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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监督系统的特征介绍

时间:2022-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行政监督系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完整性。为了对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和每一过程实行严密的控制,应当保证监督系统的完整性。这一完整性的监督系统由若干履行监督功能的子系统组合而成。上述诸子系统构成了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它们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现代行政监督系统中监督主体多,监督内容广泛,监督过程复杂,尤为强调有序性。

一、行政监督系统的特征

行政监督具有动态性,它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政府的权力、职能、行为、管理方式相对简单,因此,在政府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监察系统,并凭借其对百官的纠举就基本上能够实现对政府官吏行为进行控制的目的。但是现代社会的政府组织在权力、职能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若要对行政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突破原有的监督组织模式,重新构造完备的监督系统。

现代行政监督系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完整性。由于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日益扩张,职能范围日益广泛,如果沿袭传统的监督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为了对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和每一过程实行严密的控制,应当保证监督系统的完整性。这一完整性的监督系统由若干履行监督功能的子系统组合而成。这些子系统,若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来看,可分为行政组织的自我监督系统和外部监督系统;从监督主体行为的效力来看,可分为国家监督系统和社会监督系统;从监督主体工作内容来看,可分为专门监督系统和一般监督系统等。上述诸子系统构成了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它们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

第二,关联性。现代行政监督系统由众多的监督子系统构成,它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挥着各自的监督功能。但是行政监督系统不是监督子系统的机械汇集,而是处于一种有机的关联之中。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监督系统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来看,根据复议前置的诉讼原则,行政复议监督与法院司法监督不是截然隔离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如果不服,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程序;法院对地方性规章和中央部门规章之间,以及中央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审查和认定,可以引起国务院对上述政府和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认定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或者有犯罪行为的,则有可能引起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和检察监督。

再如,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新闻媒介对行政管理弊端的披露等社会监督,可以引起其他监督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国家监督。总之,业已确立的各监督子系统决非自我封闭,它们的开放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作用使其发挥着更大的监督功能。

第三,有序性。现代行政监督系统中监督主体多,监督内容广泛,监督过程复杂,尤为强调有序性。为防止和克服行政监督系统的无序状态,保证其组织性或者组织度的增长,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责和活动程序,以避免由于权责不清和程序不明而带来的混乱;其次,确定监督主体的纵向隶属关系和横向协调关系,使各监督主体不仅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形成相对稳定的监督网络或格局;最后,沟通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使之相互贯通,密切配合。对此,我国曾经颁布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人事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处、实施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实现行政监督过程的秩序,保证行政监督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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