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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律师收费制度是随着律师制度的出现而出现的,迄今为止,除实施法律援助外,律师办案历来都要收取费用。该办法确立了我国律师收费按劳取酬的原则,并规定了收费标准以及免收律师费的情形。另外,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最高收费不超过150元,该规定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费形成强烈反差。

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收费制度是随着律师制度的出现而出现的,迄今为止,除实施法律援助外,律师办案历来都要收取费用。同时,律师收费还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律师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本节结合国内外的有关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从律师收费原则、收费方式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进行初步分析和介绍。

一、我国律师收费规范的沿革

1956年5月司法部颁发《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有关律师收费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确立了我国律师收费按劳取酬的原则,并规定了收费标准以及免收律师费的情形。

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收费仍然按照1956年颁发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执行。

1981年12月司法部、财政部公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该办法除基本沿用原收费办法外,还增加规定律师办理涉外业务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对诉讼标的较大而案情又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允许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外同委托人另行商定收费数额;律师减免收费的情形。

1990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律师业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律师业务具体收费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标的大小等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1990年发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如法律咨询按计件收费1~30元∕件,按计时收费2~15元∕小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50元∕件;办理刑事案件30~150元∕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使律师的劳动得不到合理的体现,不利于律师积极性的发挥。第二,收费方式单一。收费方式采用法定标准,排斥协商收费。使律师办案质量在收费上得不到体现,不利于律师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第三,收费比例不合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费比例随着案件标的的增大而递减,但法律事务标的额的大小与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成正比。另外,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最高收费不超过150元,该规定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费形成强烈反差。

为了使律师服务收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促使律师素质全面提高,1997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但该办法对律师收费仍处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具有收费的参照性。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该文件对于规范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业快速发展,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因为收费争议诉诸法庭时有发生,《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和完善。如明确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二、律师收费的原则

(一)统一收费原则

律师收费采取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方式进行。《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对于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统一收费原则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监督管理,有助于规范化的律师收费制度的形成。

【案例4-1】

律师收费必须符合规定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在代理投诉人晏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收取6 000元律师费,可是胡某并没有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其中有3 000元是胡某打的白条,另3 000元开具的是加盖了“某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点评: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二)依法收费原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取的费用种类要合法

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两大部分。律师服务费是律师的办案酬金,是律师事务所的唯一合法收入,律师的工资、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开支均出自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1)代理民事案件;(2)代理行政案件;(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代理仲裁;(6)担任法律顾问;(7)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8)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其他费用,指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委托人垫付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收费的标准要合法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要合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1)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2)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3)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上述前两种情况所指的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特殊减免原则

特殊案件减免收费原则体现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两类案件的宗旨、目的和功能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类减免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并且由此产生的收入损失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承担,而法律援助案件是以社会补偿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对于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政府或社会将对其收入损失进行适度补偿。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制度虽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因政府或社会对这类案件进行一定的补偿,使其成为一种更加合理、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

三、律师收费方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收费方式

1.法国

在法国刑事及民事诉讼中,律师均可自行确定出庭辩护的收费数额,但其进行法庭辩护的酬金与办理法律程序事务的酬金有严格的区分。并且律师协会理事对两种业务酬金负责监督和管理。律师的收费分为酬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费用(如电话费、旅费、邮费等)以及开支(数额较大的花费,如法庭费、注册登记费等)。法国1972年8月25日的法令对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途径作了规定,该规定具有强制性,律师在收取酬金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酬金是律师基于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如果委托人拒付酬金,律师可以向法院起诉。

2.日本

1975年施行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第20号《报酬等标准规程》对律师收费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根据其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报酬应在案件着手处理前以契约的方式确定,报酬应比照所属律师会规定,根据委托人地位、诉讼标的金额、案件难易程度等作出适当的规定。在日本,律师报酬名目繁多,主要包括手续费、酬金、法律商谈费、顾问费、日薪等。

《报酬等标准规程》原则上是把委托人得到的经济利益作为标准来决定报酬数额,对于其利益不能明确计算的案件,则一般考虑案件的难易、诉讼金额以及劳动的程度,而且应当审查平时与委托人的关系,所属律师协会的报酬章程及其他情况,推定委托人的意见。日本最主要的收费方式是按诉讼标的价额收费,此外,还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允许律师收取胜诉酬金。日本律师收费标准介于欧美与东方国家之间,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行政审判案件,律师收案时先收取手续费,胜诉时收取胜诉费;如果败诉,则不再另行收费。大多数国家实行手续费一律制,即手续费按固定的费用收取,而日本不同,实行手续费浮动制,与争议金额挂钩。

(二)英美法系国家律师收费方式

1.美国

关于律师的收费标准,美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州做法也不一。虽然有些地方律师协会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收费标准,但对于重大法律事务,仍由律师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律师的服务报酬基本上由律师本人和委托人当面协商,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

美国律师收费的方式主要包括[1]

(1)小时收费制(hourly rate)。即律师为当事人的案件每花费1小时,甚至不到1小时,来向当事人收费。例如,如果某位律师每小时收费100美元,工作5个小时,那么当事人将为此而支付500美元。有的律师根据工作类型的不同而收取不同的费用,如法律事务调查和出庭的费用就不同。另外,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们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多数资深律师的收费要比年轻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收费高得多。

(2)风险代理收费制(contingency fees)。即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假如聘请了律师帮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但是,当事人仍然必须支付律师为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即律师办理案件而花费的“expenses”。在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各有不同,一般的比例是1/3。有些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程度,按比例增减其所分享的报酬。但这种制度也有一些限制。首先,风险代理收费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一般而言,这种类型的收费方式可以在人身伤害、财产索赔或者其他涉及大量金钱的案件中使用。但是,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在犯罪案件和儿童监护案件中,律师被禁止收取风险代理报酬。非常特别的是,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你成为被告,或者你需要的是商业买卖这样的一般性法律服务的话,风险代理收费并不适宜。其次,法庭可以对律师所能收取的风险代理报酬的总数给予一定的限制。

(3)套费(retainer fees)。这种收费方式非常类似于我们乘公交车所使用的月票。即支付给律师一系列的费用。这一费用多半是根据小时收费制进行计算的,也可以将这种套费认为是预付定金。这不同于那些对未来发生的费用进行记账的收费方式。套费通常存放于一个专用账户中,相关的服务费用随着这些费用的产生从这个账户中扣除。多数套费是不可返还的,除非这一费用被法庭认为是不合理的。套费同时意味着律师将会在一定的时期内随时来处理当事人遇到的法律问题。由于套费这种收费方式较为复杂,因此,律师必须解释清楚这种收费方式的具体细节。

(4)固定的收费(flat fees)。即律师收取的是一笔数额确切的总的费用。例如,一起案件收1 000美元。这种收费方式通常仅在较为简单或者例行公事的案件中收取,如遗嘱或没有争议的离婚案件。

(5)介绍费(referral fee)。如果一位律师把自己联系的案件转介绍给另外的律师,那么他也许要取得为这个案件所支付的总费用的一部分。在可适用的州职业道德法典中,介绍费可能会被禁止,除非符合某些条件。就像其他类型的收费一样,总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必须同意这种收费方式。

(6)磋商费(consultation fee)。在美国,第一次见律师,以决定律师是否能提供帮助,为此,律师也许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费用或者按小时收费。因此,如果要请律师,作为当事人,得务必弄清楚你是否将为最初的这次会见律师而付费。

(7)法定的收费(statutory fee)。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收费是由具体的法令来规定,或者是由法庭提出和批准要支付的费用。这些类型的收费可能出现在遗嘱检验、破产或者其他程序中。

2.英国

英国采用二元制律师制度,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英国法律对律师收费并没有具体规定项目和标准,两种律师收费性质基本相同,但在形式和具体做法上有不少差异。英国律师收费分为三部分:法律服务费、其他支出、税金。事务律师的报酬分为两类,即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酬金和办理诉讼法律事务的酬金。根据《1972年初级律师收费》规定,初级律师(即事务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额应当公平而且合理地确定,应当考虑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所有情况。对于诉讼事务的收费,事务律师可以和当事人订立协议,协议规定的酬金数额可以高出或低出通常的收费标准,但是协议不得规定只有在胜诉的情况下,事务律师才有权向当事人收取酬金,也不能规定事务律师对他的诚实不负责任,或免除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事务律师承担的任何责任。如果事务律师没有就诉讼事务的酬金与其当事人签订收费协议,则可以自由决定在收费清单中是写明具体的收费项目,还是只写明收费的总额。对于支付事务律师办理诉讼事务的费用的协议,协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对于协议涉及的事务支付或要求支付的费用,承担或被请求承担的义务人,或者有权和声称有权取得支付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在英国刑事诉讼方面,出庭律师可以自由地确定他们的报酬金额,这一广泛的自由也适用于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的事务律师。在民事诉讼方面,律师如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也可自行决定其报酬金额。通常情况下,由事务律师与当事人联系,再与辩护律师的助手商定应付的酬金数额。无论是哪一种诉讼,当事人都必须向受聘律师支付固定的酬金。通常确定酬金金额时应当考虑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完成的工作量等因素。英国严格禁止签订分配得到损害赔偿费的协议。

(三)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方式

我国律师收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从现行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指按照承办业务的数量收费。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就是说,计件收费主要针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

2.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律师的小时收费标准进行计价收费。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涉外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使用计时收费,而这种方式是西方律师业普遍适用的一种收费方式。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指根据涉案财产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这种方式一般规定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法律事务,但对于涉案财产标的额很低的案件,由于律师服务成本上升,可以和当事人协商采取按件等固定的方式收费。

4.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将律师的服务结果与律师的收费联系起来,将当事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联系起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就不收费,或只收少量律师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风险收费作出许多规定,我国不少地方出台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大都也规定了风险收费这种方式。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风险收费也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律师协会的规定和地方性规定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冲突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案例4-2】

风险代理收费之约定受法律保护[2]

某女士与前夫打官司,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支付了168万余元律师代理费。事后该女士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该得这笔代理费,于是起诉要求退钱。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代理律师确实参与了案件的协商工作,并促成该女士与其前夫达成案外协议,该女士根据律师的工作成效支付代理费,由此双方形成了新的代理合同。所以,该女士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代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风险代理是收费的种类之一,只要当事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则约定受法律保护。

5.固定收费

固定收费,指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以及收取固定的签约费、手续费。律师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可以按年度固定收费,但涉及诉讼及仲裁重大法律事务时得另行按规定减半收费,也可以先收取一笔签约费,再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也收取一笔固定的手续费。

6.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指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自行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为了更好地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试行)》(2007年1月25日起试行),该规则适用于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调解。可见,我国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一)协商方式

协商方式是律师收费争议解决的最主要的方式。律师与委托人因为收费问题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由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律师收费争议问题的核心内容即律师收费是否合理,如果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有依据,律师应当协调并作出让步。协商方式有助于避免收费问题破坏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调解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试行)》规定,委托人可以就收费争议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直辖市律师协会、地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律师收费争议的调解。

(三)仲裁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已经就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问题达成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发生律师收费争议,经过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四)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是目前律师和当事人收费争议解决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律师事务所诉委托人或委托人诉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4-3】

律师收费争议

杜某因工死亡,其家人委托律师向单位索赔,双方约定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收取律师代理费。在律师的参与下,杜某的家人与公司达成26万余元的赔偿协议。杜某的家人认为律师没有参与最后一次“关键性”的谈判,拒绝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最终,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杜某的家人应依照约定支付1.9万余元代理费。

点评: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收费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同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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