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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及其意义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政治论逻辑,大学及其制度应当积极回应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
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及其意义_大学制度价值论

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价值观念的冲突。然而,“各种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念产生出在方向上互相矛盾的行为,以及各种相互对立的形式和程序” [1]。这样一来,无疑会严重影响学术组织的功能发挥以及大学与社会的关联性、共生性。可以看出,消解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非常必要,其意义主要在于:守护大学的核心价值,规避制度的极端化取向,或者说,反对制度的规制主义或自由主义,调和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 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均衡

建立和维系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良性关系,关键是使大学自治、政府规制和社会规制之间保持张力下的动态平衡。

(一) 保障大学学术自治

大学制度的首要使命在于维护和保障大学的学术自治。毫无疑问,大学制度是大学的制度,而大学是社会系统中的学术组织,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学者行会一贯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所以,大学制度应当始终维护学术价值的优先性和纯洁性,保障和落实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1) 合理划定大学边界。布鲁贝克认为,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有传递深奥知识、批判现存知识、探索新知识的需要,而大学就是专门从事这类活动的场所。无论未来社会怎样变化,其发展显然都离不开大学,知识逻辑是大学合法性存在的根本依据。但不论是在中世纪还是现代,大学其实都受到了外部力量程度不同的干预和控制。在中世纪,大学深受教会势力的影响,其理念和制度均刻上了教会影响的深深印记;在现代,大学一方面受到政府的广泛制约,另一方面处于市场的无形包围之中,尤其是在学术资本主义浪潮的冲击下,一些大学的学术属性不断丧失,其传统边界逐步发生变化,个别大学变得越来越公司化、企业化。可以说,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大学社会化的凸显,其政治、经济功能逐步强化,而学术功能却不断弱化,大学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很显然,如果大学的根本性质不再是学术性,而是经济性、行政性或其他什么的话,那么,大学就可能不再是大学了。所以,大学制度应当坚守学术逻辑的底线,合理划定大学组织边界,让大学做它应该做的事情。

(2) 确保大学享有基本自治权利。弗莱克斯纳指出:“大学本质上是做学问的场所,它致力于知识的保存、系统化知识的增加和大学生的培养。” [2]显而易见,大学要想相对独立地开展学术活动、从事学术研究,就应该是一个学术自治团体,拥有基本的学术自治权利,否则,大学将很难实质性地开展学术工作。这是因为,探究高深学问、追求永恒真理需要复杂知识,而只有学者才能够洞见它的复杂性;在知识问题上,专家无疑是最有资格发表意见的人。可见,学者学术职责的履行要求大学享有基本的学术自治权利。如果大学依附其他力量,那么,学术共同体就很难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一般而言,大学基本学术自治权利包括: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教学研究权、内部管理权等。这些学术自治权利是大学从事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很难想象,如果这些基本的学术自治权利没有得到相关制度的保障和落实,大学还能够正常地开展学术工作,取得诸多原创性的学术成果。

总之,基于认识论逻辑,大学制度应当确保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

(二) 回应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

应该承认,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完全自足的。自由不能使大学自动地结出丰硕的学术之果。比如,17世纪60年代以后英格兰大学的自由导致大学变得毫无生气和享乐主义泛滥,以至于不得不通过创办新大学来满足工业革命对科技和人才的需求。历史的经验教训也表明,学术行会常常自行其是,容易带有某些弊端,如散漫、保守、排斥改革。可见,过度的自治也会给大学带来危害。前加州大学校长克拉克·克尔甚至认为:“自治并不是一种权利,自治必须不断地获得,而且通过负责的行为和对社会有效的服务去获得。” [3]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大学制度需要反映外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规制、社会规制的合理诉求。

(1) 反映政府规制的利益诉求。自从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伴随着大学的世俗化、民族化和国家化,早期大学的国际性特征逐步让位于地方性特征,国家或政府日益成为大学运行和发展的支配性力量。它不仅给大学特别是公立大学提供大量的办学经费,而且还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管控大学。显然,政府希望大学能够承担一定的责任,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科研支持。大学则不能无视政府的利益诉求,这一方面是因为完全自治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大学根本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的独立,它需要政府的经费资助;另一方面是因为完全脱离国家需要的大学注定是不长久的,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所以,大学及其制度不应一味追求“学术象牙塔”的理想化状态,而应在保证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同时,主动满足政府的合理需要,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

(2) 响应社会规制的知识诉求。社会的知识需求不但是大学合法性存在的根据,而且是推动其不断发展的动力。有学者曾指出,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有传递深奥知识、批判现存知识、探索新知识的需要,而大学就是专门从事这类活动的基地。可以说,大学的生发与社会的知识需求密切关联。另一方面,大学进行知识工作的努力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促使社会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大学已经并将继续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学与社会的知识互动表明,大学不应回避社会的知识需求,而应与社会协同发展。尤其是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知识和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社会日益知识化,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企业组织,比过去都更加依赖大学。这对大学的知识生产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大学及其制度应当响应社会的知识诉求,担当一定的社会责任。唯其如此,大学才不会故步自封,落后于时代需要,面临被社会遗弃的危险。

总之,大学制度不仅应当“朝内看”,还应当“朝外看”。基于政治论逻辑,大学及其制度应当积极回应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

二、 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协调

总体而言,建立和维系大学组织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最根本的是调和学术自由与行政规制的关系。

(一) 保护教师学术自由

西方不少学者指出,学术自由的理由至少有三:一是认识论的,二是政治论的,三是道德论的,而认识论的大概是最主要的。“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4]自由是学者探求高深学问、追求真理的必要条件,服膺于真理需要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所以,大学制度应当高扬自由精神,确保教师个体或教师集体充分享有学术自由,使其能够畅游于学术的汪洋大海中。

(1) 认清教师的工作性质。大学教师的工作性质既不是行政性的,也不是经济性的,而是学术性的。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学术工作是围绕着特殊的理智材料—高深知识组织起来的。而教师的工作就是以相应的学科专业为“根据地”,寻找一定的方式或技术扩大它或把它传授给他人。很大程度上,研究和教学就是主要的方式或技术。然而,无论是教学还是研究,都需要以一定的自由为前提。教师工作的学术性表明,大学制度应当保护教师充分享有学术自由,这是他们高效开展学术工作的先决条件。

(2) 确立教授参与的组织机制。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不仅需要从思想上认清其工作性质,而且还需要建立与此相应的组织机制。阿什比曾精辟地指出:“大学的兴旺与否取决于其内部由谁控制。” [5]众所周知,现代大学主要是由学术系统和行政系统两大板块构成的,如果行政系统处于支配地位,行政力量全面控制大学运行和发展的话,那么,大学就有可能嬗变为行政性组织,而不再是学术性组织。相应的,教师学术自由显然也难以得到相关制度的保障和落实。所以,大学内部应当建立教授参与的组织机制,使教授享有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力。这是因为,“教授是学术的化身,其不但掌握了学术,而且还担负着将学术转化为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责任。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如果只是将教授的职责局限于掌握学术和教化学生的话,那么大学则难以遵循学术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成就其卓越发展的目的” [6]

综上可见,大学制度应当始终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这既是激励广大教师投身学术、实现自我超越的重要条件,也是大学学术发展和繁荣的内生机制之一。

(二) 回应行政规制的合理诉求

理性地看,消解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除了确保教师享有学术自由之外,大学及其制度还应当积极回应行政规制的合理诉求。

(1) 行政系统是大学的有机构成。早期大学是一种行会组织,这种学术行会组织是借鉴了当时手工艺人的组织方式,为了互助和保护的目的而组成的教师或学生团体。那时的大学事务不仅数量少,而且相对简单,因此,其行政性工作基本上是由学者自己完成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也在变化。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世界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时代以来,大学规模逐步扩张、结构日趋复杂、功能不断调整和扩充,“多元巨型大学”也已从概念成为普遍的现实。换言之,现代大学不再是单纯的学术共同体组织,而是包括了学术系统和行政系统在内的复杂社会组织。正因为如此,行政管理机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权力、行政管理客观上已成为大学组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大学整体功能的发挥离不开行政规制。现代大学由学术系统和行政系统组成,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大学整体功能的发挥显然也离不开行政规制。一方面,现代大学规模不断扩张,结构日趋复杂,功能不断调整和扩充。相应的,大学的行政性事务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化,这必然要求行政管理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实践表明,行政管理职能的良好发挥能够让教师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研究上,反之,教师则会受到烦琐的行政事务的羁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的学术投入和产出。此外,由于学校行政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必然要求行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而教师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训练,很难胜任复杂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尽管学术自由对于大学和教师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但它并不必然促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中,产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而且,可能还会出现与学术自由背道而驰的情况,如一些教师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干着与学术无关的事情。因此,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而行政规制有助于教师明确和承担学术责任。

综上可见,大学及其制度应当积极响应行政规制的合理诉求,合理地协调学术自由和行政规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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