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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体保障与人口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西欧的社区保障中,教会的作用一度非常强大。团体保险是一种古老的经济保障形式。
社区团体保障与人口_中国人口与社会保障

第三节 社区团体保障与人口

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前,社区团体保障在传统社会保障阶段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随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区团体的保障作用逐渐减弱,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一层次保障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一、早期的社区团体保障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非常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谋生,过着共同生产、平均分配、同甘共苦、共享成果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氏族成员的生存问题统一由氏族组织来保障,并通过社会集体努力,处置各类灾害风险,为共同体成员提供最原始的经济保障,人口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得以简单再生产。恩格斯曾对当时的人类社会状态作了粗线条的描绘。恩格斯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6]在经济保障的萌芽时期,为维持最低生存需要,生活、消费、保障救济几乎不存在差异,互助共济是维持共同体生存的先决条件。原始经济保障形式最初仅仅作为维持种族的延续而产生约束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首先表现为氏族和部落的传统习俗,经过以后长期的演化,成为一种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教会力量。因此,在西欧的社区保障中,教会的作用一度非常强大。据考察,较大规模的有组织的保障措施始见于6世纪末的罗马城邦社会,城邦的市政当局曾用捐款和公物购买谷物,一方面廉价出售,以压低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将谷物无偿地分发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阵亡将士的遗属,用以减缓社会冲突。教会组织在早期的社区保障形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各类济贫和互助互济活动历来带有十分浓郁的宗教色彩。统治阶级对教会组织开展的济贫活动和民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加以利用,使宗教慈善事业成为西方社会中社会救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较大程度上区别于东方传统的家庭保障形式。这种以教会为纽带的宗教慈善保障,主要特点是以低下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以教区领地和贵族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束缚为前提,在较狭小的范围内实行。在强迫劳动的同时,为维持再生产的需要,贵族地主会同教会势力在教区内主持和管理慈善事业,为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由于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通常是约定俗成的,保障程度低下,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范围狭小,局限性较大。但它毕竟反映出与西欧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经济保障形式的雏形,与西方社会后来的保障形式有直接的关联,而且与东方社会结构下注重家庭责任、家族纽带和以伦理为本的保障形式差异甚大。这种社区保障持续到中世纪末期,由于连年不断的战争和遍及欧洲大陆的天灾、瘟疫,迫使大批农业人口离开土地,背井离乡向城镇流动。他们在摆脱人身依附的同时,丧失了职业保障和生活保障,部分人成为城镇贫民和乞丐阶层,原有的经济保障形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西欧的社区保障由慈善阶段逐渐演进到济贫阶段。

团体保险是一种古老的经济保障形式。早在公元前5000年,保险思想发源于古巴比伦。相传埃及横越沙漠的犹太商队,对丢失骆驼的损失已采取互助方式补偿。公元前2000年左右,地中海航运中已遵循“一人为众人,众人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中世纪的基尔特原始人身保险制度和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友爱社、公典制度是比较著名的团体保障形式。

基尔特(Guild)制度起源于9世纪的欧洲,是封建社会手工业者或商人在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条件下,职业相同者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组成团体,其目的除保护职业上的利益外,还对其会员的死亡、疾病、火灾等风险损害共同出资进行救济。到11世纪,该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商人及其家庭难以抵御城市中日益增大的经济风险,唯有借助同业组织的共同力量,才有利于避免或转嫁所面临的经济损失,于是通过基尔特行会来共济互助或补偿经济损失的保障制度逐渐在西欧发展起来。对一般行会而言,在行会组织内,无论是经理还是职员、徒工,都把全部会员共同兴旺发达作为目标,会员彼此休戚与共,一切经济损失皆由全体会员共同分担,因而基尔特制度是西欧封建社会中把彼此独立的经济单位结合起来,依靠团体力量处置风险损失的原始保险组织形式,它对于火灾、盗窃、水灾以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都实行某种程度的保障。在基尔特制度的基础上,以后又出现过法国初期的人身保险合作社和扶亘金库,英国的友爱社(Friendly Society),此外还有公典(Mount of piety)制度都是民间互助保险形式的进一步发展。[7]

在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贫困人口大量产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区慈善保障团体保险显然是杯水车薪,于是国家开始介入,有了国家的济贫立法和官办的济贫事业。183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新《济贫法》,确立了国家以立法形式保障劳动者最低生活,也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标志,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基础。从此,社区团体保障的作用逐渐退隐。

二、现代社区和团体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成年型或者年轻型向成年型转变的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基础之上的,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采用现收现付式非基金式的资金筹集模式。这一模式基于这样一种设想:即永远有新一代的年轻劳动者愿意并有能力为老一代人提供退休金。20世纪30~40年代特别是“二战”后,随着人口数量的迅猛增长,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在重建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也将社区和团体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荷兰、瑞典等工业化国家根据战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普遍性的社会保障资源不足,对原有补充保险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和重新制定新的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使补充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进入70年代以后,补充保险更是在工业化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英国、美国、前联邦德国等国家建立了收入观念模式下的、有限程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荷兰、芬兰、丹麦等福利国家建立了普遍保障模式下的补充保障制度;法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瑞典、瑞士等国也建立了全面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由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和平均寿命的延长所导致的人口老龄化以及诸多因素的困扰,各国现收现付式的社会保障模式危机重重,各国政府愈益重视社区和团体保障层次的建设。有的将其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如美国);有的与政府开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起构成社会养老保险(如瑞典);有的采用强制手段,有的是自愿举办。英国政府的改革政策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团体经批准可以自己从事养老保险项目,部分地从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脱离出来,但企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养老金标准,企业等应以集体为单位,共同或部分退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应的,这些退出国家体系的企业和个人的保险费的缴纳按降低的标准进行,国家虽然少收了保费,但也减少了养老金的支出,收大于支,减轻了财政负担。美国有80%的百人以上的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占全国职工人数的54%,补充养老金的人均水平大约相当于基本年金的一半,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提供的年金加补充年金可达雇员退休前工资收入的50%~55%,低薪雇员可达70%~75%。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自己独立营运,或交由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增值,是美国金融市场上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政府为鼓励企业建立养老年金,减轻国家负担,从税收上采取了各种刺激手段,为符合国税法典有关规定的年金保险建立税收资格计划(Tax-Qualified Plan),在该计划下企业可为雇员投保养老年金作为福利或奖励项目,费用列入成本,从公司所得税税前扣减。瑞典是将企业补充年金和国家基础年金结合在一起的典型,它自1960年开始在“均一制”基础年金上,增加补充养老年金,按就业年限计发,就业满30年者补充年金可达原工资收入的65%。补充年金的保障水平、范围,在美国是由国家规定和监督的,在瑞士是经工会与雇主谈判后确定的。日本的团体养老保险如共济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社区服务方面,西方国家历来把社区服务功能的完善与经济发展程度一起视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专门的社区服务机构历来较为普遍,一般社区内都有老人组织——老人协会、老人集中活动场所、老人俱乐部等对老人进行较自由自在的社会管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近些年成立社区志愿者小组,社区开展为老龄人服务等项目正逐步发展。根据互惠理论的原则,对社区志愿者为老龄人服务的劳动小时进行登记,自愿者的行动不仅在精神方面得到社区成员的尊重,而且作为一种劳动积累,为自己年老时接受别的年轻志愿者的服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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