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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的给付方式主要有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为了提高护理监督保险质量的公正和透明,德国通过网站、养老院和护理机构等场所及时向公众公布监督结果。德国的护理教育以中专为主,现有公立护士学校943所,接受护理教育的最低要求是完成10年的基础教育,入学年龄为17周岁。德国的继续护理教育

第一节 德国——以完善的《护理保险法》为法律依据

2011年10月,德国通过了“护理法”修正案,其中就护理家人而影响工作的问题专门以法律形式做出了规定,称其为“护理时间法”,为既要工作又要护理家属的人员提供了方便。

根据“护理时间法”,需要为家人提供护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在最长两年时间内,每周工作时间可缩短至15小时,而工资收入可得到部分补偿,如:在职人员工作时间减少了50%,却可得到10%的工资收入,但是当在职人员正常恢复工作后,工资仍然只能领取70%,直到因护理家人损失的工作时间全部补偿完毕,才能领取全额工资。

需要护理的老人可以在自己投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申请护理补贴。通常护理补贴分为三级,申请获得一级护理的老人有的每月从养老保险公司获得225欧元的补贴,获得二级护理的老人每月能得到430欧元补贴,获得三级补贴的是完全不能生活自理的老人,补贴金额可达1 200欧元。患有健忘症或老年痴呆症还可以申请每月约200欧元的专门护理补贴,但是专门补贴不是发到老人手里,而是转账给提供服务的护理机构,护理机构派护工定时上门陪健忘老人散步、聊天,给他们讲故事,或每隔一段时间组织几个老人聚会。

提供护理服务部都是明码标价,而且价格不菲,梳头2.5欧元,剪指甲5欧元,洗澡15欧元……,这是工作日时间提供服务的价格,如果是节假日,价格更高。老人单靠保险公司的护理补贴远远不够,相当比例的家庭成员要承担护理任务。家人因帮助护理而耽误了工作,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妨碍金”,一年约有1 500欧元,旨在补偿因帮助护理老人而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一、德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逐步实施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交纳保险费,同年4月1日起开始提供与家庭医疗有关的保险给付和服务,这是第一阶段;从同年6月1日起,开始提供与规定医疗有关的保险给付和服务,此为第二阶段。

(一)护理保险的宗旨

1.社会互助与个人自助。社会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主体是由国家成立的自制性社会组织,即社会保险机构来负责社会保险事务,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负责,其中个人与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超过2/3,其他1/3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解决。

2.收支定价制和风险定价制。社会保险采用收支定价制,把现收的保费收入用于支付当期的保费支出,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代际互助,即一代人为上一代人买单,由在职雇员与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相同时期退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

(二)护理对象与护理需求的分类

1.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2.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

3.对于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的人,或者每星期工作不足15小时,并且在原联邦州月工作仅为15小时,并且在原联邦州月收入在610马克以下或在新联邦州月收入520马克以下的人,不需交纳保险费。

4.学生的临时性工作也不需要交纳这种保险费。

护理分为居家自行护理、居家门诊护理和住院护理三大类,护理按需要强度分成3类:

(1)第一类主要是指在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方面1周至少需要几次服务,每日至少90分钟,比基本医护的时间多了45分钟。

(2)第二类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3个不同的时间内3次服务,每日至少3小时,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了2小时,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

(3)第三类是指需日夜服务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每日至少5小时,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4小时。除此以外还有比第三级别强度更大的护理,该类护理成为极高强度护理,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只有5%的居家门诊护理和住院护理以及3%的居家自行护理的保险人可以归入该类护理等级。

(三)护理保险的给付

护理保险给付可分成居家护理、部分机构照护及机构护理3类,给付方式包含现金给付及实物给付两种。

1.居家照护给付。

(1)实物给付以需要者本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照护及家事援助,费用由照护基金会支付,人员由社会服务中心派遣,居家护理实物给付第1类、第2类、第3类每月分别是750马克、1 800马克、3 750马克,护理补贴第1类、第2类、第3类分别是400马克、800马克、1 300马克,现金给付是以担任照护工作的家属为给付对象。

(2)照护者可申请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的混合给付方式。

(3)担任照护工作的家属因生病暂时无法照护时,照护基金会将派人代理,但每年以4周为限。

(4)照护基金会可提供照护辅助器(轮椅、升降装置等),以减轻照护者的工作强度或使被照护者自立。

(5)提供非正式家庭照护者免费参加照护培训的机会。

2.部分机构照护给付。

(1)日间照护和夜间照护:依照护的程度不同,给付的月额上限分别为750马克、1 500马克及2 100马克。

(2)短期收容:每年以4周给付2 800马克为限。

3.机构护理给付。

(1)机构护理金平均每月2 500马克,最高每月2 800马克,属于照护度第三类或特殊严重案例可放宽到3 300马克。

(2)护理院的食宿等需投保者自理,平均约每月1 500马克。

(四)保险税税率的确定

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为100%,2008年税率从1.7%上调为1.95%。保险税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

(五)亲情护理措施

1.2008年引进了亲人护理举措,对于有护理要求的被保险人,其亲人在拥有15个人以上雇员的公司有权利享有高达6个月的护理假期。在这假期期间,被保险人的亲人无须进行工作,雇员也无须为其支付工资,但这期间被保险人的亲人同样属于社会保障范围,有权利要求各种社会保障服务。

2.对所有企业而言,如果雇员的亲人有护理的需求,雇员至少可以要求得到10天以内的护理假期。

二、护理保险的管理与就业

加强护理保险质量监督,2010年以前在全德国范围内进行由德国医疗保险医护服务中心开展调查和评估,重点审核被护理患者的满意度、护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护理机构的配备情况。该项监督不仅仅是对质量的审核和监督,而且希望可以通过监督为护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建议,帮助他们改进服务质量。自2010年以后,德国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为了提高护理监督保险质量的公正和透明,德国通过网站、养老院和护理机构等场所及时向公众公布监督结果。

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对护理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国医院护理管理组织相当严密,医院设立护理院长或护理部主任,只有接受过护理高等教育和管理专业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护理人员除护理院长(主任)外,还有护士长、高级护士、注册护士、助理护士4个级别。注册护士以上资格的护理人员才能直接护理患者,助理护士只能为护士或医师做一些准备和协助配合工作。按照规定,住院护理的3类护理患者除护理时间不同以外,护、患比也很不相同,2、3类患者为1∶4,1类患者为1∶3。另外,护理管理的监控系统也很先进,各病区都有终端与主机联网,护理院长或主任每天都要审阅各科室的护理信息,还可随时开通监控电视系统观察各科室护士的工作情况,并能与各病区双向交流,应病区护士长要求及时调配护理人员等。

提高护理队伍的人才建设。护理专业化的发展促进了护理教育的多元化。德国的护理教育已有160余年的历史。目前,德国的护理教育有3个层次:中专、专科培训、大学本科。德国的护理教育以中专为主,现有公立护士学校943所,接受护理教育的最低要求是完成10年的基础教育,入学年龄为17周岁。德国的继续护理教育,也称专科培训,主要是为临床培养专科护士,其资格由地方政府予以确认。全国已有50所护士学校开设了继续教育有关专业,所设专业主要有重症监护、精神科护理、手术室护理、癌症护理、社区护理和公共卫生等。德国的大学护理教育起步较晚,1992年开设了护理科学、护理教育学、护理管理学的学士专业,但发展比较快,目前有七八所大学招收本科生。

护士就业人数的增加是《护理保险法》实施后的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结果。据保险公司估算,这个法规为护士增加了2万个新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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