖禁令是北宋西北地区土地法规的核心内容,土地法规明确规定,蕃部土地“止绝买卖”,如边人敢侵欺蕃民田土,除了“科违制之罪”,刺面迁配、“迁其家内地”等处罚外,还必须“尽令还故田”。蕃部土地之所以“止绝买卖”,原因是“若却令蕃汉合种,未免被弓箭手、百姓奸幸侵欺,引惹边上不宁”[142],即若不确保蕃民基本土地的占有,则蕃族会因失地而流离无着从而引发边地骚乱。但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西北地区蕃民土地也允许买卖,如仁宗时期,缘边弓箭手同社助钱买马,对那些贫困不能自给的蕃民,“许市属户接汉界土田,以资赡之”[143]。熙宁五年(1072),西北地区土地买卖禁令首次取消,禁令实行了46年之久。那么,为什么熙宁五年(1072)取消了西北地区的土地买卖禁令?宋神宗熙宁年间,向熙河地区西进开拓中,新收复地区的蕃民土地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王安石说:“蕃部贱土贵货,汉人得与蕃部交易,即汉得土,蕃部得货,各得所欲而田畴垦,货殖通。”[144]即解除土地买卖禁令,允许蕃汉土地交易。其利可使“蕃汉为一”“变夷为汉”,而且如果“官以善价买其地,卖地者不患失所,亦不患无地可买。”[145]两得其利,不为若何?

熙宁五年(1072),宋神宗诏令:“陕西缘边蕃部地土许典卖租赁。”[146]这就标志着西北地区打破了“素有旧例”的土地政策,取消了土地买卖禁令。次年[熙宁六年(1073)五月二十九日],西南边族地区也颁布了允许土地买卖的法令。

显然,至神宗熙宁六年(1073)时,北宋西北、西南地区已废除了土地买卖禁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北宋所有周边地区都允许土地买卖,在西北的部分地区,为了保护地少蕃民的基本生活,土地仍“依旧例禁止”:环(治今甘肃环县)、庆(治今甘肃庆阳市)等州接连西夏的熟户,“以耕种为业,恐既卖尽田土,则无顾恋之心,以至逃背作过”[147],如原州“熟户蕃部大半贫乏,所有地土数少,百姓以于法许典卖,多重叠放债,冀使充折,恐以故生边患”[148],故“依旧条禁止”,违者依《陕西路敕》处罚,诸典买、租赁、合种蕃部地土者“徒二年,内人材少壮者配本州蕃落,余配近里州军近上本城”[149]

三、对对外贸易的控制

两宋时期,宋夏、宋辽边境地区设有榷场,榷场贸易有所发展,但边界贸易总是受战争因素左右,时断时复。神宗熙宁三年(1070),宋因西夏不断攻扰边境城镇,禁止陕西河东边民与夏人贸易。同年四月,“严行禁断沿边蕃汉人户,不得与西贼私相交易”,若不遵行,重立赏告发。“自今有违经略司并所管官吏,当刻罪重断。”[150]次年重申陕西、河东诸路“止绝汉蕃民毋得与西人交市”[151]。熙宁九年(1076),由于河北榷场私贩众多,宋立“与化外人私贸易罪赏法”[152]。元丰元年(1078),为了防止蕃商将与国家军情政要等有关的书籍带出边境,重申景德三年(1006)颁布的边境书禁,立《卖书北界告捕之法》[153]:“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贸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终宋一代,这种边境书禁终行不变,哲宗朝“商贾许往书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154]。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宋代的政治军事形势的严峻局面。

宋朝蕃汉经济贸易的控制,一定程度上扼制了民族边区较为严重的私贸易经济犯罪,对于民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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