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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监管法规作为保险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以保险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有些国家按保险监管的不同内容分别立法,构成保险监管的法规体系,如英国、日本等;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将保险监管法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法,如美国的纽约州、中国等。该会成立于1998年底,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6.4.2 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1.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监管体系包括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律和保险信用评级四大部分。

(1)保险监管法规 又称保险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二是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保险监管法规作为保险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以保险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有些国家按保险监管的不同内容分别立法,构成保险监管的法规体系,如英国、日本等;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将保险监管法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法,如美国的纽约州、中国等。

(2)保险监管机构 作为一国保险的主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主管机构。纵观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立直属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在直属政府的机构下设立保险监管机构,执行保险监管的部门隶属于财政部、商业部、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局等。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该会成立于1998年底,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3)保险行业自律 即保险行业自我管理,是指保险行业通过建立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形式,在遵守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保险行业内部相互关系的自我约束和协调。这种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形式,在市场型管理模式的国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4)保险信用评级 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保险市场公开信息和部分保险企业内部信息,通过加工并出售保险信息产品的方式,为保险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向保险市场提供信用风险评估的统一标准和信用分析服务,使市场具有高度的透明度。

2.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告管理 即公示管理,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对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合同的规范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均由保险人自我管理,政府不做过多干预。保险人经营得好坏,是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大众进行评判的。这一监管方式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有利于保证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1994年以前,英国采用这一管理方式,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因不利于切实有效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被许多国家放弃。

(2)规范管理 即准则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在此种管理方式中,政府对保险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政府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等方面,则不加干预。这种管理方式只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但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的实体。目前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3)实体管理 即批准主义,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从设立到经营直至清算所应遵循的批准和审查制度。实体管理方式是由瑞士创立的,在包括上述两种管理方式的三种监管方式中最为严格、具体。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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