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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及其后果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及其后果刘文璞苏联的农业集体化由于理论上和政策上的某些失误,使这场社会变革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因此,研究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不能只看作是研究苏联的这段历史,它涉及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问题。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斯大林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了解斯大林的有关思想是研究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关键。斯大林认为,粮食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迅速发展的工业同落后的农业之间的矛盾。
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及其后果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

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及其后果

刘文璞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由于理论上和政策上的某些失误,使这场社会变革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由于苏联所处的特殊的历史地位,又使这场社会变革影响的范围远远超出了苏联。它所涉及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至今还在国际范围内争论着。因此,研究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教训,不能只看作是研究苏联的这段历史,它涉及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问题。对今天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家来说,仍有其现实意义。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斯大林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了解斯大林的有关思想是研究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关键。

一、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方针的转变和农业集体化

1929年开始,斯大林改变了列宁的非常谨慎的合作化方针,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步伐。这个改变是在他转变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方针之后出现的。列宁十分强调大工业的作用,认为它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苏联国民经济遭受战争的严重破坏,实行新经济政策初期,列宁曾明确指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要从发展农业起步,以农业带动地方小工业(主要是生产日用消费品和小农具的手工业)再推动国家大工业的发展。列宁强调:首要问题,就是发展全部经济,首先是发展农业的问题,“一切政治问题就都集中到一个方面,即无论如何要提高农业生产率。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必然会促进我国工业的发展”。[1]他所以十分重视工业的发展要以农业发展为前提,是因为,第一,工业的发展需要有国内市场,而国内市场主要是农民市场;第二,要有发达的农业原料生产,供给工业;第三,农业要为城市工人供应必要数量的农产品。但到192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经济工作的重心开始转移,即从农业转向工业。斯大林对这个转变解释说:“如果当时,在新经济政策的第一个时期,因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依靠农业的,我们必须从农业开始,那么现在要继续建设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基础,要推进整个经济,所需要的正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工业上。现在,如果不及时供给农业机器、拖拉机和工业品等,农业本身就不能进展。因此,如果当时,在新经济政策的第一个时期,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事业是依靠农业的,那么现在它却要依靠而且已经依靠工业的直接扩展了。”[2]

问题不仅在于建设重心的单纯转移(从农业转向工业),而且还在于:①在工业内部从重点发展轻工业转向重点发展重工业;②不是一般地发展重工业,而是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以最大速度发展重工业。斯大林强调:我们的工业化不是一般意义的工业化,社会主义工业化同资本主义工业化有本质的区别,它通常不是从轻工业开始(像资本主义工业化那样)而是从重工业开始,只有重工业的发展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可能基础,才能为工农联盟建立在新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即建立在工业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而不单纯提供生活资料)。

关于工业发展速度,斯大林认为苏联所处的内外环境,技术的异常落后,国际政治上的孤立和受包围,以及小农经济的异常分散性等决定必须全速发展重工业。由于斯大林的上述理论原则使苏联在实践中走向片面性,即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的方针,忽视了工农两大部门按比例协调发展,忽视了轻工业对发展重工业的意义。不考虑客观条件和经济规律,片面追求工业发展的高速度,以至发展到唯意志论的倾向,认为可以不受任何规律的制约。

结果国民经济很快出现了问题:第一,工农业两大部门之间比例关系遭到破坏。1924~1928年城市职工人数增加72.2%,1926~1928年,重工业生产增加1.03倍,轻工业增长近1.06倍。[3]而农业情况却远不能适应,同期各种主要农产品增长量分别为:粮食1.2%,奶牛2.4%,猪只0.9%,糖用甜菜11.8%,棉花51.8%。[4]这种情况预示着农产品供应日趋紧张。第二,列宁在世时轻工业迅速增长的势头减弱,1928年开始出现轻工业品供应紧张状况,[5]为了保证城市供应,不得不相对,甚至绝对地减少供应农民的轻工业品数量。第三,基建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枯竭。上述三个矛盾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最终导致农产品供应,特别是粮食供应日益紧张,结果到1927年年底至1928年年初发生了粮食危机。

所谓粮食危机是指政府收购粮食遇到极端困难,按正常途径无法收到必要数量的粮食。1926年底收购粮食4.3亿普特,1927年年底只收购3亿普特,减少近30%。1928年1月不得不采取非常措施,包括不按司法手续没收余粮,一律禁止粮食的自由贸易,取缔粮食自由市场。为清查余粮甚至进行挨户巡视和搜查,在许多地点建立阻截队阻止粮食流通,强行摊派公债以及其他过火行为。非常措施暂时发挥了作用,到1928年4月,收购粮食的数量同上年差不多,但非常措施打击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1928年粮食播种面积减少了。结果到1928年年底粮食收购的危机不仅再度出现,而且更加严重了。

围绕粮食危机的出现,在联共党内发生了争论。斯大林认为,粮食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迅速发展的工业同落后的农业之间的矛盾。他说:“而农业仍然使用着旧式农具,使用着古老陈旧的耕作方法,使用着原始的、现在已经不适用或几乎不适用的旧技术,采用着旧的、个体小农的经营方式和劳动方式……而分散的小经济的特征就在于它无力充分利用技术、机器、拖拉机和农业科学成就,它是出产商品很少的经济。”[6]

所谓农业落后,一是指技术差,一是指经营分散。按斯大林的观点,用现代机械代替手工工具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就是只有大规模经营才能应用一切科学成就,即只有先扩大规模才谈得上技术改造。由此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必须实行集体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落后于工业的问题,解决粮食问题。他说:“出路究竟何在呢?首先,出路在于从落后的分散的小农户转为有机器供应的、用科学成就武装起来的、能生产最大量商品粮食的联合的公共的大农庄。出路在于在农业方面由个体农民经济过渡到集体的公共经济。”“实行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就是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7]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粮食危机之后很快就掀起了大规模集体化高潮,甚至用行政强制手段人为地加速这一进程。原来计划在几个五年计划完成的农业集体化在短短几年内就完成了。

事实上,粮食危机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以1927年为例(这一年冬天已经开始出现粮食危机),粮食产量是创纪录的,是俄国历史上粮食高产年份之一,总产量达到7680万吨,比1925年增长6%,比1926年约增产1%,虽然增长幅度极小,还是增产的,但1927年年底国家收购到的粮食却比上年下降30%。可见,粮食危机主要不是生产性危机,而是收购的危机,分配性的危机,即国家收购不到足够的粮食。而造成这一事实主要是粮食价格太低,农民赢利太少。斯大林不承认价值规律对生产(包括粮食)的调节作用,坚持粮食低价水平,坚决反对调整粮价,更不允许粮价随市场需求变动。当时为了加快工业的积累,提出了农民缴纳“贡款”的口号,即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农产品,而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工业品,其中对粮食价格控制更严,因为当时粮食是城市居民的主要食品,在生活消费中占重要比重。为了保证工业的高速发展,要保证工业本身有较高的积累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工人工资不能增长过快,保持主要食品——粮食的低价格是绝对必要的。1925年以后农产品内部比价的变动一直不利于粮食生产。[8]由于轻工业品缺乏,国家减少了同农民进行交换的物资,据统计,当时国家供给农民的工业品2/3为轻工业品。再加上增发纸币,使货币信誉降低,以致最后货币只起流通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不能起储存手段的作用,造成农民不愿储蓄,出售农产品的收入立刻要投入市场,变为对工业品的需求。由于买不到工业品,增加了农民惜售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心理。他们把粮食或卖“黑市”,或养畜后出售畜产品,或直接储存起来。据估计,1926年7月(即发生粮食危机的前一年)农民储存的粮食约有600万吨(合3.7亿普特),大约相当这一年国家收购粮食总量的85%。以后一年多,即到发生粮食危机时,农民手中的存粮比这还要高得多。因此所谓粮食危机,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手中严重缺粮;另一方面,农民手中存粮却日益增多。这就说明,粮食危机的发生主要是政策上的失误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小农经济增产潜力已经枯竭,也不是与工业化的正常进程发生不能协调的矛盾造成的。

此外,由于农业政策上的原因还造成更为深远的影响,即降低了农民经营农业的兴趣,尤其是不愿经营那些赢利最低(甚至毫无赢利)的部门,于是使劳动力从收入低的部门流向收入高的部门,一些部门因此停滞或退化。当时最突出的现象是农业劳动力过量地以劳务输出的形式流到农业以外的部门,主要是随工业基本建设的扩大到城市兼业。据材料分析,1928年农民收入中依靠农业的收入占50%,另一半则是从事非农业劳动的收入,其中主要是从事土木建筑业、木材加工和手工业。

由于国家同农民在经济利益上发生了矛盾(表现为农民经营农业兴趣降低,农产品不愿卖给国家),又不能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加以调节,这自然会导致趋向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实践表明,国家同农民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越尖锐,采取高度集中管理方法的必要性也就越大,而对集体农庄——作为高度集中管理的组织形式——的要求也就越迫切。管理2500万分散的小农,不运用经济手段、不实行等价交换原则是不能想象的。相反,对农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没有集体农庄这种形式也是困难的。当1928年国家同农民经济上发生矛盾时,不得不依靠加强指令性计划甚至采取所谓非常措施贯彻国家的要求,就是一个例子。要使这种集中管理体制和非常措施长期化、政策化,有集体农庄这种组织形式就会方便得多,容易得多。因此,集体农庄制度就同农业上的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在国家与农民经济上发生尖锐矛盾的情况下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集体化以后的事实说明,集体农庄这种组织形式(还有以后的拖拉机站制度),在贯彻国家集中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有人概括苏联农业政策的弊端有两条,一是对农民管得死,二是把农民挖得苦。对农民管得死是为了挖农民(即缴纳“贡款”),而挖农民则是高速工业化的要求。因此苏联农业集体化不过是工业化的产物。

二、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的理论

第一,社会主义大工业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同小农经济的结合。马克思主义者曾明确声明无产阶级政党绝不会许诺永远保留小农的个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将冲破小农经济的狭窄范围,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把农民私人占有和生产转变为合作社的占有和生产。但是,在当时俄国农业极端落后,又遭长期破坏的情况下,列宁设想,改造小农,实现生产合作化绝不是轻而易举、一挥而就的事,它需要几代人的时间才能完成。在农村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以前,小农经济要维持相当长的时间,而在这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列宁认为应当而且必须找到社会主义大工业和小农经济结合的形式,事实上他找到了这种结合形式,这就是合作制。斯大林的回答却是否定的。他说:“能不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基础上,就是说,建立在最巨大最统一的社会主义工业基础上和最分散最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基础上呢?不,不能。这样下去,总有一天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全部崩溃。”[9]斯大林还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村的小农经济可以自发跟着城市的大的资本主义经济走,因为城市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的小商品个体经济基本上是同一类型的经济。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小农经济却不能跟着社会主义大经济走,因为它们不是同一类型的经济,即一个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另一个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这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不能同小农经济在一定时期内结合的理由。

第二,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这是马克思主义农业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被反复证明。但马克思主义在谈大生产具有优越性时,从不把这一提法绝对化,而是有条件的。农业与工业不同。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总会在人力、物力的节约上带来利益。农业则不然,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带来人力、物力的浪费和过多消耗,使赢利下降。另外还由于集约程度的提高,使得我们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看到有这样的时候,从利用的土地面积来看,出现缩小趋势或把大地产分成小规模农场经营更为有利。这说明,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要求农业要有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当然技术的发展会使这种规模处于不断变化中,从历史发展的一般趋势来看,农业的平均经营规模在逐渐扩大(即使是很缓慢地扩大)则是十分明显的事实。

斯大林从社会主义农业与资本主义农业有本质区别这一点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可以建立规模很大很大的农场,这不仅是可能的,还是有利的。他是以这样的理论为前提的:在集体农庄里面单把农民的工具集合起来使用就产生了实际工作者所梦想不到的效果。他还论述了大规模农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并不总是有利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却总是有利的原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因而也就有绝对地租,这就使农业生产的成本提高,给农业生产的巨大进步造成不可克服的障碍。而在苏维埃制度下,既没有土地私有制,也没有绝对地租,这就不能不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因而也就不能不促使大规模的农业在技术方面和其他各方面不断进步。”“其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大规模谷物农场的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或者至少是使资本获得相当于所谓平均利润率的利润,一般说来,不这样它们就不能维持和存在。这种情况不能不使生产成本提高,因而在发展大规模谷物农场的道路上造成极为严重的障碍。而在苏维埃制度下,大规模谷物农场同时又是国营农场,它们为了自己的发展根本不需要最大限度的利润或平均利润,可以只限于最低限度的利润(有时暂时没有任何利润也可以)。这种情况再加上没有绝对地租,就给大规模谷物农场的发展造成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最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大规模的谷物农场无论在信贷上或税收上都没有优待,而在旨在全力支持社会主义经济的苏维埃制度下,现在和将来都有这种优待。”[10]

第三,农民要为国家实现工业化缴纳“贡款”。从各国工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不论社会主义工业化还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在工业建设的初期都不同程度地依靠农业的支持,即从农业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斯大林也认为,为了加速工业的发展,要从农业积累一定资金。积累资金的方式就是:“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和间接税以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即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卖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11]问题在于这种资金从农业“流入”工业的限度。斯大林曾认为:“贡款”的数量是农民负担得起的。还说:“征收这种额外税是令人不愉快的,不是出于本愿的,把它长期保留下去是不可容许的。”[12]“我们必须在最近几年内一有可能就取消它。”[13]实际上,这种超额税数额很大,而且时间很长,直到1953年他去世也没有取消。这是由优先发展重工业,片面追求工业发展的高速度方针决定的。

第四,土地公有为迅速实现农业集体化提供可能。革命前的俄国农村尚存在村社土地所有的残余,土地私有制虽已有发展,但涉及的主要是大土地占有者和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富农),劳动农民从土地私人占有制中得到的好处很少,所以农民本身就有土地国有化的要求,以此作为剥夺地主的一种手段。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前就已明确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土地纲领是土地国有化。这是在俄国农村的具体情况下产生的政策。但列宁既是一个土地国有化的坚持者,又是一个主张对小农参加合作社(尤其是集体农庄)必须采取谨慎态度的人。

斯大林却认为,“正因为我们这里没有土地私有制,所以我们这里的农民也就没有西方农民的那种对一小块土地的奴隶般的依恋。这种情况不能不使小农经济易于转上集体农庄的轨道”。[14]恩格斯提出对小农要采取极慎重的态度,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是否下决心过渡到合作社的主张,斯大林的理解是,恩格斯的“出发点是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农民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他们很难离开它。西方的农民就是这样。存在着土地私有制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就是这样。当然,在这里是需要十分慎重的”。而在苏联则“不能这样说,所以不能这样说,是因为我国没有把农民束缚在他们的个体经济上的土地私有制。所以不能这样说,是因为我国实行了使个体农民易于转上集体制轨道的土地国有化”。“这就是近来我们的集体农庄运动能够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的原因之一”。[15]上述观点,正是苏联迅猛推进农业集体化,发展集体农庄政策的理论基础。

三、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后果

在斯大林上述理论指导下,苏联从1929年开始加快了农业集体化速度,到1932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61.5%(1928年仅占1.7%),实现了全盘集体化。有的地区完成集体化的时间更短,仅用几个月时间。

由于斯大林理论和政策的片面性,再加上实际工作中的失误,农业集体化极大地破坏了农业生产力,使家畜产品产量大幅度下降,见表1。

表1 苏联主要农畜产品产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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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还表明,农业集体化以后,农业生产恢复得也比较慢,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大约七八年时间,到1927年和1928年,粮食和主要畜产品等都分别接近、达到或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最高水平。从1921~1928年,各种主要农畜产品年递增速度为:粮食10.5%,肉类12.1%,奶类3.4%,蛋13.3%。集体化以后从1932~1940年,各种主要农畜产品年递增为:粮食3.9%,肉4.1%,奶3.3%,蛋13.6%。

集体化以后,粮食危机似乎已经解决,但是并不是由于集体化后生产的发展解决的,而是依靠对集体农庄实行指令性计划,减少农民留粮,增加义务售卖的办法解决的。这种办法加剧了同农民的矛盾,见表2。

集体化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造成农村政治上的不稳定,工农联盟受到影响。为了尽快完成集体化,违背农民自愿原则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强迫农民加入农庄,致使农民抵触情绪加剧。与其他政治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农民骚动。尤其是对富农采取不给出路的过激政策,使一大批富农及其家庭成员铤而走险,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加剧了农村社会的动荡不安。对富农的过激政策又严重影响中农的情绪,特别是,由于阶级界线不清,在打击富农过程中,对富农的剥夺措施不少也扩及到中农,使得农村最有经济实力、人数又最多的中农阶层不敢发展生产。

表2 苏联谷物收购量的增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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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理论的世界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无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随着土改的完成,对小农的改造提到日程上来。开始,各国无例外地照抄照搬苏联的做法,以斯大林理论为指导开展农业合作化。多数国家(包括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匈牙利、阿尔巴尼亚)是从40年代末期开始搞合作化,1960年左右基本完成。从时间上看,比苏联长一些。鉴于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教训,这些国家的政策和步骤稍为谨慎一些,一些国家在合作化过程中调整了同农民的关系,取消了义务交售制。因此,这些国家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没有发生像苏联那样的农业生产力巨大破坏的现象。但农业集体化引起的矛盾还是有所表现的。

虽然这些国家的农业合作化同苏联农业集体化在理论和政策、具体措施以及步骤等方面都没有根本区别,但这些国家的合作化还是表现出一定特点,实践的后果也不一样。

罗马尼亚的“非合作化地区”。罗马尼亚在合作化时和以后,宣布一些落后山区条件不适宜搞集体化,这类地区通常称为“非合作化地区”。其特点是:耕地分成小块,相互隔离极远,比平原地区的耕地质量要差得多,本身没有很大使用价值。这些地区的居民主要职业是从事林业或在山区矿业和其他企业劳动,这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保留一小块耕地从事农业只是作为这些居民的副业。

对不参加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政府不是放弃领导,而是通过其他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所以,所谓非合作化,实际只是非生产合作化。居住在山区的个体农民主要从事水果种植和牛羊畜牧业。政府在这类地区组织“果农协会”和“牧民协会”,还有一种混合式的协会。这些协会的任务是:①组织会员产品的共同销售;②统一组织技术服务,如人工授精、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和指导、组织参观学技术;③建设一些会员公共使用的生产设施项目,如饲料储存库、水果仓库、灌溉系统;④组织会员之间变工互助。

基层的协会还要组成乡、县、中央的个体农民协会,作为农民组织的一种形式,参加全国社联。

匈牙利的专业合作社。这也是东欧各国农业合作化的一个独特做法,所谓专业合作社,是仅在一两个适宜大规模经营的生产部门实行合作化,而在其他部门不搞合作化,仍保留个体经营方式。这样,从一个农民家庭来看,既是合作社员,又是个体农民,或一些成员是合作社员,另一部分则不是社员。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处理。苏联农业集体化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但在东欧各国,土改以后土地是属个体农民所有。在合作化过程中,如何处理农民的私有土地问题,成了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按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随合作化,土地所有权也就从个体农民私有转变为合作社的公共所有。第二,法律上规定土地仍属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所有,但长期无偿地归合作社使用。在社员很难有退社自由的情况下,土地实质上已经是公共所有,只是保留了私有的法律名义。第三,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经济实质来说,土地都被承认为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匈牙利规定合作社要按社员交给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数量支付地租,只是地租数量是固定的。由于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在不断增长,所以地租在社员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下降。这样就使地租,从而使土地私有权逐渐失去它的意义。这种做法对减少农民(尤其是中农)加入合作社的阻力有积极意义。实际上,由于合作社经济的迅速增长没有影响按劳分配作为合作社分配的基本形式。匈牙利还规定,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卖给他所在的合作社,集中得到一笔资金。也可以保留土地所有权,年年得到地租收入。随着农民转向非农业部门的增加,社员出售土地的现象也在增加,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减少。

波兰的农业小组。东欧各国中除南斯拉夫以外,波兰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上最具特点,个体农民一直占绝对优势。波兰在理论上承认集体化(生产合作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50年代以来,波兰政府支持的重点也是公有经济(农场和合作社)。但在具体做法上同苏联等国有所不同。对小农改造步骤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强调对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有充分的物质条件,主张先搞机械化,而后才实现集体化,把机械化看做是生产集体化的物质前提。而目前这种物质条件是不具备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波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阶段,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还不是实行全盘集体化或合作化,而是使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建立起各种联系,从而被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在实行集体化之前,政府重点发展农业小组这种形式。农业小组不触动所有制关系,参加小组的农户按土地面积交纳组金,共同购买机械设备,共同利用。小组的活动主要是提高耕作技术,传播农业技术知识,推广良种良畜,共同防治病虫害和其他各种合作。从农民的大部分生产活动来看,仍然是个体经营。

南斯拉夫农业社会化的途径。南斯拉夫革命胜利初期,曾采用类似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方式,但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最后完全放弃了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的理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理论和实践。

南斯拉夫的理论界认为,农业集体化等于用强制手段剥夺农民的私有财产,是绝对错误的。相应的,以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联合的集体形式——农民劳动合作社也是不可取的形式。卡德尔说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只适合于“国家垄断、革命行政手段以及官僚集中形式在经济中占绝对统治地位……农业中的征购制度和其他各种行政干预措施都和这种情况分不开”。[18]

在否定了这一种途径和形式的同时,南斯拉夫领导人根据本国的条件和农村情况,提出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另一途径,即不是通过宣传和政治运动的办法把农民私有的土地机械地联合在一起,实行原始的共同劳动。“在农村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不永远必须从联合土地开始,而是可以从生产工具的社会化开始。”“这些工具只能作为农业中公有的资料,而不是作为个体劳动的资料。”即“不是从土地出发,而是从生产资料和在私有土地上使用这些资料所形成的关系出发”。[19]

1957年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确定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途径,即农业社会化的途径。提出“我国农村经济政策的实质,在于使农业生产过程和这个经济部门中的扩大再生产过程逐步社会化。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增加和扩充基本的生产资料,最重要的是不要触犯并丝毫不能威胁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南共纲领中也明确提到南斯拉夫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应走的途径:“鉴于南斯拉夫都是占有小量私有土地的中小农户,因此南共认为,土地公有化过程将不通过强制性的全盘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方法来发展,首先通过农业生产在经济特别是农业方面社会生产力日益增长基础上的社会化,通过逐步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合作社进行联合农民的方法,即通过农民与农业生产中的社会因素合作化的道路来发展。这种合作化首先以采用现代化大型农业生产资料为基础,而这些只有在公有制中才能做到。”

由此可见,南斯拉夫农业社会化是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变革农业的生产方式,而不是首先变革农民小私有的所有制形式。

使农业扩大再生产过程社会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扩大和加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大农业,用现代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和技术干部加强公有制大农业,并依靠它来组织实践农业现代化。

第二,通过公有制大农业同个体农民的联系与合作,把个体农业经济的生产和销售纳入社会化生产的轨道,吸收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

第三,实行这样的合作制,最重要的是不要触犯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而是使私有土地的生产和社会主义大生产扩大联系,逐渐改变私有土地生产性质,变成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环节或组成部分。

第四,实现这个社会化过程的动力和条件是工业的发展。

第五,这样的社会化过程把发展农业生产和改造小农经济的双重任务统一在一个过程中。

南斯拉夫对农业合作化的理解,卡德尔在《农村社会主义政策问题》中做了详细阐述:“合作化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场、农民劳动合作社、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及其他经济农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工业组织和商业组织)与个体农户进行生产合作的一切形式的名称。”这种合作化,是公有制大农业的生产工具同个体农民私有土地结合基础上的合作。对于这种合作化的认识上,卡德尔认为“对于农村来说,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主要是进一步工业化和与其同时建立起工业化的大农业。而合作化正是在为这一过程准备基础,创立物质上和思想上的有利前提,使这一过程易于进行,也就是说,合作制是社会用来指导、促进和建立发展这一过程的工具之一。”[20]这种合作制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可以起到下面两方面作用:

一是确保不触犯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避免暴力强制剥夺土地的办法,又可以使个体生产越来越具有更多的社会性,社会主义公有制大生产在自己周围联合很多个体农民,影响和控制其生产和产品销售。但是不消除这些个体生产者的独立性,不触犯他们的私有土地,而是通过合作生产,把土地私有制转化为地租问题,使土地私有制不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并可通过租地以及买地扩大公有制大农业。私有土地所取得的地租额大小,将日益与投入农业中的生产工具等数额成反比。这样的合作制,在把个体农民的生产变成整个社会性生产中的一环的同时,把他们的私有土地变成一种形式上的名义上的财产。

二是通过合作制,实现对个体农民的技术改造。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占极大比重的条件下,不把个体农民吸收到社会化大生产的计划经济轨道上,就不能发展生产。虽然公有制大生产是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形式,但是建设公有制大农业要有个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通过合作化在个体农民的土地上组织现代化生产,并逐步把个体生产者联合到公有制农业生产中,最后转变为公有制生产组织中的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整个社会的农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都得到提高。

这样的合作化,发展了农业劳动过程的社会性,在发展生产力和商品生产的基础上。把发展农业生产和改造小农经济的双重任务统一在一个经济过程中。

1957年以来,南斯拉夫就是沿着这条路子发展自己的农业合作事业的。

(作者注:本文第四部分中有关南斯拉夫的内容,为丁泽霁同志所撰写。)

(原载《刘文璞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

【注释】

[1]《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6页。

[2]《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111页。

[3]戚名琛:《苏联工业化过程中轻工业的作用》,《未定稿》1980年第10期。

[4]《苏联农业统计资料汇编》,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135、189页。

[5]戚名琛:《苏联工业化过程中轻工业的作用》,《未定稿》1980年第10期。1921~1925年轻工业年平均增长42.5%,重工业为38.2%,1926~1928年轻工业年平均增长27.2%,重工业为26.6%,工业投资在轻重工业分配的比例为:1923~1924年48.4∶51.6,1924~1925年47.1∶52.9,1926~1927年33.4∶66.6,1928~1929年24∶76。

[6]《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52页。

[7]《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76~78页。

[8]如以战前价格指数为100,1924~1925年粮食为129,畜产品和经济作物为135,1925~1926年粮食为123,畜产品和经济作物为140,1926~1927年粮食为100,畜产品和经济作物为145,1927~1928年粮食为109,畜产品和经济作物为151。

[9]《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29页。

[10]《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168页。

[11]《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45页。

[12]《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46页。

[13]《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45页。

[14]《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34页。

[15]《斯大林全集》第12卷,第136页。

[16]李仁峰:《苏联农业经济问题》,农牧渔业部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编。

[17]李仁峰:《苏联农业经济问题》,农牧渔业部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学校编。

[18]卡德尔:《论我国农村政策中的某些问题》。

[19]卡德尔和隆哥的谈话,1956年。

[20]卡德尔:《农村社会主义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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