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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相关案例解析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6月22日2011年6月28日下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就“郭美美事件”及相关问题召开新闻通气会。6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以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第三节 研究问题

1.从2011年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相关案例说起

案例一:“郭美美”事件

2011年6月20日,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女孩在微博上晒自己开玛莎拉蒂跑车、在别墅开生日会,皮包、手机、手表等昂贵的奢侈品,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她个人微博认证的身份是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更是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一个年仅20岁的女孩就当上了总经理,并拥有名包豪车,财产来源是否和“红十字会”有关?一时之间,网友们展开了“人肉搜索”,各种与郭美美、红十字会有关的说法在网络上流传,真假难辨,真相不明。事件发生后,郭美美最初发表的一条回应微博,对整个事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条微博解释说:“我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正是郭美美说的这种合作模式,让公众的疑问进一步升级。他们质疑:是否有人在利用慈善牟利,为个人获取巨额的财富

事件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针对新浪微博网友“郭美美baby”炫富事件,在官方网站发出声明,以下为声明全文:

一名为“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在网络炫耀其奢华的生活方式,引发网友热议甚至炒作。我会对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后,特作如下说明:

一、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的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

二、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我国《红十字会法》、《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均严格限制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红十字”的标志与名称。我会保留进一步追究有关方面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我会一贯反对那些企图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达到对个人进行炒作的行为方式,也希望社会各界以平和心态看待此类问题,不被利用。

最后,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希望继续对红十字会工作进行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1年6月22日

2011年6月28日下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就“郭美美事件”及相关问题召开新闻通气会。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伟通报了有关情况:

王伟说,近日在网络和媒体上热议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质疑之声,许多媒体朋友已经帮我们进行了澄清。在此,我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大家客观报道表示感谢。但是目前该事态仍在蔓延,我们也接到大量的群众问询电话和媒体采访要求,所以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这个通气会,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进一步说明,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所谓“红十字商会”

王伟说,6月21日,在经过新浪认证的名为“郭美美baby”的新浪微博上,博主炫富,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引发了网络和媒体热议。事件波及中国红十字会和副会长郭长江同志以及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对我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使我会的公信力面临很大挑战。

王伟重申,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的机构,也未设“商业总经理”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是中国商业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八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总会审批成立的行业红十字会,其本身并不从事商业活动。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立足商业系统,传播人道主义和红十字精神,开展红十字宣传、救助和救护培训等工作,与中国红十字会也不存在募捐分成的问题。其工作人员由来自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的志愿人员构成。这些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助均由原单位发放,未在红十字会领取任何报酬。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从来没有总经理的头衔。同时,根据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提供的情况,在其组织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都没有“郭美美”或“郭美玲”参加。事件当事人“郭美美baby”也已于26日下午连发3条微博向红十字会和公众致歉。她表示,之前微博上“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身份是自己杜撰的,自己从未在中国红十字会工作。

王伟指出,网上流传的某些与我会及相关个人有关的照片、微博、亲属关系的说法等内容,经核实,均无任何事实依据,纯属不负责任的谣言。我会副会长郭长江同志既没有名叫“郭美美”的女儿,也没有名叫“郭子豪”的儿子,郭美美和郭子豪也分别通过微博声明不认识郭长江同志,更不存在亲属关系。郭长江同志从来没有使用过微博或博客,更没有在新浪微博上注册过名为“郭长江RC”的账号。网络上流传着一组拼凑的关于郭长江同志所佩戴手表的照片,完全是无中生有,指鹿为马。王伟说,“我从来没见郭长江同志佩戴过“百达翡丽”手表,据我所知,他也没有“百达翡丽”手表。我会一贯反对那些企图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进行炒作的行为,也希望社会各界以平和心态看待此类问题,不被利用。”

应对“郭美美事件”的一些措施

王伟谈道,为了澄清事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先后于6月22日、24日两次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就“郭美美事件”发表声明。6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以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我们对郭美美等招摇中伤事件向公安部门报案,去法院起诉,一方面是红十字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合法行动,另一方面也是请有权威的执法部门通过侦查取证来澄清事实,还红十字会一个公正,让不法人员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目前警方已经展开相关工作,我们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

对审计结果的说明

王伟就审计署27日发布今年第31号审计结果公告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5个问题,进行了说明。王伟说,公告所披露的是总会2010年财政拨款使用的问题,不涉及社会捐款。审计公告中披露的5个问题,有的是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有的是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中不存在贪污腐败、假公济私,也不存在“小金库”等问题。我们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纠正,并向审计署报告了整改结果,得到了审计署的认可。

王伟接着介绍了公众议论的焦点集中的“红十字会超标采购420余万元”问题。2009年,经财政部批准总会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了1648万元卫生救护培训项目的模拟人教具采购任务。当年12月总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模拟人采购项目按照计划采购的数量计算中标总额为1227.67万元,低于原采购预算的420.33万元。为加大对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的支持力度,总会对招标采购结余的420.33万元资金,采取增加采购模拟人的数量完成了当年的预算执行任务,但未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报告。这个问题在审计结果公告中是明确的。

对其他的4个类似问题,王伟与我会相关负责人也向媒体做了介绍。

王伟指出,对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中涉及红十字会的5个问题及红十字会的整改情况加以说明,首先是坦承红十字会在管理方面的不足,并通报我们的整改结果已经审计署认可;更是要向社会表明红十字会一直在接受包括审计部门在内的各方严格监督;同时也重申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加以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秘书长王汝鹏及总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气会并分别回答有关问题。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红十字会所接受的善款流向一直被认为是公开透明度不够。公众的怒火与质疑再一次倾情爆发,其原因乃是:有些打着“红十字”招牌的慈善公益活动,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某些组织与个人让渡利益的渠道?郭美美的背后,是谁?还有多少个郭美美未浮出水面[94]

……郭美美的事没弄清楚,没心情捐款!——这是新浪微博上一句由“郭美美”事件而引发的造句。没心情吃饭、没心情逛街、没心情减肥、没心情结婚……各种“没心情”轮番登场,于是,面对红十字会的声明,不少网民的态度是“没心情听声明”。

从“微博炫富女”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郭美美”已将网民们对她的情绪,从羡慕、嫉妒,成功地过渡到了恨。万民围观、万民声讨,并且把矛头直接指向了中国红十字会。继“天价帐篷”和“万元餐费”后,“郭美美”事件再度将“红十字会”放在聚光灯下“炙烤”。虽然“红十字会”现已一再声明:与“郭美美”此人毫无瓜葛,当事者郭美玲(其新浪微博昵称为“郭美美Baby”)其人在经历了一番舆论的狂轰滥炸之后,几经改口,也终于“承认”自己在新浪的身份认证“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是自己杜撰,与红十字会说法吻合。新浪微博方亦给出解释:承认在“郭美美Baby”的身份认证上存在疏忽,后又改口称:“郭美美Baby”的新浪加V是花钱买来的。但鉴于此事尚有诸多疑点,来自社会各方的种种猜测并未因此平息,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郭美美”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什么?她的巨额财产究竟从何而来?她为何对“红十字会”情有独钟?一个又一个未解的谜团,让事件仍旧“扑朔迷离”[95]

由于网民们对于“郭美美”事件的激烈态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2日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网络炫耀奢华生活方式,引发网友热议的“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声明说,经对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同时提到,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中国《红十字会法》、《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均严格限制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红十字”的标志与名称。红十字会保留进一步追究有关方面相关责任的权利。还表示,红十字会一贯反对那些企图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达到对个人进行炒作的行为,也希望社会各界以平和心态看待此类问题,不被利用。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自己并不认识这位郭姓女孩,对于之前有网友猜测其为自己的女儿一说,则纯属子虚乌有。同时也提到,在网上的照片中,自己佩戴的只是一块普通手表,并不是网友们说的价值不菲的“百达翡丽”。但这些说法显然难以服众,有网友指出:之前郭美玲对红十字会内部信息的描述,都符合其实际情况。如:红十字医疗车内部构造,以及涉及车体广告业务的说法。如果是一个与“红十字会”毫无瓜葛的人,不可能对此了解的这么清楚。同时,细心的网友还发现,在“郭美美Baby”的新浪微博粉丝中,有一位叫做“郭长江RC”的人,此人的微博头像就是一个“红十字”的标志。而且此人仅在微博上关注了包括“郭美美Baby”以内的四个人。在接受采访时,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否认“郭长江RC”是自己的微博名称,并称自己根本不用微博。可随后的几天里,“郭长江RC”的用户名就在“新浪微博”里被注销。而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的说法,有些网友则找到了“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作为解释。并指出该“商红会”与多家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其中,以天略集团所属公司为代表的三家公司,还与“商红会”共用同一邮箱。此邮箱地址为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李庆一的手机号码。网上甚至流传:郭美美与天略集团董事长丘振良两人关系不明,而丘振良认识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郭美美因此结识了郭长江,和红十字会产生关联。值得推敲的是,丘振良日前对媒体重申:天略集团没有郭这个员工,自己也并不认识此人。并且强调本集团没有直接跟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有过任何的交往。对于邮箱一事,丘解释为:2007年的时候,天略公司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曾经合作举办过一次慈善拍卖。由于是双方合作,所以使用了这个邮箱来统一联系,其实这个邮箱就像一个项目使用了一个统一电话一样[96]。总之,“郭美美事件”所引发的问题,引起全社会思考,该事件无疑成为中国社会组织,尤其是“贵族型”社会组织发展和治理的一个里程碑。

案例二:19岁“巨肚女孩”辞世门

福建龙岩永定县19岁“巨肚女孩”苏田田辞世已35天。2011年8月15日,她的母亲接到红十字会通知,让她签收5万元网友捐助的爱心款。对于爱心款为何迟迟不发,红十字会解释称,捐款转出须由卫生局长签字,“县里正在换届,卫生局长还没到位,没他签字不能转出”[97]。这明显折射出中国官办社会组织的官僚化办事效率。

案例三:“发票门”事件

2011年8月16日,爆出尚德公司“捐赠门”的罗凡华继续爆料,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有附加条件,“得再给慈善总会现金捐赠,这是潜规则。只要有了附加条件,捐赠物资是否到位,对方就不会严格审核”。罗凡华称,4月28日,他将5万元现金转账支票交给中华慈善总会财务部的会计张女士,对方才开具了1500万元的免税发票。记者看到罗凡华提供的5万元发票,由中华慈善总会开出,捐赠单位是北京创新中意教育有限公司,捐赠项目为工作经费。罗凡华说,去年,他们开1700万元的免税发票,给了中华慈善总会8万元现金支票。对于罗凡华的说法,中华慈善总会称尚不知情,相关人员表示今日将调查回复此事。该负责人同时称,慈善总会接受捐赠时不提取管理费,不拿政府财政拨款也没有国家编制,员工也没有国家拨付的工资福利待遇,总会是靠创建初期的创始基金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基金、利息支撑运作的。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说,经总会调查确认,尚德公司的捐赠正在进行中,捐赠将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创意大赛”组委会也称,他们认可尚德的捐赠,但不愿意把捐赠货物交给罗凡华和承办单位运作。据介绍,罗凡华因在公益大赛时另注册新公司,尚德公司将其免职,他才向媒体爆料“捐赠门”。罗凡华称,他原是北京创新中意教育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是主动辞职。他说,尚德公司的捐赠物出库后一直没有到位,他才决定辞职追讨物资,当时注册新公司是因为需要办公地点,与捐赠物资无关。结果,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昨日已发函称免去罗凡华秘书长的职务[98]

折射问题一:官僚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郭美美只是一个导火索,反映了民众对于对中国红十字会长期以来的官僚化和不透明的愤怒。”[99]

1993年中国颁布的《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官员的介绍,截至2010年底,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以及铁路、商业等2334个地级红十字会、2860个县级红十字会、9.5万个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省级分会(含行业系统分会)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级分会的人、财、物等事宜均由同级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管理。这个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主要职责是备灾救灾、卫生救护、卫生关怀及人道救助,而筹资工作则主要通过短信募捐、网上募捐、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多种途径开展。在重大自然灾害时进行救灾和募款是其主要职责。仅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红十字会系统所募集的捐款就超过210亿元,善款呈现井喷之势。“红十字会系统不归民政系统管,它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我们叫作‘官办机构’。历来对这个系统的监管,我们一直是认为有问题的,红十字会应该是首先需要受到监督的对象,但是它历来都没有在监督的范围之内。到底怎么来监管?我认为,应该是谁任命的,谁考核干部的,谁就应该承担起监管的职责。”公益泰斗、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长商玉生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性质上看,中国红十字会应归于慈善公益组织。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就指出,中国各级红十字会并不同于其他公益组织。《红十字会法》赋予其独特的地位,比如免予社会团体登记、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享有部分财政拨款等。从体制上而言,中国红十字会是属于社会团体。2000年12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三类民间团体免予登记:第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第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这些团体通常为各种事业单位;第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中国红十字总会就属于上述第二种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人事编制上,中组部和人事部曾于1996年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且为副部级单位。而在多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的机构运作等同于政府机构。目前,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机关人员仍属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享受财政拨款[100]

折射问题二:中国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的盲点

在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教授看来,“郭美美事件”正是暴露了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组织的监管盲点与难度。杨团以红十字会系统为例说明,依照现行体制与操作方法,中国红十字总会建一个行业红十字会,是不用经过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只要中国红十字总会给其出具一个行政批文就可成立,“这种依靠红十字总会出具行政批文的做法,就是计划体制的做法,即把行业所设的红十字会当作是一个政府的准行政组织,因而在今天显得处处不合拍。”商红会也表示要登记成为社团,但十年来一直没有独立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杨团表示,商红会有此想法,但还没去操作成功,这也说明,“没在民政部门做登记的(社会组织)是绝大多数,做了的是少数”。而据她所知,已有一些地方的红十字会探索两条腿走路的模式,即一方面走行政线路,依然让政府拨发事业经费;而另一方面它们开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杨团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在中国民政系统内登记注册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营利这三类非营利组织约为不到50万家;而目前不在市场体制下的、被排除在法律监管范畴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已有约800万家,这些被学者们简称为“计划体制下的社会组织”,实质上是“由计划体制来给予其合法性的”,其中就涵盖了红十字会的各级分会与行业协会,这个系统有其专门的《红十字会法》,加之中国红十字总会又是属于免予登记的社团组织,而它的各级红十字会都有可能去批其下设的行政性红会的分会或支会。“这次的问题就出在这个行政体系上,实际上就是这50万跟800万之争。并且,这800万家在计划体制下的由政府行政命令建立的社会组织体系,是不受监督的。”杨团解释。这位原中国慈善总会副秘书长、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起草参与人忧心忡忡地向本刊记者表示,改革已经走到今天,只有“几乎算是零头的”社会组织才是处于法律监管之下的,而上述庞大的社会组织根本就不受法律监督,这恰为郭美美事件折射的重中之重,“这个体制问题可能比腐败问题更大,因为体制问题里头会有可能蕴含腐败”[101]

在中国,NGO也被称为社会组织,它被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历史和“半官方”特色,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组织,通常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或“官办NGO”。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NGO,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被称为“民办社会组织”或“民办NGO”。“在我国,官办NGO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它们的政府背景表现出极大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意志。”王名介绍说,“民办NGO更多地表现出‘草根精神’,甚至因为‘民间’的定位而一度被政府视为‘对立者’。”汶川大地震时,民办NGO表现出了极强的组织能力、筹款能力和运作能力。“这是我们第一次引起了全社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一家民办NGO的负责人刘主任用“民办NGO元年”来形容2008年。也就是在那一年,“民办NGO与红十字会结下了‘渊源’。”刘主任回忆说,当时,各级政府纷纷致电要求数千家民办NGO将救灾筹款交由红十字会统一支配管理,“剥夺了我们对筹款的使用权,事后也没有明确告知筹款的具体去向,这让我们非常被动,甚至在企业和公众面前丧失了信任基础。”几乎全部民办NGO不同意,但政府坚持要求。这次声势浩大的“拉锯战”最终以民间NGO落败告终。“最有力的理由是绝大多数民办NGO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因此不能筹款。”刘主任认为,这次事件让公众看到了在“入门限制”下民办NGO的艰难窘境[102]

1998年,中国将社会组织按照主体特点和功能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大类,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所有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都需要两个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另一个是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前者,“‘业务审核’相当于同意‘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团体负责,如财务、人事、活动范围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刘主任介绍说。对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也有严格限定,“仅指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单位。”然而,“相关”一词却成为民办NGO取得合法身份的一大障碍。“‘相关’的定义就非常广了,例如,成立一个环境研究会,它就与环保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都相关。”王名认为,“相关”为业务主管单位相互推诿留下了“借口”。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惯性,许多政府部门一般不愿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我们到地方上调研的时候,很多部门明确表示,三年没有同意一家社会组织挂靠。”王名说。“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你做事总要有所图。但是你对社会组织图什么呢?它要钱没钱,要权没权。相反,还有可能带来风险。”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的一位官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于是,一些无法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选择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我们就要缴纳5.5%的企业所得税。”刘主任说,这对于募资本来就不易、又没有利润来源的民办NGO来说是一个额外的负担。“我们无法开具捐赠发票,还因为是‘企业’而遭受‘有利可图’的质疑。”上个月,刘主任所在的民办NGO组织的一场慈善义演刚刚“流产”。“人家说,你们企业是营利的,还让我们捐什么钱?”因此,绝大多数民办NGO选择干脆不登记注册,当“黑户”。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而据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个,且年均增长率在8%至10%。这意味着,近九成社会组织处于“非法状态”。“这次民政部部长的表态无疑是一次‘大赦令’,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一位民办NGO负责人长叹一声,“我们等了太久了。”[103]

问题三:资金运作监管缺位及不透明

官办慈善模式下,其资金运作不透明长期被诟病。今年6月27日,审计署公告称,红总会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金额219.71万元;其他方面的问题金额420.33万元。在商玉生看来,红十字会最重要的也最应该做的工作是,告诉捐赠者他们所捐赠善款的流向,“你的这个钱既然是从大众来的,你就应该向大众有个交代,即使是政府拨款,政府也要审计,何况是老百姓的善款,更不能随便用。其实这个事情要做起来,是非常简单的,就是要进行信息公开透明,接受任何捐款人的监督。复杂在于它乱,有人想吃这碗饭,有人靠它发财,有人借着黑匣子来浑水摸鱼,一些图谋私利之人想开些口子。”而一个公益机构与商业机构的捆绑,在慈善领域也是必须尽量避免的,“即便像一个基金会,要想成立一个企业机构,也是不能随便成立的,难道公私不分了?它一方面是公益机构,一方面又进行商业活动?这两者之间,一定有一些非常严格的界限。”商玉生表示。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与“人民政府的拨款”。据各省关于《红十字会法》的实施办法,凡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其行政运行费用均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审计署的公告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审计署负责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财务,各地红十字会的财务也都由同一级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境外捐赠的款物还要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而据《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对此表示,由此规定可见,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与普通基金会组织完全不同,但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人道援助机构,同时应该接受社会道德约束和民众监督。在商红会与红总会的财务关系上,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于建嵘认为至少目前有三件事是中国红十字会可以做到的:第一,对它批准的所有行业协会进行清理;第二,对于其所有进行利益输出、利用红十字会牟利的人进行处理,将他们驱逐出红十字会:第三,公布红十字会的所有捐款的信息。归根到底,“中国红十字会还是要获得老百姓的认同”。据中国红十字会新闻发言人、该会秘书长王汝鹏介绍,红十字会研发的公开透明的捐款管理信息网络平台7月就将上线,首先公布青海玉树捐款的来源、去向等所有信息,供公众查询,此后陆续将捐款信息放上平台。“郭美美虽然客观上损害了红十字会的声誉,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但通过郭美美事件,反映了红十字会在监管上的问题,和公益项目市场化运作中公司利益归属问题,我们要跳出郭美美事件,来看如何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王汝鹏也表示。在5月底的无锡,一场中华慈善百人论坛引起关注,这场有多位慈善公益人士参与的论坛,达成的共识是,“以透明度提升公信力”,并提倡,“公益行业建立自律联盟,完善自律机制”。“公益透明化并不是告诉捐款人,我不用你的钱发工资,而是告诉每个捐款人你的钱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在那次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如此表示。改革一个封闭的体制,需要从多个角度着力。捐款人对于自己知情权的维护,必定是推动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在内的慈善公益组织透明化的另一股强大外力。这正是从郭美美事件中,我们看到的积极一面[104]

2011年7月4日,郭美美事件曝光后不久,民政部长表示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将可以直接登记,不需再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称红十字会信任危机加速了民办NGO独立的进程。NGO的负责人笑称应感谢郭美美[105]

虽然,红十字会危机加速了民办NGO“独立”的进程,但实际上,早在2008年,深圳就已经开始了首次尝试。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社会组织按活动领域又分为经济类、科学研究类、社会事业类、公益慈善类和综合类五大类,五大类又划分为十四小类。2008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种社会组织列入首批“直接登记”的试点。2009年7月,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了《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从更高的层面肯定了深圳市尝试的意义。但据曾试图在深圳登记注册的刘主任透露,“深圳只是选择性放开,针对的是极少数做得好的民间NGO,例如李连杰的壹基金,绝大多数民间NGO仍被拒之门外。”2010年4月,北京也开始了试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显示,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在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这是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试点。今年2月,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表示,北京市将放开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这涵盖了95%以上的社会组织。”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温庆云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表示。但随后,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负责人解释称,吴局长的表态是指明趋势,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放开,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仍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7月22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走进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表示,“这四类确实没有完全放开,只是协助登记。”据介绍,这四类社会组织如果找不到“挂靠单位”,可以在民政局挂靠,民政局将担任业务主管部门,不能在民政局挂靠,民政局将协助寻找业务主管部门,并负责协调和沟通工作。“总之,没有业务主管部门还是不能登记的。”直到今年3月,“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及“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这从中央的高度首次确立了社会组织的职能、地位和发展方向,也明确传递了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破冰’信号。”王名认为,这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有了本质性的改变。“从‘严审批’到‘严监管’。”随着登记门槛的降低,大批社会组织将陆续“进门”,拥有合法身份。“接下来就是建立内部监管体制,比如‘组团’,一个项目,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服务,有人提供志愿者。提供资金的人就会设定目标,并且负责监管。”温庆云说,“以后政府购买服务,就应该多购买这些有监管组织的服务。再让它们与其他的社会组织间形成上下游的关系。”据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一位官员介绍,“政府部门已经开始重新审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与社会组织合作,甚至出资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补充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协调功能,将是未来“携手合作”的方向。据北京市民政局公布的资料显示,2010年,北京市政府财政出资1亿元,开展民生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300项服务项目,吸引了1800多家社会组织参与。温庆云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管理组织2010年工作总结大会上曾介绍说,这些项目,撬动了23亿元的社会投资。他预计,2011年,北京市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将达到两亿元。“目前购买的服务主要以民办非企业为主,例如,民办图书馆、民办学校、民办博物馆之类。”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一位官员认为,“如何做好社会组织的监管将是民政部门未来的艰巨任务。”他坦言,“现在还在尝试和探索,我们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放宽登记一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民政部部长的表态是一个方向,而不是立刻行动的任务。”[106]

问题四:并非所有民办NGO都乐于登记

王名表示,“并不是所有民办NGO都乐于登记。”他认为,基金会只有取得了合法身份才能顺利募款,所以,“直接登记”对基金会影响最大。其次是民办非企业,只有获得合法身份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从政府获得从事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对于募资难的民办NGO来说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但对于社会团体来说,“合法身份”就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了。“它们是基于爱好相同聚集在一起的,没有登记的必要。”王名介绍说,至少有30%的民间NGO是存在于社区之中的。“它们不愿意登记。”[107]

“对于这些没有主动登记的社会组织,我们就主动和它们联系,让它们备案。”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官员告诉记者,“备案的社会组织比登记的社会组织还要多。”按照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必须是到账资金,每年年底都会年审,不得低于这个数字。”天使妈妈的另一位负责人邓志新很苦恼,“我们能拿出这些钱来,但是不敢保证到了年底不会低于这个数字,如果突然有需要救治的孩子进来,那么就要花掉一大笔钱。”天使妈妈基金会是一家公募性的儿童救助专项基金,成立至今已有近10年时间,救助儿童近百人,志愿者500多人。2007年,为获得合法身份,天使妈妈基金会挂靠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成为二级公募基金会。“在红十字基金会下面,募款容易,用款难。”邓志新介绍说,有时候孩子已经躺在医院,急需用款,但“那边还要求走程序,根本就来不及”。2010年初,天使妈妈基金会转而投靠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这个基金会也是官办的,民政部直属单位。”邓志新说,“急需用钱时,他们会把钱直接打到医院,我们回头再补办手续,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是,3%的管理费和事事都需“找人盖章”的麻烦还是让邓志新头疼不已。“我们当然想‘独立’了,可以自己做主。”最重要的是,“挂靠”使天使妈妈基金会只有5个专职人员的名额,而且薪资微薄。“所有人都没有三险一金,给保育员的工资还需按劳务费计算,800元以上就交纳20%的税收。”思前想后,邓志新大姐还是权衡不好,她对记者表示,即使能够“直接登记”,她也暂时不会考虑,“因为对原始资金的要求实在太高了。”

问题五:慈善社会信任危机

客观地说,郭美美事件中不少网上传言是捕风捉影的。但“郭美美”之所以能火,能引发公众强烈质疑,在于中国慈善业之前长期积累的信任危机:如畸高“手续费”,不透明的财务状况,衙门做派,还有采购“天价帐篷”……风起于青萍之末,不信任感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郭美美”的事没弄清楚,没心情捐款!——这是新浪微博上一句由“郭美美”事件而引发的造句。没心情吃饭、没心情逛街、没心情减肥、没心情结婚……各种“没心情”轮番登场,于是,面对红十字会的声明,不少网民的态度是“没心情听声明”。众说纷纭之下,网民的“没心情”值得玩味,这里虽有戏谑的意味,但也表达了网民对事实真相扑朔迷离的不满和无奈。传媒人刘春的微博提出:“大家不是放不过一个炫富的小姑娘,而是针对她背后那些利用慈善机构牟取不当暴利的商业组织,针对不透明、不规范的慈善机构与慈善行为。”如今红十字会尽管声明不断,还想用法律捍卫诚信,但并没有降低舆论情绪,相反只是加剧了公众的质疑,更加引发了网络热议的地震。“网友说了什么,便马上发表声明予以否认”,这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低级公关。中国慈善事业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善款运作不透明等问题,成为孕育类似“郭美美”这样蠹虫的温床[108]

而在郭美美事件中,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恰恰证明了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薄弱,到了何等地步!中国首善曹德旺有一个捐赠故事。去年曹德旺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两个亿,作为捐款方,他要求对善款进行有效问责,不外乎:半年内将2亿元善款发放到近10万农户手中,且差错率不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善款的3%,远低于10%的“行规”等。“史上最苛刻捐款”于是诞生[109]

最后,折射出中国有些社会组织的管理混乱,以“非赢利”为幌子实际大行“赢利”之道或成为贪污腐败、丑闻迭出的温床等。

2.主要研究的问题

城乡统筹发展是指从总体上通盘考虑、统一筹划城乡经济社会各方面、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对资源配置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解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城乡协调、综合平衡。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重要的桥梁和纽带,成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如何发挥其社会整合功能服务于中国城乡统筹,为中国这种混合的城乡二元体系服务。

首先,社会组织从内部治理开始,解决自身的组织建设和行动力问题。社会组织如何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如何提供行动效率,是被动行动还是积极主动探寻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积极探寻社会存在的问题,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正向功能,例如重庆市“15帮帮帮”就是一个主动行动的范例。同时,社会组织的治理缺失导致该行业内公益腐败、公益低效、公益异化等违规事件频频发生,致使公信力不足,获取外部资源的渠道受阻,严重制约着该行业的发展。国外社会组织因治理缺失导致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的事件同样高发,说明如何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

其次,社会组织进行外部治理,如何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国社会建设服务;研究中国社会组织如何在城乡统筹、现代化转型中协调好与政府、市场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失灵引发信任危机,如何克服引发信任危机的市场经济的弊端。

最后,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治理路径下,社会组织如何利用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推动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建立城乡统筹发展的政府运作机制:在中心城、中心镇、中心村“三元一体”行政管理体制中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并整合此三者的一些社会功能,尤其是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一些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往往依靠与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而一些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则往往通过媒体影响政府的政策。例如,1998年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通过中央电视台对川西森林砍伐的报道,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最终迫使四川省紧急作出了全面禁伐天然林的决定。

【注释】

[1]参见刘忠定:《一种官民二重的结构模式——社会转型时期的“第三部门”分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2002年11月9日。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新华网。

[4]国内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把“Non-profit organization”翻译为“非营利组织”,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笔者在《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非赢利组织的社会整合功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对"NPO"注中对此作了分析,认为翻译为“非赢利”更为准确。

[5]汪玉凯:《我们如何面对社会转型?》,《光明日报》2011年4月7日。

[6]冯钢:《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8月版。

[7]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8]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王雅林:《转型理论的再构与创新发展》,《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0]孙立平、王汉生:《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1]冯钢:《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8月版。

[12]汪玉凯:《我们如何面对社会转型?》,《光明日报》2011年4月7日。

[13]韩庆祥:《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现代哲学》2002年第3期。

[14]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15]参见韩福国:《市场、组织与国家——中华全国工商联及民间商会在制度博弈中的双重代理分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6]引自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17]参见李汉林、渠敬东、夏传玲、陈华珊:《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种拟议的综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94—108页。

[18]参见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这些观点分别涉及到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陈孝兵:《路径依赖与体制变迁》,《新东方》2003年第4期;王小鲁:《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0日;刘伟:《转轨经济中的国家、企业和市场》,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刘建军:《跨单位组织下的单位治理》,《社会科学报》(上海)2002年9月19日;刘建军主编:《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19]顾益康和邵峰:《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期。

[20]姜作培:《论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4期。

[21]刘国炳:《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构想》,《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5期。

[22]如农业部产业政策法规司课题组:《统筹城乡和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郭玮:《城乡差距扩大的表现、原因与政策调整》《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5期;张红宇:《城乡统筹:工业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结构转换与制度创新》,《农村改革与发展》,2003年第3期;邱建林等:《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城乡规划地方性立法探索——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例》,《城市规划》2010年第1期;张鸿等:《依靠科技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四川省为例》,《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年4期等论著。

[23]Jessop B.The Rise of Governance and the Risks of Failure: The Ca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Social Journal.1998,155: 29—45.

[24]Stoker G.The Management of British Local Governance.London: Macmillan,1998:17.

[25]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2期。

[26]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27]罗西瑙:《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

[28]Umbdenstock R J.,Hageman W M.,Amundson B.Not-for-Profit The Five Critical Areas for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Hospitals.Hospital&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1990,35 (4): 481—492.

[29]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2期。

[30]贺雪峰:《中国传统社会的内生村庄秩序》,《文史哲》2006年第4期。

[3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2]贺雪峰、董磊明、陈柏峰:《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8期。

[33]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313页。

[34]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214页。

[35][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转引自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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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6页;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37-39页;Lionel Prouteau.The economics of voluntary behavior:th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2000,11(4):15-21.

[39]Austin 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Human service programs.JAIPress,Greenwich,Connecticut,1988;Benson,K.the Interorganizational Network as a Political Economy[C].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75.20:22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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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Powell W,DimaggioP(eds).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 lanalysi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1991;Illinoise.Scott,W.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Sage Publications,Thousand Oaks,California.1995.

[42]EversA.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Eurosocial,57/58,7-8Evers,A.1995.Partof the welfare mix:the third sector as aintermediate area.Voluntas,1991.6:159-182.

[43]参见Tony Saich,Negotiating the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2000,pp.124.

[44]国外理论界通过对拉丁美洲及南欧权威主义国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在政治学上揭开了法团主义(Corporatism)这一理论研究模式,以期揭开政府与社会利益集团相互依赖关系以及该种关系对组织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一理论模式也为社会组织治理社会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施密特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结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认为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上下层级秩序、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为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参见PhilippeC.Schmitter,TrendsTowardsCorporatistIntermediation,London: Sage Publications,1979,pp9-13.)

[45]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46]参见李怀:《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与问题:“转型中国的组织现象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社会》2005年第2期,第201—202页。

[47]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48]参见[澳]安戈、陈佩华:《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第52—60页。

[49]George Gilboy,Eric Heginbotham,China's Coming Transformation,Foreign Affairs,July/August,2001,pp.26—39.

[50]参见B.Michael Frolic,“State-Led Civii Society”,In Timothy Brook,B.Michael Frolic(eds),Civil Society in China,M.E.Sharpe: New York,1997.

[51]参见Edward X.Gu,“State Corporatism and Civil Society”,In Wang Gungwu Singapore,Zheng Yongnian(eds.),Reform,Legitimacy and Dilemmas: China Politics and Society,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2000。

[52]参见Tony Saich,Negotiating the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2000.

[53]Dorothy l.Solinger,State and Society in Urban China in the Wake of the 16th Party Congress,The China Quarterly,2003,P.591。此外,关于法团主义理论详细综述,主要参见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54]如李培林等:《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社会非营利组织开始呈蓬勃增长之势,目前已覆盖了社会服务。蔡宁等《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的研究进展》:《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2期认为在中国政治、经济背景下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起源、与其他组织形态之间关系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因此基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更为深入和详尽的研究非常必要。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等三个方面,对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框架做出梳理,并指出其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

[55]这些研究所基本上都采用“非营利”名称。

[56]学界频频举办举办各类国际、国内会议研究社会组织,如1999年7月清华大学首次举办“非营利部门与中国发展”国际会议后,中国每年举办的有关社会组织的大型会议不下两次,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社会组织举办的中小型国际会议或国内会议则不胜枚举。参见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中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57]参见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中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58]引自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2005年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59]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中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60]王华:《治理中的伙伴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公共行政》2003年第4期。吴忠泽、李勇、邢军:《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刘贞晔:《国际政治领域中的非政府组织)一种互动关系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283页。

[61]如胡鞍钢:《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总第299期(2001年4月12日)等论著。

[62]Wood M M.Governance and Leadership in Theory and Practice.In Wood M M.,Eds.Nonprofit Boards and Leadership: Cases on Governance,Change,and Board-Staff Dynamics.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6:1—14.

[63]Young D R.,Hollister,R.M.,&Hodgkinson,V.A.Governing,Leading and Managi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s.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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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Gies D L.,Ott J S.,Shafritz J M.Governance: The Roles and Functions of Boards of Directors.In Gies D L.,Ott J S.,Shafritz J M.,Eds.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Essential Readings.Pacific Grove,California: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0:17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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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赵黎青:《非政府组织问题初探》,《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4期。

[78]周义程:《治理理论与我国第三部门的培育》,《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79]王绍光:《促进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发展》,http://www.cuhk.edu.hk/gpa/wang files/Promote。

[80]邓国胜:《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问责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3期。

[81]李虹:《论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的建设》,《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82]陈林:《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香港)《中国研究》2002年第8期。

[83]钱颜文“从国有化”到“非营利化”:《非营利性组织战略管理形成及其概念模型》,《科研管理》2005年第5期。

[84]马迎贤:《非营利组织理事会:一个资源依赖视角的解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4期。

[85]赵黎青:《非政府组织问题初探》,《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4期。

[86]陈金罗等:《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对非营利组织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还有魏定仁主编:《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模式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7]李培林等:《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

[88]陈晓春等:《非营利组织的共生探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89]周巍:《我国非营利组织政治参与的特征及途径分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90]任慧颖:《对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探讨——以中国青基会为个案》,《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9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92]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93]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94]《郭美美与商红会迷局:民众对红十字会官僚化愤怒》,《新民周刊》2011年第26期。

[95]《郭美美:从哪里来,会到哪里去》,《新民周刊》2011年第27期。

[96]《郭美美:从哪里来,会到哪里去》,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6日13:23新民周刊。

[97]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16日讯。

[98]陈荞:《慈善总会被曝“额外捐款换发票”》,《京华时报》2011年8月17日。

[99]《红十字会的困局》,《新民周刊》2011第27期。

[100]《红十字会的困局》,《新民周刊》2011年第27期。

[101]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02]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03]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04]《红十字会的困局》,《新民周刊》2011年第27期。

[105]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06]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07]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08]《郭美美:从哪里来,会到哪里去》,《新民周刊》2011年第27期。

[109]郭美美与商红会迷局:民众对红十字会官僚化愤怒》,《新民周刊》2011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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