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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主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内在矛盾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博丹是第一个讨论主权的思想家,面对16世纪的宗教冲突和国内矛盾,博丹认为必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压制一切宗教权威和传统权威的权威,才能建立一个“有序的共和国”。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这在近代以来几乎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规范性共识。

一、现代主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内在矛盾

对主权的任何争论,首先都必须回到对主权概念的考察本身。主权(sovereignty)起源于拉丁文中的Super和Superanus两个词,其义为“最高的权力”的含义[61]。主权观念的根源来自“法律不约束君主”的理念,而其现代根源则来自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汀的著述: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则被界说成为大众惯常服从的而它通常不服从任何其他的个人和集团。主权的属性在于它是最高权力、终极权力、具有普遍效力且对外独立[62]。从这一词源的意义来说,任何政治共同体都需要一个“最高的权力”,区别只不过在于共同体管辖范围的大小。因此,对于主权的确切理解,应该是某一政治共同体所拥有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而非学者们所提出的所谓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63]。后者的观点显然更多地受到了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影响,将主权与国家之间的联系看作是既定不变的历史事实。

从主权作为共同体最高权威的角度考察,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人类社会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是氏族和部落,进而决定氏族和部落事务的最高权威是自然权威及其延伸的血缘伦理,权威的力量来自对自然的崇拜以及心理和道德的限制。直到奴隶社会早期,国家(在古希腊早期的城邦)产生之后仍然持续着这一自然权威。根据《荷马史诗》的记载,人们相信国王的身份是天生的、自然的,国王之所以成为国王并非因为他是神,而是因为国王在其所统治的国家里,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强壮、更富有、更睿智[64]。当时,尽管还没有产生主权的观念,但自然和血缘伦理作为最高权威确实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和部落制度解体,国家随之出现,进而产生了在特定的地域内“由谁掌握和如何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历史性课题。从古希腊、罗马时代来看,掌握这一最高权力的机构首先是贵族院,梭伦改革后转移到公民大会,在罗马帝国时期则赋予了元老院以最高权力,最终赋予了皇帝以最高权力。显然,最高权力在不停地传递这一现象,意味着其本身是游弋不定的,而相对确定的是当时存在着最高权威的争论。从当时的社会权威结构来看,在作为血缘伦理权威体现的氏族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基于实力和领土等物质性权威的国王、基于自然超验权威的神和基于社会习俗、规则和章程等法理权威的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角力的运动,由此引发了最高权力的争夺。这场争夺最终以亚历山大大帝征服运动造就的希腊帝国而确立了国王和日后罗马皇帝的最高权威地位。

然而,罗马帝国在遭受北方蛮族入侵后衰落,在罗马帝国的领土上出现了法兰克王国、东哥特王国、西哥特王国等一系列蛮族王国,且这些世俗王国之间处于兼并土地的战乱状态[65]。王国之间的征伐纷争在人世间所酿造的无数悲剧败坏了王权作为最高权威的名声,人们开始尊崇上帝的权威。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认为,只有团结在上帝之爱下,人世间才可能长治久安。人间的世俗国家没有一个是完全正义的,只有“上帝之城”才是社会组织的典范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归宿[66]。于是,上帝成为西方社会共同体的最高权威。但是,上帝权威毕竟只是一个抽象的观念性存在,要想在世俗社会发挥主权作用必须需要政治代表。罗马教廷和旗下的一系列教会组织便应运担当起了这一使命。进而,在世俗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世俗国政治权威的代表——王权与上帝之城政治权威的代表——教权之间围绕最高权力和权威展开的激烈争夺,由此导致了长期的政教冲突和连绵不断的战争。

面对欧洲大地上战火纷飞的格局,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尼克洛·马基雅维里以生动的文笔和罕见的创造力,率先突破了欧洲中世纪政治思想家的清规戒律,从经验历史的层面研究人的行为方式,提出了国家是具有自己的道德和活动方式的自主的联合体,国家的理性要求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同时,他还批评和指责罗马教廷对世俗政治的干预[67]。马基雅维里打破神权锁链将政治研究拉入近代科学轨道的贡献,得到了马克思、斯特劳斯等一系列思想家的充分肯定。如果说马基雅维里是近代突破神学自然法权威观念的一次早期尝试的话,法国的政治思想家让·博丹、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等一大批思想界则直接奠定了主权作为世俗国家属性的地位。博丹是第一个讨论主权的思想家,面对16世纪的宗教冲突和国内矛盾,博丹认为必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压制一切宗教权威和传统权威的权威,才能建立一个“有序的共和国”。他认为,主权是国家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威,法律则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68]。不过,博丹的主要目标是强化君主的地位,这是法兰西秩序化和统一的根本途径。君主的主权只受到神明法和自然法则的限制。雨果·格劳秀斯则在博丹的基础上,将主权法律化,明确主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能力,奠定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69]。作为一个标志,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博丹和格劳秀斯等倡导的主权原则法理化,将主权原则赋予国家,解决了困扰欧洲中世纪的神与神的战争问题。当然,在和约签订后的一段时期内,主权并非归属于抽象的国家,而是归属于具体的国家代表——君主手中,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确立过程中的另一个问题,亦即主权的实践形态问题。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这在近代以来几乎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规范性共识。但是,在主权的实践形态方面,不同的国家却是多样的,思想家们的态度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主权上的贡献在于促成了从上帝权威向世俗权威的转变,并巧妙地把主权概念的重心从君主个人转移给抽象的政府或者国家,强调了主权的公共性问题,认为主权的任务是保证遵守规约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法律。因为人性是本恶的,在霍布斯看来,“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及其他情感”都是十分强烈的,“如果没有强制性权力的威慑,文字的契约就会变得毫无约束力”[70]。因此,霍布斯主张个人必须将自己的所有权力都让渡出来,塑造所谓“共和国的人格”,国家权力必须掌握在主权者手中,进而拥护君主制度。显然,霍布斯并没有解决主权在实践形态上的归属问题,他所宣称的政府和国家表面上都是抽象的,实际上都是受到君主的控制和掌握。相比之下,约翰·洛克认为政府机构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人民要把自己的所有权利都交给政治权威,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71]。在洛克看来,主权是公民对国家的授权,共同的同意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对于主权原则特别重要,因此,洛克所倡导的是议会主权制度,并且将主权分立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且后两种权力服从立法权,希望能够通过议会的讨论和协商确立主权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尽管如此,洛克并没有逃脱一个理论困境,即如何协调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特别是没有对两者互动的规则和彼此活动的范围和规则做出明确的论述[72]。卢梭继承了洛克的主权思想,并进一步认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属于全体人民,是不可被代表和异化的,公意不同于个人偏好和个人要求聚合的“众意”,而是通过公众的讨论、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能确立。可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将最高权力象征性地从政府转移给生活在民族国家之中的人民共同体手中,在主权的实践形态上主张政府只是主权的代理人,政府代理行使主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定期集会达成的公意行事[73]。不过,卢梭的人民主权也并没有根本化解人民主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最终隐含着潜在暴政的可能性,这一点被此后的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历史事实所证实[74]。在主权实践形态上存在的张力矛盾,也许是近代主权制度固有的缺陷,它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主权制度根深蒂固的矛盾,即作为主权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主权行使者的国家及其代表机构政府之间的背离:主权的人民所有性决定了主权是一个高度公共性的制度,主权的国家行使性又要求主权必然具有自我收益最大化的利己性,在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情境下,主权行使的利己性又逐渐堕落为主权为少数人服务,这就是主权制度的困境。随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利益空间逐渐突破国家的外壳,主权制度的这一困境便日益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主权的宪政共和结构代表了主权系谱上的一次断裂和革新,在吸取共和马基雅维里主义的传统、波利比奥斯的混合政体理论以及联邦党人的政治思想之后,美国的主权构造集中了君主、贵族和民众的力量,建立起了一套内在性、有限性、制衡性、开放性的混合体网络结构。此种结构将主权区分为联邦独有的“最高的主权”(仅仅包含战争和外交权)、联邦和地方共享的“混合的主权”和一些只能归地方管辖的“最低的主权”,并且在每一级主权构造中将主权交给不同的部门行使,相互掣肘、合作行使[75]。美国的主权实践形态人为地制造了国家权力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一种冲突格局,使得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机构都不能垄断主权,凭借彼此的钳制和平衡力图减弱主权公共性和利己性矛盾所导致的政治消极后果。不过,此种努力只能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不能根本上消除这一矛盾,特别是当美国的利益拓展到全球空间的时候,美国主权实践形态就不能驾驭两者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严重后果了,美国国家主权的自私性和人民利益的全球公共性就不能相容了,主权制度的危机再次光临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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