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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列入行政监督范围之内,不存在不受监督的职权行为,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甚至有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非职权行为。例如司法机关一般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不对外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非国家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相关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复议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向有关法院提出。

9.1.1 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点

1.行政监督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监督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存在一定的分歧,以下是有关行政监督的几种不同阐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应是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监督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应是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以政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为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有关监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监督应是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法律监督机关和依照法律规定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1)我们赞同对行政监督做广义的理解。由于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和行使行政权力的经常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广泛的监督,不仅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而且包括政党、其他国家机关、公民、社会舆论等主体的外部监督。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行政监督是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社会团体、政党、社会力量等监督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法定的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法制监督。

2.行政监督的特点

(1)行政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行政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政党组织、非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行政机关又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在我国,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法院作为行政监督主体,其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是社会监督,其监督行为必须通过法定的监督机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

行政监督的对象不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法律授权依法行使行政权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接受行政委托的有关组织和人员。

(3)行政监督范围具有全面性

行政监督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全面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列入行政监督范围之内,不存在不受监督的职权行为,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甚至有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非职权行为。但是,由于行政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各监督主体所享有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及监督行为的法律效力必然存在着差异性。

(4)行政监督权限具有法定性

监督权是一种重要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各监督主体的权力均来自法律的规定,每个监督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进行监督。例如司法机关一般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不对外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非国家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相关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如复议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向有关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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