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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口问题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的老年人规模研究中国的老年人口问题,必然要涉及老年人口的规模及其发展态势。中国是发展中的世界人口大国,长时期人口高速增长决定了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旧中国时期,中国的年龄别人口统计资料极为稀少,几乎找不到一份百岁表。公布的6市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5.10%,省为8.18%。第四次普查中年龄不详的人口未见公布,因此,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即以普查公布数为准。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59%。
老年人口问题_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

二、老年人口问题

应当正视现实,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不论是老龄化还是年轻化,老年人口数量多、增长快是无法逆转的,他们的晚年生活、晚年料理始终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中国的老年人规模

研究中国的老年人口问题,必然要涉及老年人口的规模及其发展态势。中国是发展中的世界人口大国,长时期人口高速增长决定了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900多万人,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对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社会生产,以及分配、交换和社会活动等,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将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起推动作用。因此,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与变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旧中国时期,中国的年龄别人口统计资料极为稀少,几乎找不到一份百岁表。这给老年人口规模变动的研究带来不少困难。不过,旧中国时期的总人口数量及其变动,已经奠定了中国老年人口的基础,是我们研究老年人口规模变动的基础资料。

1947年,国民政府内政部人口局编印的《民国三十六年下半年全国产业统计部分省市人口分年龄数据》(即1947年下半年),公布了6市、12行省的分年龄数据。当时,全国政区划为12市、35省和1个地方。公布的6市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5.10%,省为8.18%。按此比例推算,全国市的老年人口为797743人,省的老年人口为3740.78万人;若按分组加权方法计算,即将全国12市、35省、1个地方,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边远和直辖市7个组,使各组均含有内政部公布的分年龄的人口数据省或市,并将其老年人口所占加权处理后作为各组的老年人口比例。加权计算后,得到1947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663.9万,占总人口46320万的7.91%;如果再加上当时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老年人口,估计要高于3700万人(沙吉才、杨子惠,1991)。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大陆的统一和人口统计、人口调查工作的逐步完善,分年龄的人口数据不断增多、精确程度明显改善,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更确切的资料。这使我们对中国老年人口的数量规模及其变动趋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取得了分年龄的人口数据,手工汇总得到全国总人口数为60194万,其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4153.8万。但是,由于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西藏昌都和一些边远地区是间接调查得到的人口数,部队没有分年龄统计的人口数,加上还有一批年龄不详的人口,共计有13156659人,因此,汇总的老年人口数并不完整。我们用年龄分配法进行了推算,1953年全国实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215.4万,比1947年增加了474.62万,增长了12.69%,年平均增长2.12%(沙吉才、杨子惠,1991)。

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总人口已达72307万,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225.5万,此次普查仍有年龄不详者4876607人(含现役军人)。经估算,普查时点的老年人口应是4235.3万,比1953年增加了19.9万人,仅增长了0.47%。无论增长率还是增长量都明显低于第一阶段。这与1959—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人口死亡率升高特别是老年人口大量死亡有密切关系。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国总人口为103189万,大陆人口为100818万;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663.8万。这次普查仍有4267582人没有年龄记录。经估算,老年人口应是7666.5万,比1964年普查时点增加了3431.2万人,增长了81.01%,年均增长4.50%,远快于第一阶段(沙吉才、杨子惠,1991)。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总人口已达116001.7万,大陆人口为113368.2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9738.3万。第四次普查中年龄不详的人口未见公布,因此,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即以普查公布数为准。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59%。与1982年普查时点资料相比,60岁以上老年人口增加了2074.5万,增长了27.06%,年均增长3.38%。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大陆人口为126583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2900万;比1990年普查时点增加了3161.7万,增长了32.47%,年均增长3.25%;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为10.19%;按60岁为老年人口下限计,我国已步入老年型社会。

从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规模的变动可以看出,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增长速度已快于总人口,而且仍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按多家研究单位预测,到21世纪30年代末期,老年人口达到峰值时,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在3.5亿以上,老年人口群将长期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正视和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老年人口的经济压力

老年人口的经济压力并非老年人自己酿成的,是社会未作预留的结果,所谓老年人口的经济压力,主要是指家庭和社会为老年人口付出的成本,由此而加重了家庭与社会的经济负担,给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0—14岁)均属被抚养对象,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未成年人基本上是由家庭供养,无需自备住房、自筹饮食膳费,医疗费用相对较低,教育也很规范,解决“少有所养”、“少有所教”和日常生活料理等问题是经济消费中的重头戏。老年人的经济消费主要由家庭承担,但是,由于他们在劳动年龄阶段已经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创造的价值积累中包含有退出劳动年龄以后的养老费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社会对老年人口供养的部分会逐渐增大。这既是社会的责任,也是老年人口的权利。老年人有权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政府为老年人口供养的成本将不断加大。然而,从当前的情况看,家庭养老仍占大头,特别是不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老年人口、城市无业老年人口以及其他未享受社会保障的老年人口,其供养者仍然是家庭。在大家庭已经分化,基本上趋于核心家庭,相当多的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功能日趋弱化,而政府的财政实力又不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发展中的经济实力和不富裕的家庭经济状况,与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需求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明显加剧,从而构成了我国老年人口问题的严重性。

1.老有所养

老年人的赡养是第一位的重大问题,是“老有所养”的核心内容。从实际情况观察,我国老年人的供养目前仍停留在家庭供养为主的阶段。

家庭养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养老模式。自从以宗族关系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家长制度形成以后,家庭养老就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初期尚未制度化,但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完善与成熟,家庭养老与“孝”、“忠”等伦理道德观念联在了一起,又受着“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伦理纲常”等宗法制度的庇护,家庭养老最终走向了制度化。封建政权明令尊老敬老、奖励老年人,甚至列入法典,对不孝、不敬、不养老人者绳之以法。例如,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诏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案”。于是规定“年八十已(以)上赐米人越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正、絮三斤”(《汉书·文帝纪》)。西汉王朝不仅政府带头的奖掖方式倡导尊老敬老,而且多少带有一点“社会供养”的内涵了。到唐代,家庭养老已立法。《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清之例”;“若卑幼不由尊长,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宋、明以降,家长制的绝对化使家庭养老进一步得到强化。宋司马光《居家杂议》说:“凡子事父母,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有违父母尊长之命或子女不孝,家长有权诉讼,法律予以保护。如《清律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表明父母告子女不孝,即告即准。

聊举数例即可看出,家庭养老不仅源远流长,而且经历了由初期到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过程,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形成我国独特的“父母养子女小,子女养父母老”的“反哺式”养老模式。“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成为每个中国人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理念。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社会化大生产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导形式。然而,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生产力与庞大的人口规模之间的矛盾,短时期难以改变发展中的社会经济形态,家庭养老模式也难以发生质的转变。直到现今,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最基本的养老形式。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1987年进行的60岁以上老年人的抽样调查,市、镇、县三个层面的老年人主要收入来源中,依靠子女供养和亲友馈赠有相当的比例,市略低但也占29.87%;镇高于市占33.20%;农村最高,达到39.50%(其中亲友馈赠仅占1.43%)。表面看来,家庭供养的负担并不重。这是因为在主要收入中,老年人依靠劳动自养的收入所占比例很高,市为37.66%,镇为23.54%,而农村却高达50.70%。可以想见,当低龄老年人进入高龄阶段以后,随着劳动收入的下降或丧失,依靠子女供养的份额肯定要扩大。如与老年人的离退休收入相比,市占19.76%,镇占25.56%,农村只占4.71%,家庭供养显而易见上升为首要位置。

当然,家庭养老是动态和多元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变化。1992年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老年人经济来源依靠子女的占59.92%;但分城乡观察即可看出,城乡差别十分明显,城市靠子女供养的为46.52%,而农村则高达72.93%。说明农村老年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比例远低于城市,而对家庭养老的依附性又远强于城市老年人。据国家统计局1994年人口抽样调查,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中居第一位的仍旧是子女供养和亲友帮助,占57.1%;居第二位的是劳动收入,占25.0%;居第三位的是离退休金,占15.6%;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只占1.2%(姚远,2001)。1999年,北京市进行了一次老年人基本需求调查,老年人的第一经济来源中离退休金占66.3%,子女供养只占19.2%,看起来家庭养老似乎明显趋于弱化。事实并非真相。如将该调查的第一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经济来源综合起来考察,就会发现,北京老年人依靠子女供养的比例明显上升,比依靠离退休金的比例高出5.6个百分点(姚远,2001)。

但是,从未来前景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家庭养老的形式、内涵也将或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包括机遇和挑战两方面。

就机遇方面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有两大环境的变化不能不引起注意。一是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政府用于社会保障和救助的投入也不断增加,1999年7月1日,国家财政投入540多亿元,用于增加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失业保险水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了30%;增加机关失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补发拖欠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提高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全国受益人员达8400多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了9.3%(已考虑价格下降因素);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了3.8%;贫困人口减少了800万(朱镕基,2000)。在全国人民总体生活提高和改善的前提下,老年人的收入也不同程度地有所提高,从而减轻了子女的赡养负担。二是,1996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这就使家庭养老得到了法律的支撑,强化了家庭养老功能,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案件明显减少。据浙江省人民法院受理涉老案件统计,1990年至1998年,赡养和财产纠纷案件从2698宗减少到1370宗,虐待和遗弃老人案从218宗减少为12宗,下降幅度达50%~80%以上(黄雪行,2000)。湖北省涉老侵权案,1995年以前占老年人口的13.4%,1999年底降为4.85%,5年下降了8.6个百分点(姚远,2000)。在《老年法》的推动下,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有了较快的发展。上海市卢湾区以“邻里保护组”的形式建起了“情感服务网络”,除日常为独居老人买菜、做饭、洗衣物外,早晚上门,问寒问暖聊家常,形成了“见面制度”。各社区还设置了全天候热线电话,求助解决率达99%(《中华老年报》,1999年12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北里居委会,办起了老年饭桌、托老所、老年活动室,使许多老年人得到温馨的照料,减轻了家庭和子女的精神压力,17年中没有发生过涉老案件和老年人事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好评,接待了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国际友人的参观访问。北京市中关村地区医院成立了社区服务中心,给老年人请到了家庭医生。老年人有病打个电话,家庭医生10分钟内即可上门服务。现已有10200位老年人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解决了看病难的问题。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总要惠及平民百姓,老年人必然要从中分享一定的福利。从而为老年人安度晚年带来机遇。

就挑战方面而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环境条件也为家庭养老带来了挑战。

其一,家庭小型化给老有所养(家庭养老)带来一定的冲击。家庭小型化是世界性的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小型化也越来越突出。早在1947年,我国户均人口为5.35人,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降为4.33人。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户均人口有增有减,基本上徘徊在4.4—4.8人之间;80年代降为4.0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户均人口降到4.0以下。

我国家庭小型化的内涵是复杂的,或者说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一是计划生育降低了生育率,导致家庭规模萎缩,这是我国政府控制人口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个划时代的进步,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以后,就更明显了。二是子女结婚成家后,与父母分居分灶,这是现代生活使然;老年人有老年人的人生价值观,他们愿意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子女在快节奏中也希望有自己独享的休闲港湾,分居别籍既减少了两代人特别是婆(公)媳之间的磕碰,维系了亲戚关系,又满足了各自的生活习惯与需求。三是人口由封闭走向开放以后,人口的迁移流动加剧,仅流动人口就已占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参与流动的绝大多数为青壮年,特别是农村,许多家里只剩老年人,形成了家庭事实小型化。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如单亲、离异、不婚、丁克父母等等。

从理论上说,家庭小型化并非家庭养老受冲击的原因,但是家庭养老不是单一性的,至少包括经济供养、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三大内涵,而且三者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关系,占首位的是经济供养。依据“反哺式”养老模式,家庭小型化意味着:第一,养老“资源”陷于短缺。这里所指的“资源”主要是人力资源,即家庭生育的子女。家庭生育的子女减少,或者分居别籍、远离故土,或者根本不生育,即便经济供养充裕,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也会陷入困境,不能算完满的家庭养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算不得颐养天年。记得“十年动乱”期间,《参考消息》刊登了一条消息,说美国某市一位独居老妇人死了7天才被发现,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道德不完善之表现(大意)。其实,这并不奇怪,也没有必要用阶级的观点看待之。说来也凑巧,最近北京东城区也发生了一起同样事件,我们认为这是家庭小型化以后,独居老人日常照料空缺的必然结果。这件事见诸新闻媒体以后,引起北京市各级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的密切关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重现。同时,也推进了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进展。

其二,还有最令人担心与不安的是:独生子女家庭将要遇到所谓“四二一”的压力。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只是一代人的权宜之计,由此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充其量称为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一代独生子女家庭自古即有,不足为奇。这类独生子女家庭结婚仍然只生育一个孩子,形成连续的两代独生子女户,才有可能出现“四二一”结构。不论“四二一”出现与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越来越多。据国家计生委资料,全国领取独生子女证由1994年的4676万,增加到1998年的5327万,四年便增长了13.9%。据调查和预测,204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将有30%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养老资源短缺显而易见。而同时期,老年人口数量增加迅速。据预测,2000年至202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16.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11.3%;2020年至2050年的3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将净增2亿,总数将达到4.2亿人,比例将接近30%。家庭养老人力资源的短缺状况将会加剧。

从目前青年一代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状况看,不婚、不生育和最多只生育一个孩子呈现明显的发展趋势。据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调查,自愿不生育的丁克夫妇已占4%左右。这种趋势如果继续发展,那么,“四二一”或“四二○”的家庭结构不仅会出现而且有增多的可能。未来家庭养老能力弱化,必然会加重社区乃至社会的养老负担。

其三,高龄老年人呈增长态势,日常照料将面临严重挑战。学术界通常将老年人口划分为“年轻老年人”、“中老年人”和“老老年人”三个年龄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开始从温饱型向富裕型迈进,人们的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加之预防医学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老年人口死亡率有所下降,老年人的存活时间延长,即习惯上常说的寿命提高,导致老年人口向高龄化发展。据有关预测,1964年至2050年,年轻老年人比例呈下降趋势,70岁以上中老年人比例和80岁以上老老年人比例均呈上升趋势,中老年人将由30.64%增长到54.06%,老老年人将从4.29%增长到20%(杜鹏,1994)。高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自然不如中老年人,更不如年轻老年人,多有慢性病,生活自理能力衰退,因此,日常照料就成了须臾不可或缺的生活内容。另外,高龄老年人特别是80岁以上的老老年人中,丧偶者居多,基本上处于独居状态。据1991年杭州、天津、无锡三市老年人口日常生活调查,不健康的老年人14.5%为独居者;1995年浙江省老年人口卫生服务调查,不健康的老年人21.5%属独居者,比1991年升高了7个百分点(姚远,2001)。高龄老年人的日常照料不充分,“寿终正寝无人知”的个案难免会发生。

其四,空巢老年人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增多。空巢家庭是家庭生命周期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家庭解体前“夕阳”时分,也是新老两代家庭交替的阶段。但是,自有人为干预生育行为以来,空巢家庭形成的原因和时间复杂化了。它既可以出现在多子女家庭,更可以出现在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或离异家庭。因此,对年轻老年人来说,空巢尚未构成经济养老压力,而精神慰藉可能是首要的,但对老老年人来说,日常照料、医疗需求、安全需求、精神慰藉等,必然显得更为迫切。我国未来的空巢家庭为数不会太少,解决好空巢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是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老有所医

老有所医是老年人口问题中又一突出的问题,是构成老年人口经济压力的重要因素。《北京青年报》曾有过报道,70%的年轻人期望得到“时间”和“才能”,70%的老年人则希望得到“健康”。可见,健康需求已经成为老年人的普遍心愿,现今市场上老年人的保健商品大量涌现就是一个注脚。然而,不尽如人意的是,老年人日薄西山,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健康需求大都转向医疗需求。据统计,我国城市65岁老年人口中,60%以上患有不同的疾病。这一比例是城市人口平均患病率的1.54倍。农村老年人的患病率是22.6%,比农村人口的平均患病率高出2.1倍。60岁以上老年人一年中有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时间自述健康尚好,即有三分之四的时间是在与慢性病为伴(邬沧萍,1999)。

老年人的疾病、医疗和护理与年轻人明显不同,老年人的疾病多为肌体衰老引发的老年性常见病、多发病,而且具有难以逆转性,最好是治疗后病情稳定。因此,医疗乃至临床护理将是长时期的。这与年轻人大相径庭。另外,老年人由于体力衰弱、自理能力差,甚至行动都有困难,就医时对老年人来说也成了一个难以应付的问题。还有,老年人因为早已退出劳动力年龄,收入很低且增长缓慢,或者如农村老年人根本没有收入来源,而用于就医和治疗的费用则有增无减。很明显,老有所医从根本上说来,仍然是个经济供养的问题。

国家对政府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国有企业职工实行退休金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老有所医尚且有沉重负担,特别是病中的日常照料。那么,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规模庞大的农民来说,老有所医就更令人担忧。一方面是农村缺医少药,相对而言,医疗资源较之城市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农民基本上都是家庭养老,老有所医亦由家庭负担,近些年,农民虽然也建立了特困人群救助和低保制度,但惠及人群不多、面不广,且标准比较低,正所谓“小惠未”。“久病床前无孝子”,加上沉重的医药费负担,农民的老有所医压力会更大一些。

不论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老年人患慢性病的概率比青壮年、少年人口要大得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自然会多。因此,老年人理所当然成为医疗和保健行业的主要消费者,用于医疗和保健消费的支出大大高于其他年龄段人口的医疗费用,大致相当于青壮年人的三倍。这是促成近些年来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之一。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据美国20世纪70年代调查,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有三:一是通货膨胀,占63%;二是新医疗技术的应用,占30%;三是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增多,占7%。当时美国的人口老龄化还不太严重,老年人口数量远不如我国多。许多研究表明,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后,人们普遍要求有高质量、高技术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于学军,1995)。医疗保健费用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老年人群的医疗保健费用增长更快,从而加重了经济负担。

还有一点必须提及,一些难以控制的外生变量往往给老有所医增加了困难。例如,随着医疗改革的发展,总要伴随着出现一些非改革意愿的“干扰波”,通过医药用品包装变相涨价、医护人员收受“红包”,以及一些医疗单位存在的“医疗歧视”等,给老年人就医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形成“医疗歧视”往往与社会上的“年龄歧视”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三)老年人口的社会压力

老年人口的社会压力是非经济方面的问题产生的社会影响。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虽然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经济赡养为首要,然而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等问题也不宜忽略,这些问题反映了老年人的价值和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为实现老年人的价值、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愿望创造必要的条件,尽力解决好这些问题。

1.老有所为

老有所为不只是老年人的个体行为,是涉及社会的观念问题,即对老年人的价值判断。老年人究竟是社会的累赘,还是社会的财富?这是社会价值观的问题。

从人口学的角度观察,老年人的价值观和老年观可以说是几起几落。在原始生产阶段,生产力极为低下,食物严重不足,遇有饥荒难度之时,为保持青壮人口的生命延续,往往将老年人、小孩及残疾者杀掉。这在中外史籍上多有记述。很明显,那个时候老年人和儿童、残疾者是被视为纯消费的对象,是社会大群体的拖累。我国传统社会里常常将“鳏、寡、孤独、废疾者”归于一类,其中虽无明确的年龄界限,但从“鳏,年老无妻者”的注释,我们很容易地判断出多为年老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种不完整的老年观和老年价值观。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度建立以后,特别是在正统儒家学说的熏陶下,尊老、敬老、养老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故人不独享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等等,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传统的“孝”文化使尊老、敬老、养老得到有效的支撑,“告老还乡”、“颐养天年”、“含饴弄孙”、“安度晚年”等理念,几乎成了人到老年的极普遍的美好追求。

值得称道的是,传统文化对老有所为也做了充分的肯定,如“老当益壮”、“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老马识途”等等,还可以举出许多广为人知的实例。

古今中外大量实践证明,老年阶段是人一生中最成熟老到的时期。他们经验丰富,知识、技能多有积累。因此,老年人群是一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的财富,特别是年轻老年人和大多数中老年人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以及为社会作出过贡献的老年人、老模范、老干部。他们虽然退出了劳动年龄,但仍能为社会承担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只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加之退休低龄化,使老年人难以找到恰当的岗位和机会。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尽力挖掘潜力,为老年人的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2.老有所学

常言说“活到老学到老”,内中就含有老有所学之意。老年人在未退出劳动岗位时,终日忙于工作和事业,而且拉家带口,上有老、下有小,承担了家庭的压力。属于自己的一些愿望,例如学习喜爱的专业或技艺,难得如愿以偿。离开岗位以后,没有工作压力了,家庭负担也大为减轻,正好利用这些难得的闲暇时间了却自己的夙愿。

还有许多老年人学习琴棋书画、养花养鱼,或是学习喜欢的技艺,丰富晚年生活,排遣空巢带来的孤独和寂寞,也有些老年人“人老心不老”,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价值,花甲、古稀之年攻读大学本科或硕、博学位。

正因为老年人有此需求,老年大学这一特种社会教育形式便应运而生。1973年,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目前,老年大学在发达国家已很普遍。1983年,山东省红十字会兴办了我国的第一所老年大学,到1993年,全国老年大学已有五百多所,老年学校五千多所,近十年又有较大发展。但由于老年大学与老年人的数量极不适应,加之老年人的个体差异,许多老年人并未入学。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居住分散,资源不足,老有所学对大多数老年农民来说还是奢谈。要满足我国数量众多的老年人的老有所学的需求,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3.老有所教

老有所教指的是老年人的再教育。老年人不仅需要生活、生存,也需要发展。许多年轻老年人在社会参与的过程中,不断接触新事物。然而,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适应新生活,使自己的思想意识、观念跟上时代的发展。因此,老有所教是老年人享有的正当权益,标志着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升到新的更高层次。

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老年人遗失了正确方向,为金钱、享受所诱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政策教育、精神文明教育,防止和减少老年犯罪,使老年人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过好晚年生活,构成全民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有所教与老有所学有联系,但不尽相同。老有所学,大都是老年人的自我价值取向,是个人意愿的展现;而老有所教,则是社会行为,是社会应尽的教化责任。其中,会有一定的非自愿性质。从实践需要出发,政府应将老有所教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起来。这不仅有利于老年人,而且有利于家庭、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举多得的善事。

4.老有所乐

老有所乐是老年人的文化需求。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需求中就包括了享受的需求。恩格斯把人的生活资料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并指出“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都将同等地、愈益充分地交归社会全体成员支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9页)。可见,享受是社会成员不可缺少的需求。为此,马克思、恩格斯还特地指出:“并不需要多大的聪明就可以看到,关于享乐的合理性等等唯物主义学说,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神圣的家族》)。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老年人的老有所乐同样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享受需求。

老有所乐属于文化范畴中情感的需求,但因情感需求与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关,受多元因素的制约。因此,老有所乐的“乐”是因人而异的。

老有所乐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庭中的或个人选择的乐事,如“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琴棋书画的休闲之乐;读书看报、吟诗作对的高雅之乐;养花、养鸟、种植的田园之乐;与老伴携手同游、散步、踏青的亲亲之乐,等等。另一类是社会的或团体形的聚集乐事,如老干部活动室、俱乐部、歌舞厅、体育场馆等等单位举办的健身、娱乐、消遣性乐事。家庭中的乐事可以自讨方便,各取所需;而社会的娱乐则需要场地、设备和投资。我国社会进步落后于发达国家,社区建设刚刚起步,资源不足难以应付众多老年人的需求,压力可谓大矣。

综上所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虽然不属于老年人的直接经济赡养消费,但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投资,可称之为老年人的间接经济消费。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包括老年人的需求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论”认为,基本需要满足后,就要向更高层次的需要靠近。马克思主义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基本需要有三种,即生存需要、社会需要(包括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这即是说,人们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活动。老年人的需要自然脱却不了这一规律。

问题在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经济水平,综合国力还不太强,而老年人口数量却不断增长。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家庭养老的能力还比较脆弱,特别是农村,以这样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实力,要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社会需求,必然力不从心。值得庆幸的是城市社区正在创造条件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而农村尚有较大差距。

(四)老年人的照料

老年人的照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原因在于这不可能完全外化为社会性照料,绝大多数是在家庭内进行的。特别是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的我国,老年人的照料须臾不得忽视。这是构成我国老年人口问题的又一内容。

老年人的照料并不取决于工业化进程,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于传统观念、传统文化和代际血亲关系,工业发达国家最早实行的“从摇篮到坟墓”全包下来的福利政策,但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些国家相继出现“福利危机”,福利支出超过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有鉴于此,不少后起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至今没有建立那种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的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4.19%,城市老年人口仅有18.90%,镇则只占6.19%(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抽样资料)。众所周知,我国城乡无论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进步程度,都存有巨大的差别。农村家庭养老和老年人照料始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但在城市老年人口中,高龄化趋势和丧偶独居的现象又十分突出,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老年人照料涉及诸多方面,如家庭、居住方式、婚姻状态、照料者等等,可称为照料支撑。

其一,家庭规模与居住形式对老年人照料的影响。当今中国的家庭规模虽然已纳入了小型化的洪流,但老年人的传统居住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农村。

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家庭户中,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占26.7%,就是说平均每4户就有1户是有老年人成员的家庭。从居住看,以男性老年人为例,老年人生活在两代以上家庭户的比例,城市为72.4%、镇为71.5%、农村为74.5%。很明显,家庭是老年人有所养、有所医、有所乐、有所照料的主要场所。以北京市为例,据1999年北京市老年人基本需求问题调查,73.4%的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子女供养。即使子女流动外出,仍不忘寄钱养家。据调查,四川、安徽两省农村有外出人口的家庭,50%左右的现金收入来自外来人口的寄款。据报道,1999年外地汇进四川省的总金额多达210.15亿元,大部分流向农村(《商业早报》);2000年1月1日至26日,仅深圳就有13亿元寄往全国各地,2000年全国寄出164亿元。表明流动外出的农民工没忘养老和养家的责任。

只是独生子女家庭有所变化。由于独生子女户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子女与父母分居以后,一对夫妻户(二人户)、丧偶单身户和空巢家庭的比例会相应增多,老年人的照料将会由家庭外化为社会问题,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的照顾问题”调查,45.7%的被调查者回答,希望配偶照顾,希望已婚儿子或女儿照顾的人只有1.7%和5.2%。北京大学老龄问题研究中心对北大校内的老年人进行了调查,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多达五六百户。类似上海和北大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疾病或其他意外,老年人的照料就成了严重问题。

其二,婚姻状况对老年人照料的影响。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与老年人口的死亡状况有密切关系。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城市人口在55岁以上、农村人口在50岁以上,男性死亡率明显高于女性死亡率,而且随年龄的增大而升高,这一死亡特征使老年人的婚姻有了丧偶率高、有偶率低,年龄、性别差异明显的特点。仍以第四次普查为据,全国老年人口中丧偶者占了38.3%,有配偶者占了59.6%。从性别看,男性老年人的丧偶率为23.6%,而女性老年人的丧偶率高达51.5%;男性有偶率为72.6%、女性为47.8%,男性明显高于女性。另据调查,80岁以上老年人的有偶率城市为36.8%、农村23.8%,相应地,丧偶率则农村明显高于城市。

近20年来,老年人的离婚率明显升高,据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统计,老年人离婚率1993年比1992年增长了27.7%,就足已说明这一点。

老年人的丧偶和离异导致孤寡老年人增多,生活照料的负担必然要加重。如果解决好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使孤寡老年人重新有个老伴,相依为命,对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照料负担,是十分有利的。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包括老年人自己的观念束缚,老年人再婚却困难重重,甚至成了倍受关注的一个新问题。为躲避再婚造成的麻烦和问题,许多老年人采取了同居不结婚的形式。据天津市调查,同居不结婚的比例达80%左右。

其三,社会参与对老年人照料的影响。这里所说的社会参与包括老年人的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公益活动、购物逛街、就学就医、健身锻炼等活动。由于老年人体力衰退、行动不便,给社会参与带来很多困难,仅以交通事故为例,车船码头、过街路口缺少为老年人尤其是残疾老年人设置的服务设施,城市、农村机动车大量增加,老年人的交通事故不断增高。北京市1984年前10个月统计,全市老年人交通事故699人次,死75人、伤579人;1986年上半年,车祸致死的老年人即有24人;1988年全市交通事故死亡567人,其中老年人108人。上海1985年1至7月,老年人交通事故242起,死亡和重伤230人;1989年,1056名老年人因车祸受伤,143人死亡(陶立群,1992)。

其四,家庭伦理道德对老年人照料的影响。许多调查显示,传统“孝”文化和人伦道德观使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庭中得到良好的照料。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家庭中的年轻一代,一方面“孝”观念淡薄、伦理纲常废弃;另一方面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侵蚀,拒不赡养老年人、虐待老年人的现象令人发指。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1)精神折磨,一些不肖子孙经常用“老不死”、“老不要脸”、“老乞丐”等恶言恶语,侮辱、谩骂老年人;或者指桑骂槐、砸锅摔碗,给老年人气受。(2)肉体摧残,有些不肖子女在吃穿住用医疗等基本生活要素上虐待老年人,甚至殴打、遗弃。北京建国门一带曾收容过不少被遗弃的高龄或患病的老人;河南省光山县一村民,得知老父患肝癌已到晚期,谎称送老人到哥哥家治病,将老人遗弃在213次列车上,致使老人死于武昌车站。(3)榨取老人钱财,强迫老人干家务和重活累活,对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却不管不顾。湖北汉中市一个体户,平素待母亲很冷淡,母亲病故后大办丧事,花4000元设灵堂,葬礼十分隆重,老人的尸体却被扔到墓地半公里之外的杂草中(《老人天地》,1993);南阳市一位老人有4儿1女,老人与小儿子、长孙同住一个院子,老人独居一室,由于子女给的钱少,难以维持生活,老人经常流落街头捡破烂,1991年11月“失踪”,1992年6月21日二孙子清理老人的住房,才发现老人因冻饿致死达8个月之久(《老人天地》,1992)。(4)谋杀双亲,丧尽天良。子女大逆不道,杀害父母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父母还没死,就被活活装在棺材里;有的将生病的老母捆绑在猪圈里,活活饿死;1990年1月,四川省江津县发生一起儿子、媳妇与同伙杀死亲生父母的案件(《中国青年》,1991)。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老年人的照料不仅是家庭范围的事,而且已泛化为社会问题。老年人照料不周,已成为城乡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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